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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2〕23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

 
 
第  23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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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八達嶺
——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加強規劃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城市規劃、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均須遵守本規定和《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東至昌平縣黑山寨沙嶺,西至延慶縣岔道城,南至昌平縣南邵鄉營坊,北至昌平縣北界。
    第三條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範圍內,根據文物古跡、景點景觀、古樹名木等的分佈狀況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環境,劃定一、二、三級保護區。
    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的具體規劃範圍及其一、二、三級保護區的界限,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執行。
    第四條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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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的規劃建設要求。
    二、在一級保護區內,凡屬《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地帶管理規定》中一類地帶,除進行綠化和修築消防通道外,不得建設任何建築和地上附屬建築物。
    三、在一級保護區的非一類地帶和二級保護區內,建設必要的旅遊服務設拖,須符合景區性質的要求,其建築佈局、規模、體量、高度、材料和色彩等應當與景觀環境相協調。
    四、在三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景觀和環境風貌。
    五、在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在三級保護區內進行上述活動,須經主管機關批准,並須符合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取得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在一級保護區進行工程建設,須報市規劃局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二級保護區進行工程建設和三級保護區的重要工程建設,應徵得市規劃局同意,由縣規劃局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三級保護區內進行非重要工程建設,由縣規劃局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進行工程建設,凡屬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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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單位保護範圍或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的,均須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七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上述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屬於違反文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文物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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