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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12號
  2. [發佈日期] 2011-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堅持正確的立法工作指導思想

  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進一步推動科學、民主立法,堅持從實際出發,不斷提高立法品質。立法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妥善處理好各方面利益關係,善於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化為制度規定;立法制度設計要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適應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努力做到活力與有序、權利與責任、規範與引領“三個統一”,堅決克服制度設計中的部門利益傾向。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為實施本市“十二五”規劃開好局、起好步,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要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點

  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圍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發展戰略和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堅持從首都科學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着力抓好推動科技自主創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城市管理和服務、加強政府自身建設與管理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

  三、要加強統籌協調,深化政府立法基礎工作

  政府立法工作要有更高的定位,樹立寬視野、高起點、高標準,注重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注重區域協調;加強對上位法及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強制度協調性;完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機制,使立法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審核、評估等各工作環節良好銜接。要切實防止因制度設計不平衡、不協調、不合理而引發社會問題,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門利益或地方行業保護傾向,防止只強調行政管理而忽視服務的傾向。要增強政府立法工作深度,對每個項目都要深入實際開展基礎調研,注意聽取基層、企業、協會、中介機構和群眾等各方面意見。要不斷提高立法技術水準,使法規規章草案謀篇佈局詳略得當,疏密有致,規範嚴謹,表述準確,與上位法少重復,工作事項少入法。

  要發揮首都人才、資訊等方面的優勢,改進政府立法公眾參與方式,增強各類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徵求意見方式的有效性;要充分發揮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的作用,使立法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四、要強化責任,確保按時完成政府立法工作任務

  各起草責任單位要自覺維護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工作方案,落實責任,明確進度,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確保按時完成。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安排審議前至少9個月報送市政府審查;政府規章草案一般應當在市政府常務會安排審議前至少6個月報送市政府審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書面説明情況;確需調整的,要及時請示。對列入調研計劃的項目,要提早開展調研、考察和論證工作,為適時納入計劃完成項目做好準備。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市人大各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聯繫和溝通。市政府法制辦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好服務和統籌協調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質,確保高質、按時完成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任務。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總體安排項目45項。其中,年內擬完成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5項,調研14項;年內擬完成的政府規章11項,調研15項。

  一、計劃完成項目(16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5項)

  1。就業援助條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審計條例(草案)

  (市審計局起草)

  3。河湖保護管理條例(廢舊立新草案)

  (市水務局起草)

  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殘聯起草)

  5。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1項) 

       1。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市工商局起草)

  2。森林防火辦法(廢舊立新)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3。價格監測規定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4。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市監察局起草)

  5。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市科委起草)

  6。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市文化執法總隊起草)

  7。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修訂)

  (市交通委起草)

  8。架空線管理若干規定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9。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民防局、市公安局起草)

  10。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修訂)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起草)

  11。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廢止)

  (市公安局起草)

       二、調研項目(29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4項)

  1。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市經濟信息化委起草)

  2。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

  (市政府食品辦起草)

  4。濕地保護條例(草案)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5。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農業局起草)

  6。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

  (市知識産權局起草)

  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8。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9。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10。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11。出版條例(草案)

  (市新聞出版局起草)

  12。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

  (市衛生局起草)

  13。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草案)

  (市地震局起草)

  1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5項)

  1。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市工商局起草)

  2。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辦法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3。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修訂)

  (市地稅局起草)

  4。農業植物檢疫辦法(修訂)

  (市農業局起草)

  5。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6。勞動合同規定(修訂)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7。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市文物局起草)

  8。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9。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10。農村規劃管理辦法

  (市規劃委起草)

  11。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12。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1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14。郵政服務保障辦法

  (市郵政管理局起草)

  15。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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