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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2號
  2. [發佈日期] 1990-01-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第  2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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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
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條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的周邊距離為10至300米內,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道路和場所屬於非經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周邊距離的範圍:
    天安門廣場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長安街路段,人民大會堂西側路、南側路,人民大會堂西側路與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東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長街、北長街、景山西街、陟山門街、故宮博物院北門以西的景山前街路段;
    臺基廠街、正義路、臺基廠街與東交民巷交叉路口以西的東交民巷路段;
    東安門大街與北河沿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北河沿大街路段、智德北巷;
    阜成路與三里河路交叉路口以南至國家計劃委員會辦公樓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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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的三里河路段,以西至阜成路10號樓的阜成路路段;
    釣魚臺國賓館以西、以南300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首都機場、火車站、重要軍事設施周邊距離300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按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的範圍執行。
    天安門廣場:北至天安門城墻和中山公園南門、勞動人民文化宮南門(含東西側的紅墻),南至正陽門,西至人民大會堂東側柵欄、西交民巷東口,東至歷史博物館、東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
    二、非經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規定第一項劃定的範圍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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