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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46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全面規範本市建築市場進一步 強化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4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全面規範本市建築市場進一步
強化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全面規範本市建築市場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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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規範本市建築市場
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近年來,首都建築行業快速發展,行業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建設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産形勢總體保持穩定,但建築市場主體不誠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依然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工程建設品質安全隱患比較突出。當前,本市正在加快推進“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戰略實施和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對建築行業發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鞏固和提升工程建設管理水準,努力營造和維護法制健全、公平競爭、誠信有序的建築市場環境,現就全面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秩序,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健全以品質安全為核心的長效管理機制
  (一)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繼續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妥善解決建築市場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加強法規體系建設,積極推動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地方立法的出臺,為首都建築行業科學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加大建築市場執法檢查力度,健全監督執法機構,充實執法人員,按照“實體檢查”與“行為監督”並重的原則對施工現場實施綜合執法,檢查結果應用於市場主體綜合評價及準入資格管理,實現施工現場與工程交易市場“兩場”聯動、閉合管理。加強建築市場誠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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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建設,推進項目資訊和信用資訊“雙公開”,建立健全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各類建築企業和從業人員行為全部納入動態監管,實施動態核查,嚴格建築市場準入和清出管理,凈化市場環境。
  (二)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程式。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建設程式規定,嚴格履行項目立項、環境影響評價、用地批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審批、備案程式。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規劃、消防、環保、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在精簡審批事項的同時,嚴格項目批後監管。對嚴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建設項目,應依法停止項目施工,並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全面排查建築工程品質安全隱患。針對當前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問題和品質安全隱患,全面組織排查,消除隱患,堵塞漏洞,確保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有效防範各類品質安全事故發生。要以落實建築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完善和落實企業品質安全保證體系;積極推行工程品質保險試點;建立和完善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品質檢測機構品質管理遠端監控系統,強化市場準入和清出管理;實行安全監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抗震加固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工程項目品質專項檢查,深入開展軌道交通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全面推行安全生産標準化管理和綠色施工達標考核,提升施工現場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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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完善品質安全保證體系
  (四)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品質安全負首要責任。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運轉的建設資金;建立健全品質安全責任保證體系,可設立品質管理機構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機構對項目建設中的品質安全風險進行過程式控制制。建設單位應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調整,確需調整的,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專門論證和審定並採取相應措施;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額工期時,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費用,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本市有關規定的標準。建設單位須單獨列支並及時足額支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保證品質安全的專項經費,逐步實行第三方專項資金監管制度。完善招標評標辦法,監理費、檢測費不得作為競爭費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和人工日費用標準確定監理費,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降低收費標準。對不執行監理收費標準、另行訂立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變相壓價返還監理費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依法嚴肅查處,進行全市通報,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單位須依法與工程參建各方訂立工程建設合同,明確約定各工程參建主體的權責,不得規避法律責任訂立備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建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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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品質安全和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負總責。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品質安全保證體系,設立安全、品質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應在現場帶班作業,嚴格執行註冊執業人員簽章制度,落實管理人員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工程品質和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含專業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不服從管理造成安全生産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對勞務分包企業勞務作業和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因監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勞務人員工資的,應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對進場的建築材料和設備進行檢測,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設備,嚴格履行工程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的專家論證程式。
  (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監理單位責任。監理單位要嚴格依法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品質和安全生産承擔監理責任。落實項目總監理負責制,建立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足夠及專業配套的監理人員,嚴格按照監理程式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多種形式,及時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不得簽字通過。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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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監理單位在工程品質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加強勘察和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與建設單位在委託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階段、重要施工部位、關鍵施工工序等環節提供現場技術服務,並對參加駐場設計服務情況記錄保存。工程施工前,應向施工、監理單位説明勘察、設計情況,解釋勘察、設計文件,指導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施工不符合設計標準的可要求施工單位予以糾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的品質監管,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造成工程品質事故的,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切實落實檢測機構責任。工程品質檢測機構必須依據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工作的公正性,並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檢測機構應保證檢測數據自動採集、實時上傳,對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及時報告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對檢測過程中發現參建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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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情況,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依法予以處罰並在全市通報。
  三、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九)進一步加大資質動態監管力度。加大建築企業資質批後監管和動態核查力度,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企業撤回該資質資格。嚴禁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嚴禁無資質資格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嚴格執行品質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對事故涉及的企業和個人,依法暫停其資質資格的升級、增項;加強品質安全事故的處罰力度,對發生品質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和個人堅決依法從嚴查處,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工整頓、停止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資格證書的處罰。涉及外省(區)市企業和人員的,通報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十)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本市建設工程應當依法招標,並納入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平臺管理。招標文件中暫估價和暫列金額項目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且應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對專業性較強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專業分包的,應在招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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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明確需要分包的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交分包項目依法招標及備案情況。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符合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具備與所從事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推行招投標全過程的社會公示、評標後評估、特邀監督員駐場監督制度,嚴肅查處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招標人、中標人再行訂立並執行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及其他虛假招標行為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一)嚴禁建設單位肢解發包、指定分包、指定供應。建設單位將單位工程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的,視同肢解發包。因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造成建設工程品質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因建設單位指定生産廠家、供應商,或直接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建設工程品質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嚴格落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本市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設備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及發生重要變更後,須報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代理機構代理建設工程項目時,招標代理合同應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施工單位在申請資質升級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工程業績。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合同履約動態監管,根據施工單位定期填報的合同履約資訊,對存在履約風險的項目組織專項檢查,嚴肅查處建設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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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款及施工單位擅自更換中標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不到崗等行為。
  (十三)加強建築勞務管理。各用工單位使用勞務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實名制管理,並對勞務人員持證上崗作業和工資發放等承擔直接責任。建設、施工和勞務分包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以工程項目部為單元,建立健全勞務管理保障體系。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應加強對建築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等行為的監管。建立建設、司法、仲裁共同參與的勞務合同糾紛調處機制,妥善處置勞務糾紛,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十四)嚴禁轉包、違法分包行為。下列情況視同轉包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與承包範圍內專業分包工程的發包單位為兩個獨立法人單位的;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註冊執業資格證書、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中載明的單位與本單位不符,且與本單位無社會保險關係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及大型機械設備由專業分包單位負責購買或租賃的。另外,除小型機具和輔料之外,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將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的,視同違法分包。
  (十五)進一步發揮信息公開和誠信機製作用。在公開工程項目資訊和企業、人員基本資訊基礎上,重點推進企業和人員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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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事項,完善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監管資訊系統,加強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及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單位的資訊聯動共用;建立企業和人員市場行為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行分類監管,對不同的企業和人員給予相應的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促進市場各方主體依法誠信經營。
  四、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強化對重點領域、重點工程、重點部位的品質安全控制
  (十六)建立全市建設工程品質安全考核評價機制。搭建全市統一的品質安全監督考核資訊平臺。各工程參建主體應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安全文明施工、品質管理等情況進行評價,並定期上傳至全市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考核資訊平臺。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日常監督執法檢查情況,結合各工程參建主體的評價,對各主體品質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考核並向社會公示,同時應用於建築市場管理。
  (十七)加強品質安全風險管理。建立危險性較大工程資訊管理系統,動態跟蹤,實時掌握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基本資訊、工程進度、風險處置等情況,並組織專家和檢測機構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品質安全重大風險進行評估,重點強化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重大風險防範和動態評估管理。嚴格落實第三方監控量測制度,第三方監測機構應將監測分析結果及時報告,各參建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對異常數據等問題進行處理。建設單位應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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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品質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估,品質監督機構根據動態評估結果實施差別化監管。對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和使用進行嚴格管理,探索推行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資信等級評定制度;施工企業應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十八)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品質管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品質強制第三方檢測制度,建設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單位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品質、裝飾裝修品質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規定項目進行抽樣檢測;實行工地開放日制度,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組織工地開放日活動,由業主直接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品質監督管理。確保工程項目紅線外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滿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用功能需求,實現同步交用。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品質保修服務管理,建設單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品質保修服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組建專門的工程品質保修機構,做好工程品質保修管理工作。
  (十九)嚴格建築材料使用管理。各工程參建主體要嚴格落實建築材料採購備案制度;對應進行現場復試的建築材料嚴格執行100%見證取樣和送檢規定,現場復試、見證取樣和送檢要符合標準規定的檢驗批次、檢驗項目要求,檢驗結果要按規定實時上傳和存檔,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所有生産供應單位應依法承擔産品品質責任,加強對結構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進行源頭管理。預拌混凝土和預製構件生産企業應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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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品質控制,加大對原材料和混凝土試件的自檢力度,確保混凝土産品品質。利用物聯網等現代化資訊技術加強對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生産、供應、檢驗、使用過程的監控。本市建立建築材料市場供方主體的誠信管理體系,對生産和供應不合格與假冒偽劣建築材料及其他商業欺詐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並實行累計積分管理,列入不良名單予以公示。
  五、進一步規範註冊執業人員執業行為,加強工程建設從業人員管理
  (二十)加強對註冊執業人員管理。勘察與設計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必須由註冊執業人員擔任;安全監理人員實行崗位負責制,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實行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註冊執業人員簽章制度,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註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並將處理結果記入註冊執業人員信用檔案,進行年度信用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實行差別化管理和建築市場監管、資格管理、招投標、評優評先的條件。加強註冊執業人員的動態監管。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品質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品質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註冊執業人員應不斷提高執業素質,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註冊執業人員不得延期註冊。
  (二十一)加強對施工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管理。強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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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是企業品質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項目負責人是施工項目品質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意識。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線操作工人持證上崗的規定,切實加強對施工現場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一線操作工人從業過程的動態管理。對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頓,並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將違規行為記入本人的誠信檔案。各建設、施工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切實落實對一線操作工人的職業技能、安全防範、品質意識等培訓工作,加強對一線操作工人培訓的協調和指導,按規定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並確保60%用於一線操作工人培訓,歸集部分資金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以保障培訓工作持續發展。各施工企業要充分利用農民工夜校做好一線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一線操作工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範能力。
  六、進一步加強監督執法體系建設,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二十二)加強各級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各區縣政府應成立獨立的品質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建築市場稽查、執法職能,按照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監督執法職責和工程建設規模,配備足夠的品質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保障品質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和專項檢測的經費,確保工程品質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到位。
  (二十三)加大對工程建設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築活動參與各方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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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巡迴檢查、專項抽查和聯動執法,嚴肅查處招投標、施工許可、人員資格管理、監理、品質、安全、勞務管理、合同履約、建材使用、工程款結算與支付、勞務費用支付等建築市場活動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生重大品質安全事故或隱患,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因訂立並執行備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等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施工單位,依法停業整頓,整頓期間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對發生重大品質安全事故或隱患,因訂立並執行備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等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建設單位,責令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十四)切實落實區縣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各區縣政府應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制定部署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建築市場整治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措施,切實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和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監管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市場整治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各區縣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特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小型工程品質安全監管全覆蓋。
  (二十五)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環保、安全監管、公安(消防)和質監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各區縣政府此項工作的監督指導,將目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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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細化、量化,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相關部門要做好動員部署、組織推動工作,加強協同配合,對全市建築市場各項監督管理工作統一標準,統一平臺,形成工作的整體合力,保證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全面提升本市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水準。
  (二十六)加強廉政建設。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強化廉政風險防範管理,促進工程建設項目高效、安全、廉潔運作,嚴禁違法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的行為。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懲處受賄行為,依法治理商業賄賂行為,堅決查辦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行賄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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