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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22號
  2. [發佈日期] 2011-08-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2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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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為嚴格土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全面落實區縣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2005〕5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內容
  各相關區縣政府對《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區縣長為第一責任人。
  根據《規劃》和後備資源狀況及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市政府將確定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積及耕地佔補平衡落實情況和當年涉及耕地、基本農田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查處、拆除情況作為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每年與各相關區縣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區縣、鄉鎮、村也應逐級簽訂相應的年度責任書。
  二、考核標準
  按照客觀、公開、公正原則,市政府對各相關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具體標準是:
  (一)各相關區縣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責任書確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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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相關區縣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責任書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各相關區縣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積不得低於責任書確定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積考核指標。
  (四)各相關區縣行政區域內非農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品質不得低於已佔用的面積與品質。
  (五)建立健全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依法依規及時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各相關區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進行非農建設的,應立即查處,責令整改,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種植條件。
  上述考核標準中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積、耕地佔補平衡及基本農田補劃作為考核達標指標;涉及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土地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查處情況,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相關區縣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等相關數據,作為考核參照指標。
  三、考核辦法
  考核採取自查與核查相結合方法。自2011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對各相關區縣政府進行一次考核。
  (一)各相關區縣政府于每年2月28日前對上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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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市農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規劃委、市農業局等部門。
  (二)市政府組織市國土局、市農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規劃委、市農業局等部門于每年4月15日前對各相關區縣上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通報結果,作出預警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意見,並將檢查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等部門。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市政府組織市國土局、市農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規劃委、市農業局等部門,對各相關區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其中,市國土局對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佔補平衡落實情況、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積及耕地和基本農田違法違規建設查處情況進行核查;市農委、市農業局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等級情況、耕地品質建設和保護情況進行核查;市監察局和市審計局等部門對相關區縣政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制、幹部履職、土地違法違規問責和耕地保護離任審計等情況進行核查。
  四、考核要求
  各相關區縣政府要把劃定的基本農田以村為單位落實到地塊,設立保護標誌,公示保護範圍,明確鄉鎮和村的保護責任;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加強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向市國土局、市農委、市農業局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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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性負責。
  五、獎懲措施
  (一)將各相關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納入區縣經濟社會實績考核評價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範圍,並作為考核重要依據。
  (二)對積極採取措施完成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區縣給予表彰,並優先安排年度利用計劃指標、土地供應計劃指標和市財政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
  (三)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區縣,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除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暫停其他非農建設項目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同時,由監察部門按程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六、其他
  各相關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鄉鎮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並報市國土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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