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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54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於 進一步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 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於
進一步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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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清理化解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衛生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2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制定本市進一步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深入做好“總結成果、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全面化解”的工作,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用1年左右時間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則
  誰舉債誰負責。各區縣政府對本區縣基層醫療衛生債務清理化解工作負總責,並具體組織實施。
  先清理後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由各區縣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化解債務的先後順序,逐步化解。
  先承諾後補助。各區縣政府承諾在1年左右時間內全部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必要時由市醫改領導小組與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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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簽訂責任書。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化解任務的區縣,根據中央財政補助金額,結合醫改綜合考核工作給予適當補助。市醫改辦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區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進行考核,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區縣扣回相應補助資金。
  三、債務清理化解責任及範圍
  2006年,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京發〔2006〕19號),配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收支兩條線改革,本市開展了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並原則要求改革後嚴格禁止新增債務。
  納入此次清理範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在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於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日常運作維護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債務發生時間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清理主要內容包括各區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兩條線改革以來,已清理化解債務情況、未清理化解債務情況及改革後新增債務情況。
  在市醫改領導小組領導下,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部門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組成市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辦公室(簡稱市清債辦),負責總體組織實施債務清理工作。市醫改辦主任兼任市清債辦主任,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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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察局有關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相關工作。區縣政府作為清理化解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全面負責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等具體工作,並認真組織實施。
  四、償債資金來源
  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中央財政、市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醫改績效考核資金和社區衛生績效考核資金;三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前的收支結余資金;四是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於償債。
  各區縣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償債資金。切實加強償債資金管理,規範審批程式,實行專款專用。對實行收支兩條線改革後發生新增債務情況,市財政將酌情扣減市級轉移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
  五、主要工作安排
  在本方案印發30個工作日內,各區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區縣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
  2011年11月20日前,各區縣要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工作,按照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各區縣在核實債務過程中,要認真總結梳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有關情況,並堅持程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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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範圍內公示各項債務情況,接受監督,同時將《北京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情況表》(見附表)反饋市醫改辦、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
  2011年12月20日前,各區縣要完成債務認定工作,將認定的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給當地政府,並將本區縣清理化解工作情況書面報送市醫改辦、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
  各區縣要規範償債資金管理,政府負責償還債務,不得轉移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區縣政府要按債務協議,在2012年6月30日前償還結清全部債務。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是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鞏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成果的關鍵環節。各區縣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精心組織實施,及時總結前期化解債務成果,研究清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償債工作按時完成。
  (二)嚴格執行政策,堅決制止發生新債。嚴格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舉債行為。各區縣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水準相適應,防止新的債務發生。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禁止舉借長期債務。
  嚴格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投入職責。各區縣要嚴格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兩條線管理相關規定,落實政府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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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運作維護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項目要按程式申報,經批准後實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准、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准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
  (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財經紀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群眾攤派,不得擠佔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各區縣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對違反規定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北京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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