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號
現發佈《違反<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4月6日
違反《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條例》進行違法建設等行為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係指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同)或者違反上述許可證規定進行的建設。
第三條 違法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應處罰款的,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建築和圍墻,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圍墻按每延長米)30元至300元處以罰款;其他違法建設,按工程造價的3%至10%處以罰款。
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按違法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
第四條 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予以拆除或者沒收處罰的,其相應的違法用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另行安排。
第五條 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輸電線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的,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處罰。
第六條 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開採礦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按損害面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處以罰款。
第七條 建設單位代徵公共用地,不按規定拆除公共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八條 違法建設的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同負違法責任。
一、設計單位不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進行工程設計的,對設計單位按違法設計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圍墻按每延長米)3元至30元處以罰款。
二、施工單位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進行施工的,對施工單位按照違法建設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元至50元處以罰款。
不能以面積計算的違法建設工程,對同負違法責任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1%至3%處以罰款。
第九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須持《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檢查證》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拒絕或者不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的,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被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施工程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建設工程及設備、建築材料予以查封,並可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暫停核發違法單位的其他規劃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超越審批許可權核發規劃許可證件的,許可證件無效。違法批准建設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法批准進行的建設,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和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