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3]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精神,切實做好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實施意見》、《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實施意見》、《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産管理的實施意見》和《關於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6個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7日
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精神,現就本市事業單位分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以下分別簡稱:行政類、經營類、公益類)。其中,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公益類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二、分類範圍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列入分類範圍,具體包括:
(一)各級黨委、政府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
(三)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産舉辦的事業單位。
依法直接在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如協會、學會、基金會等),不納入分類範圍。
三、類別認定
(一)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行政類事業單位:
1。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
2。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明確規定;
3。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的明確確認。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具體範圍:國家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法律解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的文件。其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原則性表述不作為認定依據。
(二)關於經營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經營類事業單位:
1。主要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並以營利為目的;
2。提供的産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
3。提供的産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
具體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明確應當轉企或逐步轉企;實行企業化管理,且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未要求保留事業單位性質;單位收入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其他符合認定條件的事業單位。
(三)關於公益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1。關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
(2)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
(3)宗旨、業務範圍和服務規範由國家確定。
2。關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
(2)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
(3)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援保障且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一類;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援保障,同時又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二類。
4。不符合行政類事業單位認定條件,但承擔的職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暫時納入公益一類。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區縣黨委、政府文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文件。
對兼有不同類別屬性的事業單位,可按主要職責任務和發展方向確定其類別,並對其他職能進行剝離和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中,兼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特徵且職能難以剝離的事業單位,可按其主要職責任務確定其類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其他各項改革的順利推進。本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配備專門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分類工作。
(二)嚴格執行標準。堅持以社會功能作為劃分事業單位類別的唯一標準,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分類依據,確保職責相同或相近的事業單位劃入同一類別。
(三)嚴控機構編制。分類工作期間,原則上不再新設事業單位,不再新增事業編制。確因工作需要的,在現有機構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四)積極穩妥推進。本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於2013年完成。各區縣、各部門要在加強學習培訓、開展模擬分類、明確事業單位職責的基礎上,平穩有序組織實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深入研究解決問題,確保分類工作順利推進。
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精神,現就本市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行政類事業單位逐步轉行政
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在梳理、規範事業單位職能的基礎上,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
規範和調整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取消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自行調節或社會中介機構自行解決的事項,政府不再干預;能夠通過法律手段或經濟手段解決的問題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適宜事後監督的不再事前審批。
積極探索行政類事業單位轉行政的機構調整形式。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結合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整合設置機構,促進政府組織結構優化。能將行政職能劃歸現有行政機構的,不設置機構;能與現有行政機構合併的,不新增機構;能轉為部門內設機構的,不單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的,要在整合行政資源的基礎上綜合設置,不得突破各層級黨政機構限額。
從嚴核定行政類事業單位轉行政所需的行政編制。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按照“控制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有減有增”的要求,對部門內部有空編的,通過空編解決;沒有空編的,通過轉變職能、挖掘現有人員編制潛力等方式,內部調劑解決;內部調劑確有困難的,通過深化改革,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在各層級行政編制總額內逐步調劑解決。轉行政所需的行政編制,不得突破中央批准的本市各層級行政編制總額。
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行政職能剝離後,如保留下的公益服務職能較強,工作任務較重且不與其他事業單位職能交叉、重復設置,可繼續保留事業單位獨立建制,並需重新明確職責,調整為公益類事業單位;如工作任務不足或與其他事業單位職能交叉、重復設置,併入其他公益類事業單位;如承擔的公益服務職能已經萎縮、工作任務嚴重不足,予以撤銷。
二、過渡期內行政類事業單位參照行政機構管理
已認定為行政類、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相關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並從嚴控制;機構、編制、財務、國有資産等,參照行政機構管理;相關工作人員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三、規範和調整事業單位承擔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對事業單位承擔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進行認真梳理規範。在整合、歸併的基礎上綜合設置機構,嚴格控制編制,依照國家現行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政策規定實施管理。其中,經梳理確認為行政執法職能的,按照中央和本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要求,在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深化改革,整合執法職能,實行綜合執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行政執法機構、編制和人員的管理。
四、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政策性強,敏感度高。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從嚴把關,按照“成熟一個,改革一個”的原則,審慎推進。
本市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市編辦負責改革的統籌協調以及職責、機構、編制調整等工作;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人員過渡為公務員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國有資産調整、劃轉和管理等工作。各區縣、各部門要健全領導體制,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改革平穩有序。
市屬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由市直屬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研究提出,經市編辦審核,並徵得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區縣屬副處級以上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由區縣編委提出,經市編辦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區縣屬其他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由各區縣參照市屬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辦法執行。
關於分類推進
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政策調控,完善運作機制,構建財政支援公益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1。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明確公共服務範圍,並根據公共服務的層次性,相對、動態地劃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務。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事權劃分與支出責任相對等的原則,繼續完善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按照創機制、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重績效、促均等的原則,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加大公共財政對公益事業的投入力度,優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範疇的公益事業,向社會事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傾斜,向農村和基層傾斜。立足本市實際情況,重點加大對“三農”、教育、科技、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態環境、節能減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3。充分發揮財稅政策引導作用,支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不斷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逐步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髮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豐富公益事業發展形式。對社會力量興辦的公益服務機構,要在稅收政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同事業單位公平對待。
4。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堅持統籌存量與增量相結合,重點通過優化存量結構,強化政策和資金整合,挖掘潛力、提升效益。創新財政支出管理方式,逐步從“養人”向“辦事”轉變。
二、完善財政投入政策,改進財政投入方式,推動公益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5。已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後,按照行政單位預算管理方式給予全額經費保障。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單位經費定額標準核定,項目支出根據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確定。
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各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行政單位預算方式予以保障。其履行行政職能依法收取的費用以及通過向社會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支徹底脫鉤。
6。已認定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及預算管理要求,結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特點,分別採取財政保障或補助政策。
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照公共財政的保障原則和實際公共需求給予相應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對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資源、國有資産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政府非稅收入,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的要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對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要全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公益事業發展。
逐步建立健全以績效目標為導向,以績效評價為手段,以制度建設為保障,以改善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公共服務水準為目標的事業單位經費使用績效管理體系。
7。已認定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財政部門不供給經費,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自主安排使用。為支援這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在過渡期內,財政部門可以對其繼續撥付原有的正常事業費,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轉制過渡期自轉制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一般為5年。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按照轉制單位轉制前財政負擔基本支出經費的3年平均數計算(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8。事業單位改革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執行。國家稅制因改革發生調整變化的,按稅制改革後的統一政策執行。
三、加強事業單位改革後的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與管理效益
9。按照有關規定應予撤銷的事業單位,在財務清算結束後,涉及財務經費指標、資産劃轉的,由該單位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辦理劃轉手續。劃轉後區分不同性質,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資産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10。按照有關規定應予整合的事業單位,涉及財務經費指標、資産劃轉的,由劃出、劃入單位分別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辦理劃轉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資産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11。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後成建制轉為行政機構序列管理的單位,在財務清算結束後,由劃出、劃入單位分別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辦理劃轉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單位財務、資産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12。對於改革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對其行政職能和公益服務職能與有關部門的職能和機構進行剝離整合的基礎上,涉及財務經費指標、資産劃轉的,由劃出、劃入單位分別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辦理劃轉手續。劃轉後區分不同性質,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資産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13。對改革後仍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繼續深化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和“收支兩條線”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收支管理,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同時,逐步建立和完善預算管理與資産管理相結合,權屬清晰、配置科學、使用合理、處置規範、監督公正的事業單位資産管理模式。各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建立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完善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降低事業運作成本。要加強對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強化負債管理,防範財務風險。
14。對改革後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産清查、財務審計、資産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産,並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15。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過程中的稅收優惠政策、財務和資産管理等具體辦法,按照《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實施意見》執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産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産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
關於分類推進
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
轉制為企業的實施意見
為平穩有序地推進本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確保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要求,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關於財務、資産關係變更方面
1。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以下簡稱轉制單位),應成立由轉制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轉制方案,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2。轉制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的,由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監管職責;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其國有資産管理由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3。轉制單位財務隸屬關係需要劃轉的,由劃出方和劃入方分別提出申請,經各自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涉及預算指標劃轉的,按照有關預算管理程式辦理。
二、關於資産清查、資産評估、産權和工商登記方面
4。轉制單位的資産清查工作應由主管部門或轉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資産〔2012〕1號)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參照市國資委《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清産核資辦法〉的通知》(京國資評價字〔2004〕2號)執行。
5。轉制單位的資産清查工作應在轉制方案批准後6個月內完成。資産清查工作組織實施方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轉制單位資産清查結果進行審計,出具專項報告。資産清查結果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
6。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産清查結果進行審核批復。其中,對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的通知》(京財績效〔2006〕1690號)執行;對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産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74號)執行。涉及資産損失的確認,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資産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33號)執行。
7。完成資産清查後,轉制單位要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項資産、負債重新分類建賬,並由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8。轉制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進行産權轉讓等,按照《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等規定進行資産評估。資産評估結果按規定報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 9。轉制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銷事業編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等手續。
三、關於財政、稅收政策方面
10。轉制單位完成轉制後,在過渡期內,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按照轉制單位轉制前財政負擔基本支出經費的3年平均數計算(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11。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本市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
12。轉制單位在轉制過程中或轉制過渡期內,可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如因稅制改革而發生調整變化的,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四、關於社會保障政策方面
13。轉制單位轉制後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前在職編制內人員(不含國家用工制度改革後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4。轉制前已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計發辦法發放離退休費的人員,轉制後原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按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31號)相關規定執行;屬於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部分,由轉制單位按照原渠道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
15。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照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按規定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具體辦法按照原勞動社會保障部、原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和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31號)的相關政策執行。
16。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由單位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17。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和按比例提取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18。轉制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五、其他
19。科研機構、經營性文化單位等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繼續執行相應的現行轉制政策。
20。本實施意見中的轉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自轉制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關於分類推進
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産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産管理,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促進國有資産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業單位履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要堅持“權屬清晰、分類管理、風險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則,加強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的國有資産管理。要明晰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關係,按照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和要求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嚴格執行有關財政法規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利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確保國有資産安全運作和有效使用。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三)財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綜合管理職責,加強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産管理。
二、不同類別的事業單位資産管理
(一)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
1。成建制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要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在資産清查等工作基礎上辦理資産無償劃轉。改革後,其資産依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承擔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其相關職能、機構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能和機構進行剝離、整合過程中,涉及資産劃轉的,在資産清查等相關基礎工作完成後,由劃出、劃入雙方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並由劃出(入)單位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辦理資産無償劃轉手續。劃轉後,其資産要區分不同性質,分別按照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要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規定加強國有資産管理,進一步健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逐步形成權屬清晰、配置科學、使用合理、處置規範、運作高效、監督嚴格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模式。
(三)轉為企業的生産經營類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産管理按照《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實施意見》執行。
(四)撤銷的事業單位,要在資産清查的基礎上,按照財政部門資産管理的要求完成資産的移交、劃轉和上繳工作,並及時辦理事業編制核銷和事業單位法人登出等手續。
三、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産管理
(一)事業單位要按照《國有資産法》、《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要求,切實加強對所辦企業的監督管理。
(二)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其所辦企業要逐步與原單位脫鉤。企業脫鉤方案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脫鉤後,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實施監管。
(三)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要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與所辦企業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産權關係,加強和規範對所辦企業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所辦企業涉及改制上市、産權轉讓、資産重組等重大事項,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四)轉為企業的生産經營類事業單位,應與所辦企業進行資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産權轉讓、資産重組等重大事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後實施。
四、涉及資産處置工作的管理
(一)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産的處置,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規範操作、公開交易。涉及有償轉讓的,需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進行資産評估。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收益及處置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09〕1930號)和《關於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京財預〔2010〕2978號)執行。
五、資産清查(清産核資)工作步驟
(一)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要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資産〔2012〕1號)相關規定提出資産清查立項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實施。要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的通知》(京財績效〔2006〕1690號)開展資産核實工作,資産清查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要按照市國資委《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清産核資辦法〉的通知》(京國資評價字〔2004〕2號)相關規定,擬定清産核資工作方案,提出立項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實施。要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産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74號)開展資産核實工作。涉及資産損失確認的,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資産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33號)執行,清産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復。
(三)資産清查(清産核資)一般應以改革方案獲得批准的前1個會計月末作為清查工作的基準日,6個月之內完成。資産清查(清産核資)範圍以經批准的改革方案為準。
(四)事業單位應當成立以其主管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資産清查(清産核資)工作領導小組,抽調財務、資産、審計等相關人員,組成專門工作機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並做好相關業務培訓等基礎工作。
(五)資産清查工作應由國家批准成立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需要評估的,按照《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執行。
六、工作要求
(一)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綜合監管職責,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主管部門要根據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確保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
(二)對改革過程中涉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有關審批事項,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市相關規定以及本實施意見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三)在改革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涉密資産整合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實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産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四)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系,防止改革過程中以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擠佔、侵吞、轉移國有資産。違反規定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責任。
關於深化事業單位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家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總體要求,現就本市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和首都社會事業發展需要,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逐步建立起機制健全、關係合理、調控有力、秩序規範的管理運作體系,促進事業單位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逐步實現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2。基本原則。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産要素分配相結合,探索事業單位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有效途徑,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鼓勵人才創新創造;堅持改革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與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相結合,嚴肅分配紀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進一步明確各區縣和主管部門的工資管理職責,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管理辦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事業單位之間合理的工資分配關係;着眼於首都社會收入分配全局,與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相適應,妥善處理與相關群體的利益關係,穩慎推進改革。
二、完善績效工資分配體系
3。鞏固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成效。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97號),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意見》(京人社事發〔2010〕191號)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北京市關於推進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的意見》(京人社事發〔2010〕286號)等文件要求,按照“先入軌、再規範、重機制、保穩定”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績效工資分配政策和分配辦法,加強統籌研究,使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保持合理關係。
4。績效工資實行分級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準、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準,以及單位類別、崗位設置、人員結構、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綜合績效考核情況,核定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發放績效工資不得突破核定的總量。
5。按事業單位類型探索實行不同的工資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適應事業單位分類管理的需要,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參照執行行政機構的工資管理辦法;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結合績效管理方式的調整和公益目標的實現程度等,探索建立不同的績效工資水準確定機制和管理辦法;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實行企業化的工資管理。
6。進一步搞活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內部分配。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按照公開、民主、合法、規範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優化基礎性績效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結構比例、項目設置和分配方式,合理平衡不同類別工作人員間的分配關係。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量在績效工資總量中所佔比重原則上不低於40%,不高於70%。績效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向艱苦地區、艱苦行業、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工作人員傾斜。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探索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進一步激發活力。
7。完善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績效考核指導意見,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準。各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把績效考核與收入分配更好地銜接起來,進一步增強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對於績效考核體系較為完善且能夠充分發揮績效工資正向激勵作用的單位,在工資總量上給予適度傾斜。
三、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8。研究探索事業單位工資水準正常調整機制。按照與本市經濟發展相協調、以財政承受能力為依據、與物價變動相適應、與企業相當人員相平衡、理順分配關係和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準,實現工資水準調整的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加強統籌,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水準保持合理關係。穩步提高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妥善解決不同退休人員群體之間的矛盾。
9。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繼續按照限高、穩中、補低的原則,加大對事業單位收入差距的調節力度。完善績效工資水準調控線和調控辦法,對超過調控線一定比例的單位限制工資增長速度;對低於調控線一定比例的單位適當增加政府投入進行補低,逐步將地區間、行業間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探索研究行業內調控辦法,合理調節系統內不同單位間的收入差距。注重綜合平衡,努力形成並保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和社會其他群體的合理收入分配關係。
10。進一步加強工資分配管理。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加快工資管理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大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管力度,嚴肅收入分配紀律,並將嚴格執行工資政策、規範分配行為的情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重點督查內容,切實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11。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規範審批程式。加強對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區縣、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或提高標準。
12。完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分配激勵政策。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傑出人才,經國家批准可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探索研究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辦法,穩步提高各類人才的收入水準。在繼續做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激勵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對本市各項事業中的創新創業型領軍人才、重點領域緊缺人才、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國際化人才、適應未來發展的青年英才,以及在首都各項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探索研究制定靈活多樣、激勵有效的分配辦法。
13。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根據事業單位改革進程適時開展試點,在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探索制定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要在單位的工資總量內,結合考核合理確定收入水準,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準保持合理關係。
事業單位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過程中,崗位聘任涉及有關工資待遇問題,在國家出臺新的政策前,繼續按照原人事部《印發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