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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30號
  2. [發佈日期] 2013-07-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3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制訂的《北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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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辦法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老年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老年人共用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現就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工作提出以下辦法:
  一、指導原則
  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工作,要堅持從老年人的需求出發,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堅持可持續發展,使老年人保障和優待水準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資金投入上發揮主導作用,同時注重引導社會力量承擔優待老年人的義務;堅持城鄉統籌、分類實施,在優待對象上,分年齡、分層次優先考慮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堅持社會福利適度普惠原則,既要照顧特殊的、困難的老年人群,也要考慮大多數老年人的需求。
  二、社會保障內容
  (一)建立高齡津貼制度,對本市戶籍90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月發給100元的高齡津貼,對本市戶籍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月發給200元的高齡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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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殘聯關於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104號)有關規定,建立居家養老(助殘)服務制度,向本市戶籍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發放100元養老(助殘)券。
  三、社會優待內容
  本市戶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市老年人優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優待證》享受以下相應的優待內容:
  (一)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域內地面公交車。有條件的城市公交車站要設置無障礙等候專區,方便老年人乘車。城市公共交通車輛要設立不低於座席數10%的老幼病殘孕專座。
  (二)市、區(縣)級政府投資主辦或控股的公園、風景名勝等旅遊景區對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門票費(大型活動期間除外)。60至64周歲老年人以優惠價購買市屬公園通用年票,每張50元。提倡社會組織投資主辦或控股的公園、風景名勝等旅遊景區對老年人給予適當優惠。
  (三)市、區(縣)級財政支援的各類博物館(院)、美術科技和紀念場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向老年人免費開放。提倡非財政支援的公益性文化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
  (四)市、區(縣)級財政支援的公共體育場館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優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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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級文化館(站、宮、活動中心、室)對老年人免費開放。各區縣電影公益放映機構每月為駐區老年人免費放映一場電影。
  (六)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和老年活動中心(站、室)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市老年心理諮詢熱線(96156)為老年人提供免費心理諮詢服務。
  (七)大、中型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就醫提供“六優先”(掛號、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服務。
  (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老年人實行“三優先”(就診、出診、建立家庭病床)服務,實行社區衛生服務首診制。每年為無社會養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費提供一次體檢服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費。
  (九)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應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減免費法律諮詢。
  四、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貫徹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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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老年人的其他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內容,由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等單位另行研究制定。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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