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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73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 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7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
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規範行政權力運作,提高制度建設品質,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0號)的要求,現就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法制辦是負責本市法制工作事務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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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市政府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承辦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報請市政府會議審議和市政府審批的涉及法律問題的有關文件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市政府法制辦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規定程式以及公佈出臺的形式是否合法。嚴格落實國務院要求,凡報請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和制發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經過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報送市政府或提交市政府會議討論。
  二、合法性審查範圍
  (一)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或提請市政府會議審議決定的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審批或市政府會議決策前,須經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規範性文件,須經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其中,擬提請市政府會議審議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規範性文件,會前須經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報請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合作協議、框架協議、承諾書等,須經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需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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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工作程式
  (一)凡屬於上述合法性審查範圍的事項,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等相關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在報送市政府批准前,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及相關材料,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牽頭單位負責。
  (二)承辦單位函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的説明;
  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等制定依據目錄(以其他政策措施為依據的,需提供紙質文本);
  4.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專家諮詢、公眾參與情況記錄等。
  (三)市政府法制辦收到上述文件和材料後,應當及時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審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會,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研究等方式。
  (四)市政府法制辦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後,出具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名稱;
  2.關於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明確判斷;
  3.發現存在合法性方面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應當同時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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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並根據情況提出修改建議。
  (五)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方案或者草案作相應修改後報請市政府審定。對未採納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的,應當在報市政府的請示中明確説明理由。
  四、切實開展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一)承辦單位和市政府法制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單位要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制發的必經程式。市政府法制辦要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嚴把法律關,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指導,為市政府依法決策提供合法性保障。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二)承辦單位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情況以及相關單位在合法性審查中提供審查協助和支援情況,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三)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以參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涉及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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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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