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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8〕19號
  2. [發佈日期] 1998-11-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綠化補償資繳納辦法》的決定

 
 
第  19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的決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賈慶林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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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北京市綠化補償資繳納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修改為“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並根據建設工程所處的地區分類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地處一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6000元;
    (二)地處二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5500元;
    (三)地處三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3500元;
    (四)地處四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000元;
    (五)地處五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000元。
    “前款所指一類地區為二環路以內地區,二類地區為二環路至四環路之間地區,三類地區為四環路以外的建成區,四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五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以外的建成區。”
    本決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重新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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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的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  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並根據建設工程所處的地區分類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地處一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6000元;
    (二)地處二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5500元;
    (三)地處三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3500元;
    (四)地處四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000元;
    (五)地處五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000元。
    前款所指一類地區為二環路以內地區,二類地區為二環路至四環路之間地區,三類地區為四環路以外的建成區,四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五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以外的建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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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經批准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單位,須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設工程開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園林局核準的數額,向所在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  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劃,由市園林局提出,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批,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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