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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3〕7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第  7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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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
《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
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付清地價款,取得土地使用證;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四、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前的條款
    一、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為:
    付清地價款(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第十四條第二款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與國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從事經濟活動,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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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第十五條為:
    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地産開發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市政府房地辦),並授權其對本市房地産開發經營工作綜合協調和決策。本規定由市政府房地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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