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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26號
  2. [發佈日期] 2014-07-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2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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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設立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北京市版權局)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5號),設立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市衛生計生委)。市衛生計生委是負責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衛生局的職責和原市人口計生委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職責劃入市衛生計生委。
  (二)劃出的職責。
  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大改革力度,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作新機制,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準。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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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和監督管理方面的融合。加強綜合監督執法工作,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
  5.統籌推進城鄉區域衛生事業均衡發展;按照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要求,強化對北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的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加強衛生發展規劃、資格準入、規範標準、服務監管等行業管理;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6.強化公共衛生服務職責,加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健康促進、婦幼衛生、老年衛生、精神衛生、應急救治、採供血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
  7.強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職責,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健全完善康復、護理服務體系。
  二、主要職責和行政審批事項
  (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協調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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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公立醫院改革的相關任務;統籌規劃和協調北京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擬訂並組織實施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
  2.負責本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負責傳染病疫情資訊的報送、分析和預警工作。
  3.負責本市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和管理;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環境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制定並公佈本市食品安全標準,負責組織管理食品生産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促進行動。
  5.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基層衛生、婦幼衛生、老年衛生、精神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婦幼衛生、老年衛生、精神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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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6.負責本市醫療衛生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康復、護理服務和醫療技術、醫療品質、醫療安全以及採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以及醫務人員執業管理規定;建立醫療、康復、護理、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承擔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的相關工作;推動公民無償獻血工作。
  7.負責建立本市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和評價運作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參與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制定。
  8.負責本市貫徹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本市藥品推薦使用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和醫療機構藥械的集中採購工作,統籌協調大型醫用設備配置。
  9.依法對本市公共衛生、醫療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擬訂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10.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本市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佈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資訊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措施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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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11.組織建立本市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準的政策措施。
  12.負責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共用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13.組織擬訂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資金管理和醫療衛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指導避孕節育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
  14.負責對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15.組織擬訂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協調並落實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16.負責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愛國衛生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北京市人口綜合資訊平臺建設;組織開展相關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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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17.負責本市保健對象、醫療關係在本市的中央單位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區縣各部門幹部醫療保健的管理工作;參與組織落實在本市舉辦的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任務。
  1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審批事項。
  1.設置醫療機構審批;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
  3.醫師執業註冊;
  4.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註冊;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來內地,台灣地區醫師來大陸短期行醫註冊;
  6.護士執業註冊;
  7.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
  8.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批准;
  9.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個人劑量監測機構資質審定;
  10.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乙級)機構資質審定;
  11.放射診療許可;
  12.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核發;
  13.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批准(本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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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14.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許可權內);
  15.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
  16.設立血站批准;
  17.醫療機構設置人類精子庫審批;
  18.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
  19.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許可;
  20.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許可;
  21.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批准;
  2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
  23.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衛生許可;
  24.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集中式供水);
  2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來內地短期執業註冊;
  26.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申請內地醫師資格認定;
  27.台灣地區醫師申請大陸醫師資格認定;
  28.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29.醫療機構設置製劑室審核;
  30.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審核;
  31.艾滋病確證、篩查實驗室驗收;
  32.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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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初審(由本市出發跨省運輸);
  34.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批准(本市範圍內);
  35.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審批;
  36.配置甲類大型醫用設備審核;
  37.醫用特殊物品辦理準出入境證明(許可權內);
  38.組織義診活動備案;
  39.醫療廣告審查;
  40.從事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審核;
  41.特殊情形再生育子女批准。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計生委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資訊、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大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行政許可業務的綜合協調;負責衛生領域對口支援與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維護穩定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首都醫藥衛生協調處)。
  負責擬訂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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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分工組織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負責擬訂醫療衛生單位建設標準,編制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所屬單位的後勤改革及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醫療廢物處置;承擔首都醫藥衛生綜合協調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綜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標準;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應訴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
  (四)綜合監督處。
  負責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政策擬訂、規劃計劃擬訂、考核評估、組織協調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産、保衛工作。
  (五)資訊統計處。
  負責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統計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工作,監測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佈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參與北京市人口綜合資訊平臺建設。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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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擬訂本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推進北京地區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資訊;承擔院前急救體系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活動衛生應急保障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公共衛生管理處)。
  負責本市公共衛生管理的綜合協調;擬訂地方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組織對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綜合防治、監測和疫情報告,對重大突發疫情實施緊急處置;負責推進精神衛生體系建設,擬訂精神衛生的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八)健康促進處(北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本市健康促進和愛國衛生工作的規劃、政策措施,以及衛生和計劃生育公眾健康教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工作;組織開展國家衛生城市、健康城市、健康社區創建和社會衛生整體評價等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開展農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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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改廁和衛生村鎮創建工作;依法負責開展禁控煙工作和全市除“四害”的組織與監督工作。
  (九)基層衛生處。
  負責本市城鄉基層衛生工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擬訂基層衛生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參與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與實用技術的普及推廣工作。
  (十)老年與婦幼健康服務處(康復護理處)。
  負責擬訂本市老年衛生、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老年衛生、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老年衛生、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承擔醫療機構康復、護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醫政醫管處(社會辦醫服務處)。
  負責研究提出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建議;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從業人員的準入工作;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以及醫療、康復、護理品質和服務、醫療安全、採供血機構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臨床實驗室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作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擬訂血液安全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品質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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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安全、服務的監督、評價工作;負責組織醫院等級評審工作;擬訂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二)藥械處。
  負責本市醫療機構藥事與醫療器械管理工作;負責對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製劑、藥品、醫用耗材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擬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處理醫療機構內藥品、醫療器械突發不良事件;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合理使用臨床藥品;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和醫療機構藥械的集中採購工作,擬訂北京地區藥品推薦使用目錄。
  (十三)食品安全標準處。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組織擬訂、發佈本市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生産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參與擬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按照國家監測計劃開展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參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十四)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負責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加強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指導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和隊伍建設;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流動人口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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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區縣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共用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負責研究提出本市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
  (十六)公眾權益保障處。
  負責推動建立新型醫患關係,處理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的投訴;承擔相關信訪工作;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宣傳的目標、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宣傳和資訊發佈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處。
  擬訂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八)國際合作處(港澳臺辦公室)。
  負責組織指導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方面的政府、民間合作交流,組織實施衛生援外工作;負責組織國際醫學交流、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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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會議與國際科技合作;負責世界衛生組織北京合作機構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與港澳臺衛生合作交流相關事宜;承擔本系統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九)北京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研究起草本市幹部保健工作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北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關係在本市的中央單位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協調國家和本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協調保健基地、專家隊伍、專業人員和保健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財務處(審計處)。
  負責北京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總費用的核算及財政投入的監測;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産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建立健全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保障機制的相關政策;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相關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估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人才處)。
  負責所屬單位的黨建、宣傳、統戰、共青團和婦女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首都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培訓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並落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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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從業人員準入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組織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任職資格)考試評審工作;組織本系統政工職稱評定工作;負責衛生領域對口支援人員的選派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務工作。
  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指導北京地區衛生行業工會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設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市監察局派駐的監察處合署辦公。
  四、人員編制
  市衛生計生委機關行政編制18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處級領導職數25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41副。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中醫局和市醫院管理局。
  (二)指導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業協會、學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市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提出本市人口調控戰略,擬訂人口政策;負責人口調控綜合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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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工作,擬訂人口調控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口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擬訂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劃、計劃,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調控規劃和政策,落實本市人口調控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2.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確定技術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市衛生計生委按照國家監測計劃,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市衛生計生委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互相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計生委應當儘快制定、修訂。3.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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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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