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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44號
  2. [發佈日期] 2012-09-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在軌道交通建設階段 加強運營安全風險控制的意見

 

 
京政辦發[2012]4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在軌道交通建設階段
加強運營安全風險控制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階段運營安全風險的控制,從源頭上減少運營安全風險,根據《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城〔2010〕94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運營單位提前介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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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有效銜接,今後新建軌道交通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確定運營單位,由市交通委提出運營單位選擇方案,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涉及社會投融資的新建軌道交通項目,最遲應當在初步設計編制前確定運營單位。在投融資模式和運營單位尚未確定前,由市地鐵運營公司、京港地鐵公司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組成臨時聯合工作組,全程參與新建軌道交通項目規劃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起草和編制工作,就涉及運營安全的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
  實行分段開通運營的軌道交通項目,原則上由一家運營單位負責運營。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設施、設備招標採購文件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共同審查,確定修改意見,完善相關內容。審查中涉及運營安全的重大分歧或擬對原文件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專家提出諮詢意見;市重大辦組織市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相關部門對專家諮詢意見進行會商,形成最終意見。
  二、落實軌道交通建設安全評估制度
  軌道交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依據市政府令第213號的規定,編制安全運營專篇,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對其是否符合安全運營要求進行評估。
  建設單位將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初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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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市規劃部門之前,均應先報送市交通部門,聽取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規劃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三、強化軌道交通客流預測動態評估
  軌道交通客流預測要科學研判、兼顧長遠,全面考慮軌道交通項目周邊未來的發展空間、區域定位和居住規模等因素,並統籌考慮軌道交通線網整體功能,尤其要參照已開通線路的規劃預測和實際運營情況。市交通部門要建立客流預測標準年度動態評估機制,及時修訂相關測算方法和參數。
  編制軌道交通客流預測報告要嚴格執行軌道交通客流預測標準,並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車輛選型、編組、發車間隔和車輛配置等相關內容,報市交通部門審定後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依據。
  四、切實保障安全設備設施資金投入
  新建軌道交通項目安防、救援設備、設施應當與軌道交通項目整體立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相關資金納入項目總投資;暫時無法納入項目總投資的,由市政府統籌安排資金解決。
  在建及既有軌道交通線路未將安防、救援設備、設施納入項目總投資的,應當首先考慮追加項目投資,無法追加的,由市政府安排資金解決。
  涉及軌道交通共用的安防、救援設備、設施(軌道檢測車、打磨車等)配置標準由市交通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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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新建軌道交通項目需要對既有線路土建設施進行改造的,對既有線路土建設施改造資金應當納入項目總投資,需要對既有線路標誌、標識和設備進行改造、完善的,由市政府安排資金解決。
  五、建立運營設施設備招標採購統一規範
  運營設施、設備招標採購和選型,要符合軌道交通網路化運營組織的要求,涉及運營安全、為乘客提供連續服務、車輛段共用及應急救援等設施、設備應統一標準和制式。
  建設單位應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招標採購。
  六、強化軌道交通項目技術、産品、制式的應用管理
  本市對軌道交通項目新技術、新産品、新制式應用實行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經安全風險評估合格、且在示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新技術、新産品、新制式方可推廣到其他線路或正式推廣使用,具體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對軌道交通項目技術、産品、制式應用探索實行目錄管理制度。目錄管理制度由市重大辦會同市交通等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
  七、嚴格試運作轉試運營環節的安全監管
  要嚴格執行軌道交通試運作移交、試運作評估和試運營管理的相關規定。試運作期間要留存完整的全段試運作記錄以備核查,試運作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向專項驗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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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提交試運作情況報告。試運作3個月後,仍未達到試運營條件和標準的,市重大辦應會同市交通部門確定延長試運作時間。試運作期的時間分配(測試、跑圖時間段的劃分)、運作監測項目名錄及驗收標準由市重大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加強對軌道交通項目試運作的技術指導、過程監督和試運作數據的歸口管理工作,並將試運作評估意見報市交通部門審核,並報市重大辦。
  試運作評估合格且各專項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運營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經市交通部門組織進行運營安全服務綜合評審合格後,按規定程式辦理試運營相關手續。
  八、建立試運營轉正式運營的管理制度
  軌道交通線路試運營屆滿1年的,由運營單位會同建設單位開展運營安全綜合驗證,驗證合格的,在投入正式運營前30日內,由運營單位向市交通部門履行備案程式;驗證不合格的,向市交通部門提出延長試運營的申請,待整改完成後履行正式運營備案程式。
  市交通、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對試運營轉正式運營進行全過程監督,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事宜,及早辦理正式運營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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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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