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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98號
  2. [發佈日期] 2002-06-20
  3. [有效性]

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  98  號

















    《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佈,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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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市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市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儲備糧的糧權屬市政府,市儲備糧的規模由市政府確定。
    第四條  市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佈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範。
    第五條  市糧食局負責全市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規劃市儲備糧總體佈局,審核認定市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的資格,制定市儲備糧輪換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市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品質,據實撥付承儲單位儲存市儲備糧的各項補貼,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市儲備糧規模,負責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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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儲備糧所需費用納入當年地方財政預算;按時將市儲備糧費用補貼撥付給市糧食局,並監督使用情況。
    市儲備糧所需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安排。
    第七條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援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單位做好市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糧食局每年應當按照市儲備糧庫存總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輪換。輪換期間,市儲備糧的庫存數量不得低於總規模的80%。
    市儲備糧的輪換出庫,由市糧食局按照所儲存糧食、食用油的入庫時間,實行先進先出;或者根據糧食、食用油的品質狀況進行安排。
    第九條  購入市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採取招標方式或者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
    購入的糧食應當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購入的食用油應當是符合國家糧油衛生標準的進口毛油或者國産二級以上的新油。
    第十條  銷售輪出的市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賣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本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動用市儲備糧: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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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動用市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提出計劃,報請市政府批准。市糧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品質、價格執行,並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儲備糧。
    第十三條  市糧食局根據市儲備糧佈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選定承儲單位並簽訂委託承儲合同。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承儲市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設施。
    承儲單位的具體條件由市糧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市對市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市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市糧食局同意,不得變動市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確保承儲的市儲備糧庫存帳實相符、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五)按照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市儲備糧的調入和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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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二款的規定,擅自動用市儲備糧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市儲備糧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對違反第五項規定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市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糧食局責令賠償。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二款、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糧食局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合同。
    第十九條  在市儲備糧管理工作中,市糧食局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儲備糧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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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草案)》
的説明

  
    為了加強對本市儲備糧的管理,確保首都糧食安全和糧食市場穩定,使市儲備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制度的決定,本市于 1991年7月開始建立了儲備糧制度。市糧食局于1992年3月19日制定並下發了《北京市糧食局專項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糧權、補貼、入庫、儲存、輪換等具體管理內容。在全國糧食供應緊張的非常時期本市動用了儲備糧,有效調節了市場供求,為控制糧食市場穩定提供了物質保證。
    1998年5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央和地方兩級糧食儲備體系,建立健全儲備糧管理制度,對儲備糧與企業週轉糧實行分開管理。1998年,市政府批轉了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儲備糧油管理體系的意見》。根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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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糧食自給率低、對市場依賴性強的特點,確定了符合本市實際情況的糧油儲備規模。
    在2001年11月,市政府下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1]36號),在文件中市政府將“完善市級政府糧食儲備體系”作為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並把“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管理體系,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擺放在當前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中。文件中指出要進一步完善市級儲備糧管理體系,建立市級儲備糧垂直管理制度,加快儲備糧佈局調整,完善市級儲備糧代儲辦法,並明確指出相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將儲備糧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北京作為我國的首都,又是特大的糧食銷區,確保糧食安全,具有特殊的政治和經濟意義。近幾年來,由於國內糧食連續豐收,本市糧食供求形勢總體是好的,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1)本市糧食安全體系沒有相關法律予以保障,糧食自給率低,70%以上的用糧需要靠進口和從外省市購入。隨著農業結構的不斷調整,糧食播種面積將逐步減少,糧食自給率還在下降。全市糧食年消費總量60億公斤左右,而全市糧食總産量在15億公斤左右,尚有 45億公斤缺口需要進口和從外省市購入補充。本市作為特大的糧食消費地區,對糧食市場的承受能力較弱,對外的依賴程度強。(2)造成超期儲存和陳化糧食的因素較多,主要是因為沒有強有力的手段保證輪換機制的有效實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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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時通過輪換等形式調整庫存結構,不但增加財政壓力,而且隨著糧食逐漸陳化會造成更大損失。
    國務院在國發[1995]15號文件中要求糧食銷區要建立6個月糧食銷量的地方儲備,以豐補歉,保證供應。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糧食購銷市場化的趨勢不可逆轉。為了使本市糧食安全得到保證,以法的形式制定和實施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很有必要。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優化資源配置,對市儲備糧的管理要逐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承儲單位和儲備糧油進行選擇,同時還要建立起職責明確、高效靈活的輪換機制,並行之有效的運作,保證市儲備糧品質和儲存安全,以及加強對市儲備糧的管理工作使其逐步納入法制化,這些都需要強有力的制度確保實施。
    二、立法過程和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在《辦法》的起草過程中,起草和審查部門深入進行調查研究,採取直接向管理部門和承儲單位了解情況和聽取意見、徵求遠郊區縣政府對儲備糧管理的意見,並召開有糧食集團及其所屬公司、糧庫參加的座談會等幾種形式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還聽取了市計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局、農發行北京市分行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意見對《辦法》作了相應修改。經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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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市儲備糧管理工作中相關部門的職責問題
    《辦法(草案)》第五條和第六條中明確規定了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農發行北京市分行三家部門在本市儲備糧工作中的各自職責,這主要是依據京政辦發[1998]28號、京政辦發[2000]87號、京農發行字[2000]13號文件的規定。三家部門在履行各自職責時,互相監督、互相配合,共同作好本市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二)關於市儲備糧費用補貼的問題
    市儲備糧自1991年建立起,參照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經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商定,本市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公斤0.12元(其中保管費用0.08元、輪換費用0.04元);儲備食用油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公斤0.4元(其中保管費用0.28元、輪換費用0.12元)。根據辦法中的規定,市財政局根據市儲備糧油的數量,將每年所需費用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費用補貼標准保持不變,按時撥付給市糧食局,再由市糧食局根據各承儲單位的實際儲存數量將補貼撥付到位;農發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本市儲備糧食和食用油所需的貸款工作。
    (三)關於市儲備糧的管理制度
    1999年,糧食局機構改革,實行了政企分開。改革前,50%左右的市儲備糧和100%的儲備油都是由市糧食局直屬單位儲存。改革後,市糧食局與原直屬單位的倉儲企業脫鉤,儲存市儲備糧的客體發生了變化。《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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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直屬單位與其他單位一樣平等參與承儲資格的招標,簡化了原有的三級管理模式。另外我國入世後,按照WTO規則,政府要普遍執行非歧視性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遵照《辦法》規定,由市糧食局公平、擇優選擇購入的儲備糧和確定承儲單位,可以把政府的管理行為通過市場方式進行調整。在承儲單位的選擇上,辦法規定應當採用統一標準,依照合理佈局、競爭擇優原則進行選擇,並由市糧食局與承儲單位簽定委託承儲合同,依照法律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為行政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建
立起有效、便捷的管理模式。
    (四)關於目前我國糧食立法方面的基本情況
    幾十年來,我國糧食管理一直處於高度計劃經濟時期,在“四統一”(統一收購、統一銷售、統一調撥、統一庫存)的體制下,無需立法。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 1998年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今年,國家糧食局正在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辦法》。  目前,我國的《糧食流通法》正在醞釀過程中,由於我國實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多級糧食儲備制度,按糧權實行分級管理,即使《中央儲備糧管理辦法》出臺,也不作為省級儲備糧管理的上位法,各省及以下地區還應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1998年以來,本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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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糧食流通領域的體制改革,有效地保護了廣大農民利益,充分調動了農民積極性,促進了糧食生産和流通的發展,有力推動了本市農業和糧食生産結構的調整。經過3年多的改革實踐,本市糧食流通領域體制改革取得很大成效,但還存在一些需要通過深化改革來解決的問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被作為此次糧食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具有重要意義。相信《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會起到推進本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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