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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14號
  2. [發佈日期] 2012-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2]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堅持正確的立法工作價值取向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體現正確的制度導向。從確定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到設計具體制度,都要始終堅持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産力、激發社會活力和競爭力,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使其共用改革發展成果,有利於規範行政權力,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政府立法的制度設計要切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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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客觀規律,解決實際問題,符合人民意願,以更好地發揮在規範社會行為、調整社會關係、分配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促進首都科學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要堅持服務大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點
  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要著眼于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重點抓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首都文化中心建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運作和保護生態資源、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
  三、要深化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
  要堅持科學立法,一切從實際出發,解決本市的實際問題;要更加注重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規在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中行得通。要進一步完善“開門立法”機制,創新和豐富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把立法公開貫穿于立項、起草、審查等各個環節,實現公眾對政府立法工作的全程參與,使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得到充分表達和真實反映。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專家審核等制度,充分發揮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的智力支援和保障作用,不斷提升政府立法工作品質和水準。
  四、要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
  起草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立法工作制度,按照法定程式、許可權和要求開展立項、論證、調研、起草等立法前期工作,努力提高草案送審稿的品質。對不符合要求或不成熟的送審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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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應退回起草部門。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報送市政府審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書面説明情況;確需調整的,要及時請示。在起草地方性法規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聯繫和溝通。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緊迫性、重要性問題,市政府法制辦要組織開展前瞻性研究,為適時立法做好準備;對草案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要站在全局高度,加強協調,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獨立調研,排除干擾,及時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建議,確保出臺的制度好用、有用、管用。
  五、要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做好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預案研究
  對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基本住房保障、養犬管理等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預案研究,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服務,認真梳理問題,主動出謀劃策,努力為破解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難題奠定基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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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總體安排項目44項。其中,年內擬完成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6項,調研8項;年內擬出臺政府規章9項,調研21項。
  一、計劃完成項目(15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6項)
  1.食品安全條例(廢舊立新草案)
  (市食品辦起草)
  2.濕地保護條例(草案)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3.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4.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5.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
  (市知識産權局起草)
  6.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地震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9項)
  1.勞動合同若干規定(廢舊立新)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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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社區蔬菜網點建設管理規定
  (市商務委起草)
  3.農業植物檢疫辦法(修訂)
  (市農業局起草)
  4.節約用水辦法(修訂)
  (市水務局起草)
  5.居住證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6.公共服務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管理辦法(修訂)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網管辦起草)
  7.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8.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9.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廢止)
  (市財政局起草)
  二、調研項目(29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8項)
  1.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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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經濟信息化委起草)
  3.旅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旅遊委起草)
  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農業局起草)
  5.出版條例(草案)
  (市新聞出版局起草)
  6.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
  (市衛生局起草)
  7.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市衛生局起草)
  8.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21項)
  1.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2.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市工商局起草)
  3.行政機關歸集和公佈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修訂)
  (市工商局起草)
  4.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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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資集體協商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辦法
  (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7.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修訂)
  (市質監局起草)
  8.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辦法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9.實施《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辦法
  (市政府口岸辦起草)
  10.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市氣象局起草)
  11.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12.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13.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14.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15.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市文物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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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藝術品交易管理辦法
  (市文化局起草)
  17.郵路安全管理辦法
  (市郵政局起草)
  18.城鎮私有房屋翻擴建管理若干規定
  (市規劃委起草)
  19.關於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市規劃委起草)
  20.建築節能管理規定(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2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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