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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2號
  2. [發佈日期] 2012-07-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京政辦發[2012]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進一步加強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于建立完善符合首都實際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市情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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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和商品房體系,全面實現“住有所居”目標,著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著力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推動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為主”轉變;著力完善建設、審核、分配和管理制度,全面實施“陽光工程”,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促進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到“十二五”期末,力爭使本市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要堅持從本市實際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完善支援和保障機制;堅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確保可持續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精細管理,更好地滿足保障對象差異化需求。
  二、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要求,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建設、分配、運營和管理。嚴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按照“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原則,租金水準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準確定,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補貼機制,提高承租家庭租金承擔能力。同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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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市場化的建設和運營管理隊伍,完善退出機制。
  (二)穩步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標準。改進和完善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定價機制。
  (三)加快實施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內基本完成門頭溝、通州和豐台區“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加快推進豐台區長辛店等新增五片改造項目,力爭用三年時間全面完成棚戶區改造工作。穩步推進首都功能核心區人口疏解和房屋保護性修繕工作,創新對接安置房建設模式,同步轉移優質教育、醫療配套資源,加大建設力度,加快推進舊城人口疏解試點工作,建立保護性修繕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啟動882棟簡易樓改造和老舊小區抗震加固節能綜合改造工作。繼續加大農村抗震節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
  三、落實各項支援政策
  (一)確保用地供應。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量,“十二五”時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量不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性,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需求,單列指標,做到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應保盡保。供應指標分解落實到區縣,明確職責分工,建立監督考核制度,對於未按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區縣,原則上不再供應商品住房用地。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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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方式,完善不同類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給的劃撥、出讓、協議租賃等方式,切實降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成本。加大政府儲備土地在住宅用地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應規模,優化土地供應結構,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定向儲備制度,積極爭取信貸資金和房屋徵收政策支援。
  (二)增加政府投入。進一步完善財政性資金投入機制。市、區縣政府要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將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優先位置,編制住房保障資金專項預算和年度預算,並結合年度保障形式、融資計劃和資本金比例等調整財政性資金投入計劃。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確保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作為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投融資平臺,要積極發揮其對財政性資金的放大效應,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切實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和融資難題。
  (三)規範利用企業債券融資。支援和鼓勵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市相關部門要加大支援力度,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四)加大信貸支援力度。積極爭取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政策支援,在貸款條件、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上為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政策。爭取擴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額度,進一步擴大試點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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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鼓勵和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以及社會資本參與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援金融産品創新,探索發行中長期債券、房地産投資信託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援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買賣和經營環節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經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規劃建設和工程品質水準
  (一)優化規劃佈局和戶型設計。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大分散、小集中”佈局模式,集中建設與配建相結合,適度加強配建比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一般不低於30%;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以及商業、産業聚集區周邊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還應適當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專家評審機制,加大社會公眾參與力度,優選設計方案,提高規劃設計水準。優化住宅功能及內部構造設計,積極開發集合式中小戶型住宅,提高內部空間使用效率和居住舒適度,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整體品質。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標準化體系,率先在公共租賃住房中試點推行標準化設計、標準化性能評價制度等。
  (二)落實工程品質責任。規範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品質行為,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建立保障性住房參建單位信用評價制度,完善主體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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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庫。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永久性標識制度,標識必須明確載明工程名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品質責任主體的名稱和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工程品質監督。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品質監管責任,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品質監督執法具體實施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專項監督執法工作。嚴格落實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制度,保證工程結構品質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建立工程品質強制第三方檢測制度、施工現場開放日制度、業主驗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後的保修管理服務制度,加強監理第三方管理。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範準入審核。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要求,逐步實現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申請、審核、分配。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各區縣政府應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公佈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限。建立統一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住房狀況等審核管理資訊系統,實現數據動態化管理和實時審核,提高審核準確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記錄檔案,完善申請人承諾和定期申報制度,對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加大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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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媒體曝光力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關規定,加強房源再上市和回購管理。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封閉運作機制,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具體施行時間和辦法另行規定。對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原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優先向一定年齡以上的2人戶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導單身年輕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加強使用監督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後期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監管責任,嚴肅查處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閒置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産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房屋使用監督管理事務。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後期使用管理事務,可通過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物業服務機構協助做好日常檢查工作,發現出租、出借、閒置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健全退出機制。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間或承租合同期滿後,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暫不能退出的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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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間承租人按照同區域市場價格交納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價格標準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六、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政府責任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按照“以區為主、全市統籌”原則,強化區縣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責任,各區縣要加強住房保障後期管理機構建設,強化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各街道、鄉鎮應成立專門的住房保障科室,落實專人和經費。各區縣要切實承擔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計劃、工程建設、資格審核、分配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職責。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在土地供應、資金保障、項目審批、建設協調、資格審核、銷售定價和監督考核等方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保證各項工作順利推進。進一步完善落實目標責任制,簽訂住房保障工作責任書,確保工作計劃落實。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各區縣要按照市相關部門制定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和“十二五”期間總體任務目標,提前安排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等。結合産業發展和城市功能定位,適當增加重點新城和城市發展新區公開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除用於解決本區縣保障性住房家庭需求外,統籌安排用於全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全面開展住房保障廉政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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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監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約談和考核問責機制,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完善獎懲機制。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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