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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3〕15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2
  3. [有效性]

北京市徵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

 
 

第  15  號

















    現發佈《北京市徵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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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徵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徵兵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年下達給本市的徵兵任務,由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下達給區、縣人民政府。
    區、縣人民政府將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下達的徵兵任務逐級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首長全面負責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第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徵兵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建立本單位的徵兵工作制度,對實施徵兵責任製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違反徵兵責任制規定的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一)如實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
    (二)設立兵役登記站,組織本單位的適齡男性公民參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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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登記;
    (三)組織本單位應徵公民按時到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
    (四)對體檢合格的本單位的應徵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五)對徵集服役的本單位職工,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優撫。
    第六條  對實施徵兵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由上級人民政府、上級兵役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對沒有完成徵兵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區、縣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給予行政處分;對沒有完成徵兵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批評,並對行政首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沒有完成徵兵任務的,每少一個名額處以6000元罰款;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並處以200元罰款;
    (二)不如實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對職工參加兵役登記和徵集設置障礙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並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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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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