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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102號
  2. [發佈日期] 2002-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 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

 
 

第  102  號

















  《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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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保護國家財産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氣象局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的防雷工作;區、縣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消防、品質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和區、縣氣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對雷電災害的防禦能力。
  第五條 市和區、縣氣象局應當加強防雷科普宣傳,做好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雷擊事故的統計、鑒定,指導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檢測等服務工作。
  第六條 下列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電腦資訊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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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監控設施;
  (三)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産、儲運、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露天的大型娛樂、遊樂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 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設計或者施工。
  第八條 防雷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防雷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防雷工程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第九條 市和區、縣氣象局組織指導防雷檢測單位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防雷工程項目的施工實施分階段檢測。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參考檢測結果。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接受檢測。
  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防雷檢測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檢測工作結束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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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自遭受雷電災害之日起3日內向市或者區、縣氣象局報告情況。市和區、縣氣象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市或者區、縣氣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導致雷擊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拒不接受防雷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拒絕整改的,由市或者區、縣氣象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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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防禦雷電
災害若干規定(草案)》的説明

  
    雷電災害是“國際減災十年”公佈的最嚴重的10種自然災害之一,我國又是世界上雷電災害危險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從 1993年開始,本市氣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雷檢測工作以來,在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損失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近年來,隨著首都城市建設速度的大大加快,林立的高樓造成雷電擊穿空氣的距離縮短,雷擊概率加大。同時由於微電子産品普遍絕緣強度低,過電壓耐受力差,容易遭受雷電襲擊,尤其是電腦網路、通訊指揮系統和公用天線等設施。據不完全統計,從2001年1月到2002年6月,本市共發生雷擊事故59起,其中53起擊中電腦、網站、通訊系統和監視系統。主要原因是上述場所和設施均沒有安裝防雷裝置。
    《氣象法》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2000年6月,中國氣象局根據《氣象法》制定了《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對雷電的監測預警及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和資格管理等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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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都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而對應當安裝防雷裝雷的場所及其相關的防雷檢測、各有關部門的職責都沒有規定,因此需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行規範和細化。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規範防雷活動,加強對防雷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市氣象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起草了《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送審稿)》,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徵求了市建委、規委、市政管委、信息辦和市公安局、消防局、質監局、水利局、農業局、旅遊局、廣電局、文物局、檔案局以及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延慶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在認真研究有關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市氣象局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有關部門對草案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現就草案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防雷工作管理
    防禦雷電災害工作關係到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應當加強統一管理。《氣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從法律上賦予了氣象部門的管理職責。因此,草案明確規定了市氣象局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市的防雷工作;區、縣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建設、規劃、公安、消防、品質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和區、縣氣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二、關於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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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電災害主要是在強對流雷暴天氣出現時,雲地間閃電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並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多年來本市雷電災害發生的情況,草案規定了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如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電腦資訊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産、儲運、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露天的大型娛樂、遊樂設施等。
    三、關於防雷裝置的維護和檢測
    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合格,並能否真正起到防雷的作用,需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測,因此,草案規定了安裝防雷裝置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接受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及時整改。
    此外,草案還對拒不安裝防雷裝置和拒不接受防雷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拒絕整改等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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