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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3〕8號
  2. [發佈日期] 1993-05-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

 
 

第  8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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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
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

(1993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安全責任制度,以致發生火災的,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每起特大火災處10%至15%的罰款;每起重大火災處20%至25%的罰款;每起一般火災處30%至35%的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的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得低於500元。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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