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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9〕37號
  2. [發佈日期] 1999-09-14
  3. [有效性]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規定

 
 

第  37  號

















    現發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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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
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管理,防止揚塵污染大氣環境,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拆遷期限,在拆遷範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屋)的施工場地。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始進行工程建設的施工現場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違法建設拆除施工現場的管理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違法建設的有關責任人員承擔違法建設拆除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責任。
    第三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管理工作。
    本市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法做好房屋拆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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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第四條  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受理建設單位的城市房屋拆遷申請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房屋拆除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承擔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責任。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與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責任書。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拆除房屋的施工作業7日前,應當向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向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派駐或者指定防治揚塵污染監督檢查人員,防治揚塵污染監督檢查人員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房屋拆除單位在進行拆除房屋的施工作業前應當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應當規定具體明確的防治施工揚塵等措施。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應當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下列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高度不低於1.8米的圍擋,本市重要地區的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金屬或者硬質板材圍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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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垃圾渣土存放場地,並及時清運。垃圾渣土運出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時,應當按照批准的路線和時間到指定的消納處理場所傾倒。
    (三)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垃圾渣土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配置灑水設備,定期灑水、清掃。
    (四)房屋拆遷施工現場內的施工道路應當用礁渣、細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進行硬化處理。
    (五)房屋拆遷施工作業已經完成,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超過一年的,應當對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
    (六)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施工運輸車輛出口處內側,應當鋪設長度不小于25米、寬度不小于出口處寬度的混凝土路面,並在出口處設置車輪沖洗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
    (七)運輸垃圾渣土的施工運輸車輛駛出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時,裝載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並應當將車輛糟幫和車輪沖洗乾淨。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施工揚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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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大氣環境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屬於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規和規章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或者城市管理監察組織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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