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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30號
  2. [發佈日期] 2011-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進一步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3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進一步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進一步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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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全面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工作,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令第59號,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規劃環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的重要意義
  規劃環評是在規劃編制和審批過程中,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並進行跟蹤評價的方法與制度。與建設項目環評相比,規劃環評更加注重環境累積影響、區域性和間接連帶性環境影響,突出強調環境管理從微觀到宏觀、從末端到源頭、從點源到區域的發展要求。實行規劃環評對於從源頭防止生産力佈局、資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環境問題,確保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相協調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規劃環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認識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加強組織協調,完善機制、規範程式、紮實推進。
  二、編制規劃環評的範圍
  按照《條例》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規劃環評的重點是“一地、兩域、十專項”,即市有關部門、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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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簡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其中綜合性規劃須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專項規劃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按照《關於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號)執行。
  三、認真履行規劃環評的報批和審查程式
  按照《條例》要求,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綜合性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規劃編制部門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同規劃草案一併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綜合性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同規劃草案一併送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規劃編制部門應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同規劃草案一併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其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由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規劃編制部門應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同規劃草案一併送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其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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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影響報告書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
  對未按照規定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的綜合性規劃草案,以及未按照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經審查小組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規劃審批部門應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部門不予審批。對已經批准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佈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重新或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審批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逐項書面説明理由,並存檔備查;同時通報原組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明確編制和實施規劃環評的責任
  承擔規劃編制任務的有關部門是規劃環評編制和實施的責任主體,為保證本市重大項目儘快實施,提高審批效率,各地區、各部門必須依法組織及早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組織實施規劃環評中的有關內容。
  開展規劃環評所需費用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五、加強規劃環評的組織協調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規劃環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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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環評審查機關、規劃編制機關要明確職責,依法依規開展工作,確保規劃環評與規劃編制工作協同推進。市、區縣有關部門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對本部門年度規劃編制或修訂情況及規劃環評情況進行匯總,並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早確定依法需要開展環評的規劃及其環評形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及時跟蹤規劃環評實施進度,加強與各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解決規劃環評編制中出現的問題。
  六、加強對規劃環評的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將規劃環評結論作為審查的重要依據,對未開展規劃環評、規劃環評未通過審查、發生重大調整而未經重新補充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市有關部門將適時組織對規劃環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規劃編制部門、規劃審批部門予以通報,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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