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50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 共同查處利用集體土地違法建設銷售住宅行為 責任機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5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
共同查處利用集體土地違法建設銷售住宅行為
責任機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期,媒體多次報道本市部分區縣利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並公開銷售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為嚴肅查處利用集體土地違法建設銷售住宅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在此項工作中的責任,建立健全共同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成立市級查處違法行為工作組(以下簡稱市級工作組),由市
 - 1 -  
 
 
 
國土部門牽頭,市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委、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市級工作組主要職責是研究部署違法行為查處工作任務,監督檢查相關區縣政府責任機制落實和查處工作進展情況,通報有關資訊,及時發現新情況,協調解決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向市政府彙報違法行為查處工作進展情況,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和措施。
  各相關區縣政府對應市級工作組架構,成立區縣工作組,建立健全責任機制,並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二、實行屬地管理,加大查處力度
  各相關區縣政府要按照《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28號)要求,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利用巡查和衛星監測等多種手段加強違法行為監控,對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確保防範在先、發現及時、報告準確、制止有效、查處到位。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鄉鎮政府應在24小時內予以制止並專項報告區縣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時間最遲不超過48小時。
  三、發揮聯動機制,確保查處及時
  各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0〕15號)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大巡查
 - 2 -  
 
 
 
力度,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做到及時發現問題並迅速查處違法行為。
  四、加強源頭治理,遏制新的違法行為
  在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住宅過程中,對符合辦理房屋登記條件的,依申請確認其合法性並明確轉讓條件;對違規公開銷售的,不予登記並進行嚴肅處理。對利用集體土地違法建設銷售住宅的各類項目,須依法予以取締。
  對參與違法行為的設計、建設、銷售企業,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工商部門,並由其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對發佈涉嫌宣傳違法行為廣告的企業,工商和城市管理部門要積極查處,並及時通報相關資訊。
  五、建立預警約談機制,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對違法行為頻發或查處制止不力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及違法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預警約談,並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工作職責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開發單位負責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相關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正面宣傳教育,使
 - 3 -  
 
 
 
廣大市民明白利用集體土地建設銷售住宅是違法行為,購買此類住宅不受法律保護,從而形成人人自覺抵制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4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