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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55號
  2. [發佈日期] 2013-10-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 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5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
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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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財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以下簡稱國辦39號文)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60號)和國辦39號文的規定,享受相關表彰獎勵、撫恤優待政策,以及因見義勇為負傷後的緊急醫療救助。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參照有關規定,享受本市表彰獎勵政策和因見義勇為負傷後的緊急醫療救助,撫恤優待標準由其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參照當地政策執行。
  (一)規範確認程式,提高工作時效性。對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挺身而出的行為,予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區縣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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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在接受組織或個人關於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申請後,要及時組織開展確認工作,並將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情況上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建立市、區縣民政部門確認資訊溝通機制,提高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統一性、公平性。建立社會舉薦機制,組建社會評審團,增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級民政、公安、衛生等部門應建立聯動機制,及時發現見義勇為行為線索,增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的時效性。
  見義勇為行為一經確認,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區縣政府給予獎勵,落實相關待遇,頒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和獎章。建立相關宣傳啟動機制,即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
  (二)嚴格執行獎勵標準。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全市統一的獎勵標準,即按見義勇為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給予每人不低於該數額的一次性獎勵。對未評定為烈士的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以市政府名義發放褒揚金,標準為見義勇為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見義勇為行為有單獨獎勵規定的,按單獨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無單獨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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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落實撫恤政策。對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烈士褒揚金;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基本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各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其中,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各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由區縣民政部門發放。
  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及本市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四)提高醫療保障水準。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救治綠色通道和快速救治機制,確保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得到及時、有效救治。因見義勇為負傷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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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予以支付。因負傷進行緊急救治及因舊傷復發繼續醫治産生的醫療費用(含護工費),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後,其個人負擔部分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剩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醫療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民政部門以臨時救助方式,通過各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予以幫扶。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以醫療期經濟補助方式予以救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需個人繳納的參保(合)費用,由各區縣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
  (五)積極給予就業扶持。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且進行了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求職登記的,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就業援助,予以重點幫扶。符合就業特別困難條件的,優先安排公益性就業組織進行“托底”安置。
  (六)落實教育優待政策。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以及經濟困難的家庭,教育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優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公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對見義勇為人員本人,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在報考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時加10分給予照顧。見義勇為人員參加高考的,納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進事跡、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應屆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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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生”項目,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因見義勇為死亡和傷殘人員的子女,在報考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七)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對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並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範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住房,符合農村危舊房改造條件的,參照農村優撫對象危舊房翻建政策執行;其他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住房,符合農村危舊房改造條件的,參照農村其他救助對象危舊房翻建政策執行。
  (八)其他優待政策。見義勇為人員憑有效證件可以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見義勇為人員憑有效證件可以免費參觀和遊覽市及區縣屬博物館、公園。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定期組織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參觀療養、體檢等各類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活動。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子女應徵入伍的,退役後可由原徵集地區縣政府安排工作。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市或區縣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見義勇為行為人申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
  (九)建立回訪和定期慰問制度。有重點地救助和慰問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撫恤照顧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家屬和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解除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
  二、健全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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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法制建設,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明確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時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研究解決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民政部門負責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日常工作,同時負責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工作,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産安全。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見義勇為專項資金足額落實,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並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就業服務。衛生部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做好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並加強對落實醫療費用適當減免優惠政策的檢查指導。教育部門負責制定並監督落實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在各教育階段的優待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並落實對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面的優待政策。宣傳、精神文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司法、交通、稅務、工商、文物、園林、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
  (三)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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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為權益保護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圖書、影視等媒體,以及採取建見義勇為文化園、光榮榜等形式,加大對見義勇為事跡的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覆蓋面,在全社會營造“見義勇為光榮”和關心、支援、參與見義勇為保護工作的良好氛圍。要通過舉辦報告會等活動,廣泛深入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倡導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宣傳為見義勇為保護做出貢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及時向社會通報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護情況。
  (四)鼓勵社會參與。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扶持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發展,並在財政、稅收、資金募集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援和幫助,引導他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志願服務等各類關心、關愛活動,在宣傳、表彰、獎勵、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切實發揮積極作用。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此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53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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