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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48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城鄉結合部 地區50個重點村集體産業發展的意見

 

 
京政辦發[2011]4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城鄉結合部
地區50個重點村集體産業發展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加快本市城鄉結合部地區50個重點村城市化建設進程,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推進産業轉型升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促進50個重點村集體産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發展導向
  (一)基本原則。以保護農民合法利益為核心,堅持政府主導、農民主體、因地制宜、靈活務實的原則,加強統籌協調,注重全面發展,實現農民充分就業和持續增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産業的建設主體、投資主體和受益主體,相關區政府是集體産業發展的責任主體。集體産業作為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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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資産的一部分,所獲得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依法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二)發展導向。在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圍繞構建“兩城兩帶、六高四新”創新和産業發展空間格局,重點鼓勵發展以下産業:
  1.以研發、自主創新高新技術為主,並具有一定發展潛力的高端産業。
  2.新興商貿業態、金融、文化創意産業。
  3.金融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科技服務業、健康休閒等新興生活性服務業。
  4.旅遊、會展、現代物流和商務服務等潛力産業。
  5.綜合配套商業、租賃住房等租賃産業。
  二、政策支援
  (一)規劃指導。在與城市功能規劃相銜接的基礎上,由市、區規劃部門指導、配合區、鄉鎮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集體産業用地空間佈局和規劃指標。集體産業用地規劃納入鄉村規劃進行整體研究和審批,具體集體産業項目規劃手續由各區規劃部門負責審批。
  (二)用地政策。在符合規劃、盤活存量、只租不售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2/3以上成員同意,利用集體存量建設用地發展集體産業可以按照佔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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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用地性質為農村産業用地。使用集體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須在國土資源部批准本市實施方案後,按計劃有序推進。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辦理有關立項、規劃、用地批准手續後,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取得由區政府核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産業用地範圍涉及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在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應依法辦理農用地及未利用地轉用手續。
  (三)基礎設施建設。50個重點村周邊配套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按照現行投資體制管理,市、區政府優先安排必要建設資金,優先計劃和開工建設。
  (四)資金籌措。鼓勵有實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籌、農民入股等方式籌措資金,加快集體産業開發建設。
  建立健全由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小額貸款公司等多種金融機構參與的交流合作機制,充分利用城鄉一體化建設綜合貸款、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貸款、委託貸款、股權基金等金融産品及各類産業發展專項資金,優先用於産業改造升級和替代産業發展。
  (五)社會管理。各區政府要加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環境衛生、社會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經費的補助力度,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負擔。在重點村完成整建制農轉居後,將環境衛生、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生産安全、計劃生育、民政養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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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體育、外來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納入區政府相關部門管理範圍。
  (六)一道綠隔。對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範圍內的重點村,集體産業發展和項目實施等方面繼續執行原有政策。
  三、指導服務
  (一)經營管理。集體産業項目建設要與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同步,實現農民利益與集體産業發展效益相掛鉤。要按照市場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創新經營管理機制,積極引進經營管理團隊和高端人才,完善民主管理等各項經營管理制度,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康發展。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增強農村勞動力就業技能和集體産業發展活力。區、鄉鎮政府要加強後期監管,避免集體資産流失。
  (二)審批手續。50個重點村産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納入“綠色通道”,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
  (三)項目推介。50個重點村産業項目納入市級産業項目推薦平臺,集中舉行項目推介活動,吸引高端産業和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投資落戶。
  (四)加強領導。相關區政府要切實落實促進集體産業發展的主體責任,逐一制定重點村集體産業發展實施方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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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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