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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11〕
7號
[發佈日期]
2011-04-26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 工作規則》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
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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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的管理,使各項工作更加規範化、科學化和制度化,特製訂本規則。
第二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北京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高層次決策諮詢機構,是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靠和廣泛聯繫各方面專家、學者,為市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首都現代化建設提供智力支援。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帶有長遠性、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供市政府決策參考。
第五條 對全市重要規劃、計劃、政策的制訂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第六條 指導市政府部門和區縣完善決策諮詢工作。
第七條 完成市政府臨時委託的其他專題諮詢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主管副市長擔任;設副主任3名,由國內有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擔任;設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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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由市科委主任擔任;設副秘書長2名,由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和市科委副主任擔任。專家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負責主持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九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委。
第四章 委員的遴選和聘任
第十條 委員由北京地區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國家行政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和企業中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有意願參加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十一條 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十二條 委員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應當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委員首聘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任職的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四條 委員的遴選工作由專家諮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由市領導和市政府職能部門推薦人選,在徵求被推薦人本人意願後,報市政府批准予以聘任並頒發聘書。
第十五條 對因工作變動或本人身體等原因不能履行諮詢職責的委員,可以提前辭聘或解聘。
第十六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屆中補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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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補聘和解聘委員事宜由專家諮詢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條 委員在任期內應積極參加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的諮詢活動,每年至少提出一份諮詢意見或建議,對有利害關係的諮詢事項應主動回避。
第十八條 諮詢工作以委員為骨幹,廣泛吸收和組織社會力量參加,開展形式多樣的諮詢活動,主要活動方式有:
(一)市政府就有關重大問題委託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諮詢研究,包括政府工作報告等,直接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領導的需求設立專題調研組,確定若干重要諮詢研究課題,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委員牽頭組織諮詢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採取諮詢座談、書面建議、方案論證等形式向市政府提供諮詢成果。
(三)委員可以根據個人專長和研究的領域,就某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專家諮詢委員會通過編印工作簡報和資訊等形式報送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
(四)專家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大會,總結交流全年工作,確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建立北京市決策諮詢專家庫,整合北京地區智力資源形成諮詢網路,為決策諮詢工作提供有效支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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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視工作需要,委員可列席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同時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市科委部門預算,專項用於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調查研究、諮詢活動、工作交流、參考刊物出版、專家諮詢委員會網站運維等支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顧問團工作章程》(京政辦發〔1993〕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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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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