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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52號
  2. [發佈日期] 2013-10-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 文化創意産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5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
文化創意産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創意産業的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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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
民間資本投資文化創意産業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進一步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創意産業,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盤活文化資源、創新文化發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鞏固提升首都全國文化中心地位,推動首都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特製定本政策。
  一、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文化創意産業領域,支援民營企業健康快速發展。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藝術品交易等文化主導行業,發展內容創作、交易傳播等重要環節。引導民間資本在設計服務、廣告會展、動漫網遊等創意主體行業實現規模化發展、品牌化運營。促進民營文化創意企業和機構在增加投資、引導消費、擴大出口等領域發揮更大作用。
  二、放寬企業工商登記條件。按照國家有關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的要求,放寬企業工商登記條件。允許將改造後的舊廠房、倉庫等作為文化創意企業的註冊經營場所。以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産權出資的文化企業,出資比例可由出資各方自主約定。
  三、加強政府服務保障,加大政府資金支援。研究落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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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産業規劃用地類別,編制重點區域文化創意産業用地規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化行政審批程式,為民營企業舉辦文化、體育及會展等大型活動創造條件。統籌100億元文化創新發展專項資金,採取獎勵、貼息、參與文化創意産業基金設立、採購文化産品與服務等方式,支援民營文化創意企業發展。
  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改革。支援民間資本以投資、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改革。轉制後的文化企業可依照有關稅收政策,享受免征房産稅、企業所得稅、文化産品出口退(免)稅等政策。支援專業化的民營文化創意企業以委託經營、承包租賃等方式參與國有文化機構、文化體育設施運營管理。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文化項目的建設與運營。支援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及市級重大文化項目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和生産服務。支援民營文化創意企業承辦或參與重大文化活動。
  六、鼓勵民間資本改造存量設施資源。支援民間資本將既有禮堂、劇場、影院、舊廠房、倉庫、特色工業遺址、老舊商業設施等存量設施資源,改造為鼓勵類文化設施。按照其改造規模和功能,從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中安排資金補貼。劇場類改造項目補貼金額為改造總投資的30%,其他類項目補貼金額為改造總投資的20%,但單體改造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七、鼓勵民間資本新(配)建文化設施。支援民間資本建設集多主題文化娛樂、商業、餐飲于一體,聚觀演(影)、購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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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藝術品展示與交易等多種功能的文化消費綜合體。對新(配)建文化設施,按照新(配)建的規模和功能,從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中安排資金補貼。補貼金額為新(配)建文化設施總投資的30%,但單體新(配)建文化設施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八、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文化共性服務平臺建設。支援民營文化創意企業投資各類新型孵化、研發、知識産權服務、展示交易等共性服務平臺。支援民間資本建設文化物聯網體系,把傳播載體、創作人才、文化內容、消費受眾有機聯接起來,通過以獎代補或補貼等多種方式給予一定資金支援。資助民營企業申請著作權、專利、商標。支援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市)級新技術、新産品、文化成果的認定及創意成果的轉化,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申請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項目統籌資金支援。
  九、鼓勵並引導文化核心要素向園區集聚。支援行業商(協)會、國際文化採購組織、交易結算中心、重大文化功能性項目、領軍型民營文化創意企業集團、文化投資經紀機構在國家(市)級集聚區(園區)落地。民營企業在國家(市)級集聚區(園區)內開展改造、新(配)建文化設施及文化共性服務平臺建設,對具有一定經濟規模和社會效應的項目,按照非集聚區域改造、新建補貼標準再上浮10%給予補貼,所在區縣按照一定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經國家、市級認定的由民間資本創辦的園區,享受與已認定的市級文化創意産業集聚區(園區)同等政策,對其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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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現行政策予以支援。
  十、鼓勵民營文化創意企業出精品。對民營文化創意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産品、項目和活動給予適當獎勵和補貼:獲得市級及以上獎項、被評為文化創意知名品牌、實現較高市場佔有率和覆蓋率的文化産品;投資建設並運營的傳承中華歷史文化的優秀項目;創辦、承辦的品牌賽事和文化會展活動。
  十一、鼓勵民營文化創意企業“走出去”。加大國際市場拓展資金扶持和文化産品出口獎勵,支援民營企業收購國際戰略性投資項目,購置海外文化資産、經營資質和品牌資源。創新監管服務模式,加快文化保稅區建設,扶持建立海外文化創意産品生産和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搭建文化出口綜合服務平臺,加快促進文化“走出去”服務體系建設。支援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國際貿易、服務外包和技術合作,推動文化創意産品和服務出口。凡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文化創意産品及服務的出口,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外)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十二、鼓勵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參與投融資服務體系創新。支援民間資本設立或參與由政府引導設立的北京服務·文化創新股權(引導)系列投資基金。支援各類擔保機構針對民間資本投資文化創意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開展無形資産質押貸款、小額貸款、信用擔保等業務。支援民營企業運用各類債券、集合信託、金融租賃等方式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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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支援民營企業在本市各類産權交易場所、版權交易基地、專業交易市場等進行股權、債權、知識産權等的交易。
  十三、鼓勵民營企業創新文化産品與服務。支援民營企業發展融合科技與文化的創意領域。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民營文化創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政策規定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十四、支援民營企業、機構、團體加強文化創意人才隊伍建設。將民營文化創意企業、機構、團體人才引進納入全市人才引進專項計劃,將民營文化創意企業人才評價、職稱評定、教育培訓、出境服務、表彰獎勵等納入全市人才管理體系。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擴大文化消費。民營文化創意企業自主創新産品及服務納入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認定體系,政府在採購文化創意産品及服務時,民營文化創意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援民營企業開發與應用文化消費新模式,支援優秀文化創意項目納入全市文化消費卡體系,擴大文化消費。支援建立連鎖影(劇)院、電子商務等現代市場行銷系統。規範文化消費,合理調節價格。
  十六、鼓勵民營文化創意機構開展國內外文化交流。支援文化商(協)會、産業聯盟、民營文化創意企業在國內外開展多層次、多渠道的大型展會以及文化推廣活動。鼓勵並支援京外文化創意機構在北京建設各類分支機構,加強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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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政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各部門要立足職能,根據中央及本市有關政策,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各區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配套政策。市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綜合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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