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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35號
  2. [發佈日期] 2012-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2]3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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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
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及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精神,促進首都地區社會辦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特製定本政策。
  一、進一步開放首都醫療服務市場。允許社會資本在本市舉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逐步提高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醫療機構時,優先安排社會資本進入;當出現多個社會主體同時申請時,可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舉辦主體。
  二、對於符合政府支援方向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鼓勵政策。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在郊區新城、重點鎮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區舉辦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康復、護理、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院;鼓勵社會資本舉辦擁有高新技術和專科優勢的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捐資舉辦醫療機構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
  三、支援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優先選擇並支援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社會資本通過合作、兼併、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本市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公立醫院改制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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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事業單位改革有關規定,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在改制重組過程中,對於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條件、由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編人員,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50號)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政府相關部門要在嚴格執行國有資産處置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同時,為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療機構改制重組提供指導與服務。
  四、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合理用地需求。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按劃撥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協議出讓或租賃的方式取得用地;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有償方式用地,經國土等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公立醫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社會辦醫療機構用地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給予建設資金等支援。社會資本舉辦康復、護理、中醫和民族醫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在醫療資源薄弱地區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按規定申請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集建設發展資金。
  六、社會辦醫療機構與政府辦醫療機構實行一視同仁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均可申請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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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資質。有關部門對於各類醫療機構實行統一的審批標準。
  七、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採購。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的公共衛生和支農、支邊、對口支援、大型活動醫療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指令性任務,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補償;提供符合條件的基本醫療、康復、護理等服務,按規定享受財政補助政策。
  八、落實社會辦醫價格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與政府辦醫療機構同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九、落實國家社會辦醫稅收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産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自用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符合有關規定的收入列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自産自用製劑免征增值稅,自用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捐資捐贈辦醫的按規定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十、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將社會辦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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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全市醫療衛生職稱評定、人才選拔和培訓體系,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全科醫生培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政府辦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全市引進人才專項計劃,對於通過公開招聘平臺確定引進的人選可直接辦理人才引進調京手續。引進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掌握領先技術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報中組部“千人計劃”、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關村“高聚工程”,並享受相關政策。鼓勵醫務人員在政府辦和社會辦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符合條件的非京籍戶口人員可以擔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十一、確保社會辦醫療機構平等學術地位。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科研課題申請、科研成果申報方面享受政府辦醫療機構同等待遇。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在臨床重點學科、臨床重點專科方面的建設。社會辦醫療機構可申請成為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或臨床教學基地。各醫學類行業學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等評審委員會應當安排合理比例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參與,並使其平等享有承擔領導職務的機會。符合名老中醫資質標準的可以參加名老中醫師承工作室評選,並享受相關支援政策。
  十二、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科研發展與技術創新。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先進(適宜)的診療技術及産品。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轉化和應用高新技術成果,符合條件的可納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統籌資金支援範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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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本市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認定,經認定具有先進技術或産品(服務)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政府在相關基本建設、關鍵設備購置和重點學科建設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援。鼓勵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院內製劑向藥品轉化。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關。
  十三、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升管理水準和服務能力。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與政府辦醫療機構在預約掛號、雙向轉診和分級醫療、應急醫療保障與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提供全天、無假日醫療服務。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努力培育國內和國際服務品牌,發展連鎖化運營和大型醫療集團。支援政府辦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合作、協作與交流,發揮政府辦醫療機構的品牌、管理及科研優勢,促進社會辦醫療機構規範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準,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強與改進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服務。市和區縣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簡化審批程式,儘量採取統一聯審或並聯審批,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衛生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示區域衛生規劃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準入條件、等級評審標準和審批程式;醫保部門應公開醫保定點準入條件和審批程式,保障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資訊和數據等公共資源共用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規範社會辦醫審批程式。社會資本申請設立100張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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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以下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門診部、診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等醫療機構由區縣衛生局審批。社會資本申請設立1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和各級各類專科醫院、專科疾病防治院、醫學檢驗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等,由區縣衛生局初審合格後,報市衛生局審批;1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由區縣衛生局初審合格後,報市中醫管理局審批。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營利性醫療機構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並及時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衛生、民政、工商等相關審批登記手續在正式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十六、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監管。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全市醫院等級評審體系、全行業醫療監督執法和醫療品質監管範圍。對無資質人員行醫、超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大處方、過度醫療、亂收費、違法違規發佈醫療廣告、欺騙患者謀取不當利益、出現重大醫療事故、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等方面的問題進行重點監督,並依法進行查處。對違法違規的醫療機構,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構成犯罪的機構與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和製劑的監管。
  十七、加強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資産監管。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所得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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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繼續發展。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發生變更主體時,增值部分應當留在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原則上不允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機構登出時,其清算資産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完善社會辦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建立醫療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本機構診療服務項目、流程、規範以及醫務人員資質、醫療服務收費標準、藥品價格等基本事項。支援發展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加強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自律,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提高社會辦醫療機構整體醫療品質和社會誠信度。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本市醫療責任保險,發揮第三方調節機製作用,完善醫療糾紛處理工作,提高醫療機構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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