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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1〕22號
  2. [發佈日期] 1991-07-16
  3. [有效性]

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  22  號

















    現發佈《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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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實驗動物品質,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佈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飼養、繁育、供應實驗動物或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安全評價、藥品測定、制做生物製品的,均須全面執行《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主管本市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市實驗動物的品質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實驗動物品質監督和品質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科委根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五條  飼養、繁育、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對本單位、本系統的實驗動物工作進行檢查。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育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市科委核發的資格證書。對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育工作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勞動保護,並參照國家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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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關規定,評定技術職稱。
    第七條  飼養、繁育實驗動物的單位,對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和飼育環境、設施等標準進行管理。實驗動物所用飼料、飲水和墊料,必須符合相應的營養和衛生標準。
    第八條  飼養、繁育實驗動物的單位,必鬚根據國家或本市的有關標準,定期對本單位實驗動物進行品質控制檢測。檢測過程和檢測數據應做完整、準確的記錄,並向市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報告。
    市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實驗動物監測機構,每年對全市實驗動物進行一次全面品質認可檢測,其檢測結果作為品質合格認證的依據。
    第九條  對引進本市的實驗動物或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隔離檢疫;引進實驗動物原種或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的,應當及時將動物的名稱、特徵、數量等資料報市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飼養、繁育、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必須按照《條例》規定,對實驗動物進行檢疫和防疫。實驗動物發生傳染病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防止蔓延,並立即向市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動物檢疫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實驗動物的屍體、墊料、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必須按照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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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必須保證實驗動物的品質,不得將不同品種、品係或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第十二條  使用實驗動物進行實驗,必須選用相應等級並具有品質合格證書的實驗動物。使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所取得的檢定或安全評價結果一律無效,所生産的製品禁止使用或銷售。
    第十三條  進口或出口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及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未經檢疫的實驗動物,不得出口或進口。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撤銷品質合格認證、責令停止所從事的實驗動物工作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市科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工作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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