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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13〕
26號
[發佈日期]
2012-06-09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2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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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政府績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促進首都環境品質改善,確保實現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文件的意見》(京政發〔2012〕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11〕15號)以及市政府與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簽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市政府簽訂責任書的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和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的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
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本市為改善大氣環境品質確定的特徵污染物,即揮發性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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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排任務主要指本市“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工作內容。
第三條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管理,確定減排措施,落實項目和資金,按照本市“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要求,制定本轄區、本部門和本企業年度減排計劃,並報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審定後實施。
第四條 各區縣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體系、統計體系和監測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品質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市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市“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和年度減排計劃,加強行業管理和指導,落實減排責任,推進減排項目實施。
各重點企業要落實全市減排計劃措施,強化對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完善線上中控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設施運作管理制度。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以及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的相關規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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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定。依據各區縣環境品質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作情況。監測體系建設運作情況依據污染監控系統平臺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建設運作情況、監控數據傳輸情況和監測結果公開情況進行評定。統計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作情況依據各單位相關文件、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復核情況,以及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作或竣工驗收文件、企業關停證明材料、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項目的建成並投入運作情況以及各區縣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督促檢查工作由市環保局負責,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聯合開展。督促檢查的重點是減排工作部署落實、減排項目實施進展、政策措施落實以及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運作等情況。
對督促檢查中發現的減排項目建設滯後、協調推動工作不力、減排設施建成後運作不正常等情況進行預警。督促檢查結果作為核定和評價減排工作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在每年3月底前,市環保局依據市統計、農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宏觀數據,組織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審定後,向相關單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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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並向社會公佈。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一)年度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一項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
(三)監測體系建設運作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結果公佈率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佈率95%)。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應在考核結果公佈1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並抄送市環保局。
第八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評和政府績效管理等有關規定,作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市環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按照有關減排獎勵規定對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予以獎勵,並結合全市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
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一票否決”制。相關單位及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先進評獎、榮譽稱號授予等。市環保局可暫停該地區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外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市監察局會同市環保局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通報批評、約談、誡勉談話等。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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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察局依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調查與核算由市、區環保局組織實施,交通、水務、商務、統計、農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積極配合,並按照市環保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的通知》(京環發〔2013〕77號)的要求,提供有關數據。對於各部門提供的數據,負責匯總的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對外發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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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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