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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33號
  2. [發佈日期] 2003-08-29
  3. [有效性]

《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  133  號

















    《〈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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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森林、林木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市級公益林。
  國家公益林的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市級公益林的範圍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商品林的範圍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市林業發展總體規劃認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條例》辦理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防治檢疫性森林病蟲害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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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應當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提交工程建設批准文件、林地現狀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補償協議、綠化方案等資料。
  因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規劃選址應當符合林業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林木。
  第七條  因農村産業結構調整在非規劃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請採伐利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採伐手續。
  因農村産業結構調整在耕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採伐、移植。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範編制移植方案,並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移植審批手續。
  第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木材經營加工的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運出本市的,應當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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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
  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一級、二級防火區組織一百人以上大型群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日15日前將防火方案報舉辦地的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收到主辦單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保護森林資源方案。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定期公佈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徵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應當專項用於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採伐林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木材價值3倍計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價值2.5倍計算;
  (三)經濟林以前3年平均産值為基數,鮮果按5至6倍計價,乾果按7至8倍計價,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計價;未形成産量的,按實際投入計算。
  工程建設佔用或者徵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補償標準按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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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盜伐、毀壞林木,造成林木損失的,賠償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未採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採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災的,由舉辦地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組織大型群眾活動造成森林火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市或者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按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條例》第四十七條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未經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
  第十八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損失鑒定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佈的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的中介組織承擔。
  森林資源資産評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佈的具有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組織承擔。
  第十九條  本市木材價值的計算方法,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木材材積,依照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標準計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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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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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實施辦法》(草案)的説明

    一、必要性
    1999年市人大頒布了《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取代並廢止了1985年頒布的原《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1987年市政府依據原《條例》制定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應當廢止。《管理條例》頒布後,有關內容需要具體化和補充完善,因此制定新的條例實施辦法是有必要的。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對下列內容進行了細化:
    (一)《管理條例》規定移植林木應經批准並按技術規範施工,本《辦法》進一步明確為應當依技術規範編制移植方案,並辦理林木移植審批手續。
    (二)《管理條例》規定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應制定防火措施並報批准,本《辦法》參照了《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規定》,明確大型群眾活動指一百人以上,另確定了防火方案審批的程式以及相應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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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林業部門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條例》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森林法》規定育林費專款專用;《森林法》、《實施條例》、《管理條例》未對育林費的徵收部門作明確規定,原《若干規定》確定由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徵收,《管理條例》規定林木採伐許可證由市或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管理條例》的精神,本《辦法》將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的徵、用統一規定為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並專項使用。
    (四)我市1999年制定的《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將林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而國務院2000年制定的《實施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處理,為同國務院的法規一致,本《辦法》規定未經市或者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市或者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本辦法》對下列內容進行了補充:
    (一)本市生態公益林共一千三百多萬畝,國家公益林佔七百九十多萬畝,因此有必要劃分市級公益林並加以規範。“生態公益林”的名稱是我市于1999年《條例》中確定的,而“國家公益林”的名稱是國家林業局于2001年制定的《國家公益林認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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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暫行)》中確定的,本《辦法》援引了這兩種稱謂。
    (二)《實施條例》規定在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特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先採伐,再在一定期限內向有權批准採伐的部門報告。本《辦法》將防治檢疫性森林病蟲害補充為特定的緊急情況。因為檢疫性森林病蟲害不同於一般病蟲害,它具有傳播速度快、破壞性強、難於根治的特點,往往須迅速採伐病樹做消毒處理才能達到防治的效果。
    (三)《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商品林的採伐許可、指標、育林費沒有作特殊規定,本《辦法》補充規定了因農村産業結構調整在非規劃林地上新營造的用材林、經濟林林木所有者的採伐利用。海澱區、順義區、大興區政府等區縣政府反映上述林木屬於商品林,是農民在非規劃林地內自主營造的林木,且按農田管理,繼續交納農業稅、農業特産稅等,所以可以視為一般的莊稼,政府應當放寬管理,採伐許可證、採伐指標、育林費等都應取消,這樣才能提高農民育林的積極性,同時對濫伐林木的需求也是一種疏導。我們參照了《國家林業局關於調整人工用材林採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資發[2002]19l號)的精神,吸收了區縣政府的意見,對關於採伐、移植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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