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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15號
  2. [發佈日期] 2013-04-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 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
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2〕54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統稱礦山)整頓工作,解決本市部分礦山規模偏小、技術裝備落後等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按照嚴格依法、淘汰落後、標本兼治、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採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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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無證開採、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各類礦山尤其是小型礦山,全面提高礦山安全生産水準和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礦山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目標任務。到2015年底,無證開採等非法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産業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礦山得到依法整頓關閉,安全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條件進一步改善,礦山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水準進一步提高,“安全健康、綠色和諧”礦山建設取得實效。
  二、礦山整頓重點
  (一)對存在以下非法違法開採行為的礦山以及企業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産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産資源開採的;
  2.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産的;
  3.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2013年底前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4.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未及時提出延期換證申請,限期到2013年6月底前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存在以下問題,限期停産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後已申請辦理採礦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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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但經有關部門檢查達不到安全生産條件和有關規定的礦山,限期在2013年12月底前仍不具備條件的;
  2.2013年底前安全生産標準化未達三級以上標準的;
  3.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範建設、未實行分臺階(平臺式)開採或礦石運輸道路不能通達每個平臺的;
  4.相鄰小型露天採石場開採範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地下礦山井下生産系統尤其是通風系統不完善、未實行機械通風、以及採場管理混亂的;
  6.技術裝備落後、安全生産得不到保障的; 目前存在較大環境問題,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且難以進行生態修復的;
  7.礦山供用電安全存在突出問題,不滿足安全供用電要求且未配置滿足保安負荷容量自備應急電源的;
  8.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責任事故或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不符合産業發展政策、首都功能定位及生態涵養發展區要求的礦山限期予以關閉:
  1.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採主體,限期到2013年9月底仍不能進行整合的;
  2.礦山生産規模達不到最低開採規模(石灰石礦山50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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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鐵礦山30萬噸/年以上),限期在2013年9月底前仍不能達到規定規模的;
  3.無固定、合法礦石來源的獨立選礦廠、礦石加工廠(點)和沙石加工場(點);
  4.2015年底前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不予延續,予以關閉。
  三、礦山整頓標準
  1.吊銷或登出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2.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於生産的設施和設備;  
  3.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恢復生態環境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質災害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誌;  
  5.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6.妥善安排關閉礦山的從業人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提高工作,要建立市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提高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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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工商局、華北電監局等部門參加。
  (二)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有關區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産規劃,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區縣2012—2015年礦山整頓工作方案,並於2013年4月底前報送市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方案應明確整頓關閉的礦山企業名單、關閉時間及政策措施等。
  (三)落實關閉措施,確保關閉到位。對決定關閉的礦山,由區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實施關閉,並組織驗收。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整頓關閉標準,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關閉程式,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關閉到位。各區縣政府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保證礦山整頓工作順利實施,要建立並鞏固打擊非法開採長效機制,防止已關閉礦山死灰複燃,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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