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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63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 關於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 核對辦法和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6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
關於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
核對辦法和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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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本市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聯合製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有關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居民申請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時,根據需要,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以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
  已享受本市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經濟狀況復審,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
  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家庭,在本辦法中統稱為核對對象。
  第三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及區縣設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統稱核對機構),負責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具體工作。
  市及區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地稅、工商、統計、金融等部門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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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核對工作開展情況,採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工作人員。
  第五條 核對機構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委託,開展核對工作。委託部門應按照要求,向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委託書,同時提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書。
  核對機構通過政府各部門資訊數據核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通過書面報告形式反饋委託部門,核對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作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産以及其他基本情況。
  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産以及其他基本情況的核對範圍和內容,按照所申請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的具體規定執行。其中,申請本市社會救助的,核對機構可對申請人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第七條 核對機構可通過調取政府相關部門資訊以及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資訊。
  第八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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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提供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金的資訊。
  (二)市及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房産擁有、房産交易和房屋租賃資訊。
  (三)市公安局負責提供車輛擁有的情況;戶籍人口登記、登出基本資訊。
  (四)市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資訊。
  (五)市地稅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的納稅資訊。
  (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資訊。
  (七)市及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享受社會救助、優待撫恤的資訊;提供家庭成員婚姻登記狀況、家庭成員殯葬基本資訊;提供個人社會團體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基金會登記情況及有關就業資訊。
  (八)市金融局負責協調本市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的相關監管部門,協助提供社會救助家庭存款、證券、保險等資訊。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依據申請人及其家庭授權,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銀行存款賬戶的開戶資訊,並協調北京各銀行金融機構查詢、提供存款、基金購買等資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依據申請人及其家庭授權,協調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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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查詢、提供證券相關資訊。
  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依據申請人及其家庭授權,協調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查詢、提供商業保險購買、繳費等資訊。
  (九)根據核對工作的發展,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其他資訊。
  第九條 市核對機構應建立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資訊系統管理平臺,集中處理全市核對資訊。區縣各級核對機構按照使用許可權,登陸管理平臺,錄入核對對象資訊,獲取市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報告。
  第十條 核對機構應開展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和信用狀況指標研究和數據庫建設工作,逐步開展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資訊數據收集與採集,為政府公共政策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一條 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資訊系統管理平臺可與市共用交換平臺、市資訊資源數據庫等連接,整合政府各部門數據資訊,逐步實現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自動比對的技術模式,建立資訊共用長效機制。
  第十二條 資訊數據交換模式可根據各部門數據資訊管理的要求,採取直接聯通或間接聯通模式。採取直接聯通數據介面形式的,數據實時比對;採取間接聯通形式的,應明確部門間數據資訊交換、反饋的時限和方式等事項。
  第十三條 核對機構應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範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準確、公正;建立嚴格統一的數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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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管理制度,保證資訊系統的安全運作。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核對對象資訊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個人洩露。
  第十四條 核對對象應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如實提供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資訊,不得隱瞞和虛報。
  第十五條 核對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産騙取社會救助的,由社會救助審批機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作出處罰,並根據人民銀行總行及相關部門規定,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北京市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如核對對象對審批決定提出異議,政府相關部門可要求核對機構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核對對象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或區縣民政部門提交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根據人民銀行總行及相關部門規定,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北京市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其中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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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核對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市政府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以外的其他制度,需要委託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應當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
認定指導意見(試行)
(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保證社會救助制度的公正實施,更好地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聯合製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有關辦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現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對象
  (一)家庭成員。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對象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主要包括:
  1.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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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6.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確定認定對象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否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民政部門可對認定對象家庭成員之外的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指《婚姻法》規定的相關人員。
  二、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
  本市居民申請本市社會救助時,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應由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進行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或對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復審,認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條件。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産和其他基本情況。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産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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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的主要職業及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工資、薪金、加班費、各種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稿酬等收入。
  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獲得的凈收入。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轉包等收入;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生産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等。
  財産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産、不動産所獲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保險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主要包括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贈與和贍養等。
  (二)家庭財産。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産和實物財産等內容。主要包括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
  國家和本市有明文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和財産範圍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一)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申請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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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應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申請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應低於當地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二)家庭財産認定標準。申請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擁有應急之用的以下貨幣財産總額,每人平均應不超過2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之和。
  1.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 
  2.商業保險; 
  3.公司、企業等個人名下註冊資金;
  4.當地區縣民政部門規定,需要記入認定範圍的其他貨幣財産。
  (三)家庭財産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會救助條件。
  1.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普通摩托車(不含殘疾人專用摩托車);
  2.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兩套及以上(房屋累計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或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低於10平方米的除外);
  3.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
  四、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核對時段
  (一)民政部門應對申請人家庭自申請當月起的前12個月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核對期內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攤到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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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新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在社會救助審批過程中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産。對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等,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産。
  五、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與核對授權
  申請人在申請本市社會救助時,應按照民政部門規定如實填寫《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見附件),登記表及聲明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區縣民政局建檔保存,另一份歸檔到社會救助家庭檔案。聲明書同時作為民政部門核對其家庭成員有關證券、銀行存款、房産、個稅、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車輛、公積金等經濟狀況資訊的授權。
  六、法律責任
  經核對,申請人填寫的《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情況與核對結果不符,存在故意瞞報、虛報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以騙取社會救助的,該家庭自申請結果告知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不具備該項社會救助申請資格,相關資訊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核對,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瞞報、虛報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以騙取社會救助的,按照本市社會救助有關規定處理,該家庭自停止社會救助告知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不具備該項社會救助申請資格,相關資訊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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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有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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