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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32號
  2. [發佈日期] 2003-08-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  132  號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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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
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增強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防範功能,保護公民人身、財産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範設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區內和住宅建築主體上設置的報警、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術防範産品,以及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範産品和其他相關産品所構成的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內容。
  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計標準及其他有關規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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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的修改,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
  第七條  公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從事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進行資質管理。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防範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住宅區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區及住宅沒有安裝安全防範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與産權人協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裝。
  第十條  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維護,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産權人負責。
  住宅區及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産權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全防範設施不間斷運作,並有效記錄監控資訊;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資訊資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7日;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防範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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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全防範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對通過安全防範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資訊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監控系統所記錄的資訊資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安全防範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安全防範設施;對破壞安全防範設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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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
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的説明

    加強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防範,是維護社會治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市廣大居民一直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市委、市政府對此十分重視,明確指示要通過立法推動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技術防範工作。這項立法是去年市政府立法計劃項目,今年初完成。現就這個草案彙報兩個問題。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了提高立法的針對性,我們與市公安局一起進行了調研。從調研情況看,當前居民對安全的需求十分強烈,不少居民自行安裝了一些住宅安全防範設施。但是,這些安全防範設施由於缺乏統一的設計規範和標準,又引發了不少新的安全隱患和新的問題。我們認為,要從根本上滿足人民群眾的住宅安全需求,解決安全防範設施不足的問題,應當從住宅區及住宅的建設源頭抓起。
    2001年、2002年,公安部和市規委先後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安全防範系統驗收規則》(GA308—2001)和《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計標準》(DBJ01—608—2002)兩個文件,為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提供了技術標準,立法條件已經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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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會同市公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行政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並就《辦法(草案)》再次書面徵求市委政法委、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單位和部分區、縣的意見,絕大部分意見已經吸收採納。我們認為,《辦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二、需要説明的兩個主要問題
    《辦法(草案)》重點解決了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對現有安全防範設施的使用管理問題,下面就這兩方面問題做重點彙報。
    (一)關於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
    《辦法(草案)》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提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納入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設計方案;二是安全防範設施的工程設計要符合設計標準規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改動;三是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防範設施工程建設的管理,嚴格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對違反安全防範設施設計、建設、驗收管理規定的行為,考慮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辦法(草案)》只是作了銜接性規定。
    對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住宅區及住宅沒有安裝安全防範設施的,我們考慮到由於涉及住宅區及住宅産權人的財産權等問題,馬上解決,在時間、財力等方面存在難度,所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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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對此沒有做硬性規定,只是要求公安機關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與産權人協商制定方案,逐步解決。
    此外,關於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認證審批問題。2002年全市統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時,對這一審批事項進行了保留。但是考慮對於此項審批如何操作,即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由公安機關認定後,由公安機關單獨發證,還是統一納入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由規劃、建設部門統一發證,建設部、公安部正在進行協商,尚未形成一致意見,《辦法 (草案)》在這一方面只作了原則規定。
    (二)關於安全防範設施的使用管理
    實踐中由於安全防範設施公共部分使用、維護的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不具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安全防範設施作用的發揮,這也是座談中大家一致呼籲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為此,《辦法(草案)》對安全防範設施的使用問題,特別是對安全防範設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了安全防範設施公共部分使用、維護管理的主體,即由住宅區及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産權人負責;二是從保障安全防範設施的正常運作和所記錄資訊資料的安全,強化日常檢查、維護等方面具體規定了管理人的職責;三是對管理人不履行管理職責,違反安全防範設施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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