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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31號
  2. [發佈日期] 2011-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全面推進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全面推進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全面推進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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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推進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工作的意見

  為全面推進建築垃圾綜合管理,促進節能減排和迴圈利用,不斷改善首都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京發〔2009〕14號),現對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推進“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戰略和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目標,以建築垃圾排放減量化、運輸規範化、處置資源化和利用規模化為主線,著力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行業主管、屬地負責的建築垃圾管理體系和城鄉統籌、佈局合理、管理規範、技術先進的建築垃圾處置體系,加強全程式控制制和管理,推動建築垃圾迴圈利用産業鏈形成,努力使本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二、工作目標
  目前,本市建築垃圾年産生量約3500萬噸,其中,城六區産生1000萬噸(含居民裝修垃圾200萬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十二五”時期,本市以拆除性建築垃圾為重點,實行統籌管理,規範運輸行為,合理規劃佈局,加快資源化處置設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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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促進資源化産品再利用,不斷提高建築垃圾迴圈利用水準。
  (一)排放減量化。
  建築垃圾排放實行全市統籌管理,拆除規模逐步與資源化處置能力相匹配。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對拆除性工程要編制拆除計劃,控制盲目拆除,落實減排責任。到2015年,城六區拆除性建築垃圾年排放量控制在1000萬噸以內,郊區縣按照“因地制宜、能用則用”原則,最大限度實現排放減量化。
  (二)運輸規範化。
  建立完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車輛許可制度,制定建築垃圾運輸行業管理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快綠色車隊組建工作,實現全程跟蹤,全面推進運輸領域規範化建設。到2012年,基本形成規範的建築垃圾運輸市場。
  (三)處置資源化。
  到2012年,朝陽、海淀、昌平、大興區分別建成一座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全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年處置能力達到400萬噸;到2015年,再建成5座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全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年處置能力達到800萬噸。
  通過提高建築垃圾資源化設施處置能力以及綜合運用填埋修復、堆山造景、使用移動式資源化處置設備等方式,2012年全市建築垃圾資源化率達到40%,2015年達到80%。
  (四)利用規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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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訂建築垃圾再生産品使用標準,出臺鼓勵政策,不斷拓展使用領域,推動建築垃圾資源化、産業化發展。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使用列入建築材料目錄的建築垃圾再生産品。
  三、重點任務
  (一)制定減排計劃,落實源頭減量。
  各區縣政府根據資源化處置能力,控制排放總量,落實減排責任。建設單位要將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和相關費用納入工程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應包含建築垃圾産生量和減排處置方案。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築垃圾減排處理有關規定,優化建築設計,科學組織施工。鼓勵通過使用移動式資源化處置設備、堆山造景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就地利用,減少建築垃圾排放。
  (二)加強工地監管,實現源頭分類。
  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要加快研究制定房屋建築工程(含拆除工程、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工程建築垃圾分類存放、分類運輸標準及分類設施的設置規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施工工地建築垃圾分類存放和密閉儲存工作要求納入綠色達標工地考核內容,促進源頭分類。建設工程應在規劃設計階段,充分考慮土石方挖填平衡和就地利用。同時,要加快工程槽土消納市場化運轉體系建設,促進迴圈利用。
  (三)規範運輸市場,鼓勵組建綠色車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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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完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資質許可和運輸車輛準運許可制度。承運建築垃圾的企業要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車輛停放場所,運輸車輛持有綠色環保標誌,安裝機械式密閉苫蓋裝置和電子識別、計量監控系統。對獲得相關許可的運輸企業和專業運輸車輛,核發統一標識和準運證件。建設單位或經建設單位委託運輸建築垃圾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具備許可資質的運輸企業目錄中選擇運輸企業及車輛。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建設工程使用運輸企業情況納入重點監管範疇,嚴格管理。逐步實現由專業運輸車輛清運居民裝修垃圾。對資源化處置企業組建綠色車隊的,給予支援。拆除性工程的建築垃圾運輸應優先使用資源化處置企業的綠色車隊。
  (四)調整運輸、排放處置費用標準,實現全過程監管。
  按照“誰産生、誰承擔處理責任”原則,建設單位承擔建築垃圾運輸費和排放處置費。遵循“彌補成本、合理盈利、計量收費、促進減量”要求,加快研究調整建築垃圾運輸費和排放處置費標準,促進規範的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市場形成。建設單位處置建築垃圾,必須選擇具有消納許可的資源化處置場或填埋場。建立健全動態、閉合的建築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對建築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車輛和去向等情況實行聯單管理,確保其從産生、運輸到處置全過程規範、有序。
  (五)規範設施建設標準,加快資源化設施建設。
  研究制定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標準,完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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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場所設置許可。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對示範作用較強的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和移動式資源化處置設備購置,給予一定支援。對符合資源化標準要求的企業,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六)制定再生産品規範,推動規模化、産業化發展。
  研究出臺建築垃圾迴圈利用産業發展的鼓勵性政策,制訂建築垃圾再生産品品質標準、應用技術規程,明確建設工程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産品規範和要求,並將建築垃圾再生産品列入推薦使用的建築材料目錄、政府綠色採購目錄,促進規模化使用。
  (七)建立資訊管理平臺,加強監督管理。
  建立建築垃圾綜合資訊管理平臺,公佈建築垃圾産生量、運輸與處置量、建築垃圾處置設施、有許可資質的運輸企業和車輛等基礎資訊,公開工程槽土和建築垃圾再生産品供求資訊,實現共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市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定期主持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協調解決問題,推動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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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實管理責任。
  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的組織協調、規劃制定、督促檢查和平臺搭建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納入迴圈經濟發展規劃,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項目審批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建築垃圾資源化項目佈局和政策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加強建築工地建築垃圾排放管理,組織編制再生産品應用技術規程,推廣建築垃圾再生産品。市市政市容委負責規範建築垃圾相關許可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對聯單管理制度運作情況進行監管。市質監局負責開展再生産品品質標準研究制定工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局和市環保局負責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行綜合執法檢查,研究建立夜間綜合巡查執法長效機制。市財政和稅務部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和稅收減免等工作。
  各區縣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規劃,組織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迴圈利用工作,推動和扶持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督促檢查轄區新建、拆除性工程建築垃圾許可辦理和清運情況。
  (三)加強綜合巡查執法。
  建立執法資訊共用平臺,實現資訊共用、聯動執法、依法處罰。建立涵蓋車輛資質、安全、環保、許可等要素的執法取證、執法處罰、案件轉移等聯合協作機制,形成合力。發揮區縣網格化管理作用,完善社會監督、群眾舉報制度,對建築垃圾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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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處置全過程進行監管。對於嚴重違法的建設、施工、運輸和消納處置單位給予公開曝光和處罰。
  (四)建立宣傳和監督考核體系。
  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加強對建築垃圾綜合管理和迴圈利用工作的宣傳。市監察局對各單位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各項工作有效落實。市市政市容委負責組織開展考核評價,並納入首都環境建設考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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