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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8號
  2. [發佈日期] 2014-02-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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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本市各級政府投資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事業單位自行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各區縣、各鄉(鎮)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投入,確保消防工作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建設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各區、縣政府統一領導,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由所屬企事業單位負責。市、區兩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本市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規劃、住房城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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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消防規劃要求,在以下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地區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2萬人以上的鄉(鎮);
  (二)全國和市級重點鎮、中心鎮、歷史文化名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産、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市級(含)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四)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鄉(鎮)。
  下列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
  (二)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企業。
  鼓勵火災危險性較大的企事業單位單獨建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應按照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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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所屬企事業單位負責招聘。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的男性,且符合消防員體檢標準;
  (二)熱愛消防工作;
  (三)消防業務培訓合格。
  專職消防隊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專職消防隊員優先從公安消防隊伍退役士兵中招收。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明顯的標誌,穿戴專職消防隊員制式服裝。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負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宣傳、防火巡查和滅火及應急救援工作;
  (五)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及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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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業務訓練計劃並組織實施。專職消防隊應當嚴格執行執勤制度,落實執勤人員,完成執勤任務。專職消防隊的業務訓練、滅火及應急救援工作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並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預防火災和初戰控火能力。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對本責任區域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實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保持人員裝備隨時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執勤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於業務訓練、滅火及應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命令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及應急救援,並服從指揮。
  第十六條 各區縣、各鄉(鎮)政府要將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結合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具體情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日常運作公用經費。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水準和福利待遇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聘用人員情況確定,並與其承擔的高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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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職業相適應;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應當不低於本單位生産一線職工的平均工資水準,並享受生産一線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依法與消防隊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在參加滅火及應急救援或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專職消防隊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範圍,按照特種車(艇)辦理牌照,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用於滅火及應急救援的消防車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及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組建單位以外滅火及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後,由火災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及其隊員在滅火及應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各區縣、各鄉(鎮)政府或者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區縣、鄉(鎮)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上級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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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一)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滅火及應急救援;
  (二)專職消防隊執勤制度不落實;
  (三)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
  (四)在滅火及應急救援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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