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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44號
  2. [發佈日期] 2013-08-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教委等部門關於加強本市居住區配套 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4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教委等部門關於加強本市居住區配套
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教委等部門《關於加強本市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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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本市居住區
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市教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國土局
市規劃委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為依法保障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入園需求,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優化學校佈局,進一步提升辦學條件現代化和公共教育服務水準,加強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保障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小學、中學屬於公益性教育設施,其建設用地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劃撥用地手續。配套教育設施建成後,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給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使用,由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及時為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幼兒園和學校的土地登記手續。
  二、加強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管理
  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涉及規劃、施工、驗收、移交等多個環節,要進一步強化政府對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責任,保證配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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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設施的規範管理。
  (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各區縣政府要抓緊編制完善區縣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在市政府已經批復的中心城、新城、鎮(鄉)區等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調整和優化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優化基礎教育資源空間配置,保證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結合併落實。
  (二)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達標。認真貫徹執行現有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標準:中心城新建學校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為基本標準,在有條件的地區按照《北京市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設置;新城、鎮(鄉)區新建學校以《北京市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為基本標準,確因客觀條件不能滿足的,由各區縣政府按照各自經濟社會發展具體情況,商市教育行政部門後統籌研究確定,但不應低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的規定。
  (三)明確配套教育設施規劃條件。新建、改建居住區需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指標和標准予以保障;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性質、類別、選址、用地面積、建築規模等條件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規劃條件的,規劃部門應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三、加強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
  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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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溝通機制,在新建、改建居住區規劃、建設、驗收階段,教育行政部門需提前介入,加強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一)強化方案審查。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方案要嚴格執行《中小學校設計規範》(GB50099-2011)和《北京市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等文件規定,堅持科學安全選址,嚴格建設標準,提高土地和空間使用效益,體現學校特色和文化,切實提高校園建設規劃和設計方案品質,滿足教育發展需求。規劃部門在審定居住區規劃方案(含配套教育設施規劃方案)階段應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按照以上要求共同協商確定配套教育設施的性質、選址、用地面積、建築規模和結構佈局等內容。
  (二)完善建設機制。承擔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審定規劃方案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與建設、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協議。協議應當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內容、品質標準、裝修標準、經費籌措、開工及竣工期限、違約責任以及三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教育行政部門要選派相應建設管理人員全過程參與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按照協議約定行使使用單位權力,做到與配套教育設施交付使用後的有效銜接。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協議約定完成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並責令改正。
  (三)加強建設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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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配套教育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品質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施工許可範圍對其實施建設工程品質監督,並將建設方案的實施情況納入品質監督報告。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竣工驗收計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真實施,確保工程安全、品質、工期、投資達到協議約定要求。
  四、加強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驗收和移交管理
  根據《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居住區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協議,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在通過驗收之後的3個月內,按照建設協議和有關規定將配套教育設施移交給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使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接收;在辦理移交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配套教育設施保修義務。
  五、加強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區縣政府要加強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區縣主管領導任組長,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成的工作領導機制。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明確任務和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切實把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作實施專項督導;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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