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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4〕144號
  2. [發佈日期] 2004-03-23
  3. [有效性]

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

 
 

第  144  號

















  《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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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天安門地區的社會秩序,加強對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天安門地區是指東起國家博物館東側,西至人民大會堂西側路(不含西側便道),南起正陽門箭樓南側便道,北至故宮午門的區域。
    第三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門地區的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天安門地區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處置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天安門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分預案,加強對本部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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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員應急處置知識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六條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服務、管理工作,根據社會需要,科學、合理地統一規劃服務設施。
  第七條 在升降國旗和節假日期間,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加強對主要人員通道、公眾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員擁擠或者易發生事故的場所和部位的現場巡視、檢查工作。針對人員密集的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引導、疏散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升降國旗、外事迎賓、節日慶典以及其他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和重點區域實行的臨時管制措施。
  第九條 在天安門地區舉辦文化、體育、演出等群眾性活動的,除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遵守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和管理要求。
  在天安門地區從事有關道路、公用設施等施工作業和建築工程的,應當符合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規劃和具體管理規定。
  第十條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法,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破壞城市綠化、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不遵守臨時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勸告、制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由公安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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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實施。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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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草案)》的説明

    一、立法背景和起草過程
    天安門地區是舉行重大政治活動和節日慶典的重要場所,是國內外群眾參觀遊覽的首選之地。作為窗口,她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近年來,天安門地區在有關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總的看政治穩定,社會安定。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天安門地區在社會治安、城市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新問題。對天安門地區的管理,多年來主要依據的是市政府1981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維護天安門廣場秩序的通告,但目前看通告的內容已明顯落後於形勢的發展和實際工作的需要。針對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了維護好天安門地區的社會秩序,加強對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市委常委會會議決定,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抓緊對市政府1981年制定的關於天安門地區管理的政府通告進行修改、充實,以市政府規章的形式發佈實施。
    落實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辦組織召開了有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市公安、工商、城市綜合執法局、市編辦參加的會議,就有關立法問題進行研究,與天安門管理委員會共同起草了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草案,徵求了相關管理部門和區政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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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在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現在的規章草案。
    二、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制定草案的主要目的,一是明確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地位、職能,二是解決天安門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關於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能
    明確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地位、職能是通過草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根據當前市委、市政府要求重新調整、完善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職能的情況,經徵求市編辦的意見,草案明確了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的地位,具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門地區的管理工作的綜合管理職能,具體職責包括組織制定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天安門地區的外事迎賓等重大活動的服務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天安門地區的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綠化美化、道路交通、商業網點設置等方面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監督有關部門管理、保護以天安門城樓和天安門廣場為中心的國家重點文物,統一安排、管理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各種集體活動等幾方面內容。鋻於市編辦的“三定”方案中要對天安門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草案未涉及這一內容,只對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綜合管理職能作出了規定。
    (二)關於天安門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幾年天安門地區出現了一些突出妨礙社會治安、秩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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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環境衛生、市容形象的新問題。對此,草案有針對性地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在社會治安方面,規定在天安門地區禁止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隨意散發、張貼、懸挂、鋪擺宣傳品、廣告,在天安門城樓、金水橋、人民英雄紀念碑、華表等建築物、構築物上刻畫、涂寫、噴塗標語、宣傳品、廣告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社會秩序方面,規定了禁止強行攬客、擅自擺攤設點兜售商品,踢球、滑旱冰等影響經營活動、遊覽活動秩序的行為;在城市環境衛生方面,規定了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廢棄物、翻撿垃圾等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在市容形象方面,規定了禁止隨地躺臥,在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隨意吊挂物品等有礙市容觀瞻的行為。這些禁止性行為,都是針對近年來天安門地區出現的突出問題和有天安門地區特點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所作的規定,且都有法律依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具有普遍性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在天安門地區依然適用。
    (三)關於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
    天安門地區作為舉行重大政治活動、節日慶典及群眾聚集參觀遊覽的重要場所,安全問題至關重要。為做好天安門地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工作,草案從建立有效機制、加強日常管理等方面對有關部門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天安門地區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處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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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組織應急演練;二是針對升降國旗、節假日期間天安門地區公眾聚集的情況,要求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大對主要人員通道、人員密集部位等易造人員擁擠的場所、部位的現場巡視、檢查,做好群眾的引導、疏散工作。同時,針對外事迎賓、節日慶典、重要會議等重大活動中的安全問題,草案規定有關部門可以採取臨時管制措施,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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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草案)》
的修改説明

    《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已于3月11日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我辦根據會議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一、刪去《規定(草案)》第六條“設置遊覽路線和公共廁所、商業網點等”內容,修改為“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服務、管理工作,根據社會需要,科學、合理地統一規劃服務設施。”
    二、《規定(草案)》第七條修改為“在升降國旗和節假日期間,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加強對主要人員通道、公眾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員擁擠或者易發生事故的場所和部位的現場巡視、檢查工作。針對人員密集的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引導、疏散工作。”
    三、改變《規定(草案)》第十條的立法角度,將對違法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改為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管理、嚴格執法,修改為“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法,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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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環境衛生、破壞城市綠化、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四、刪去《規定(草案)》第十二條內容。第十二條是針對第十條規定的處罰條款,鋻於《規定(草案)》第十條禁止性行為的內容刪去,第十二條相應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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