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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
[發文字號]
政府令
〔1994〕
3號
[發佈日期]
2005-03-1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
第 3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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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掃雪鏟冰辦公室設在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掃雪鏟冰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都必須按照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所轄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人行過街天橋、廣場等)範圍內劃分的責任地段承擔掃雪鏟冰責任,並簽訂責任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執行。
居住區(包括居住區內的街巷、衚同等)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
第四條 降雪後,各責任單位應即自帶工具,按照劃分的責任地段掃雪鏟冰。晝間降雪的,應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應在上午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五條 環境衛生專業隊應在降雪後,對市人民政府劃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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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橋灑鹽水溶雪,並協助責任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
灑過鹽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對責任地段內的冰雪不清掃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清掃乾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限時清掃乾淨,並視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500元至1000元罰款,處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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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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