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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66號
  2. [發佈日期] 2014-01-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

 

 
京政辦發[2013]6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市實施了一系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發展措施,已初步建立起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和基層運作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繼續深化改革、擴大成果、完善制度、促進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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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著力解決基層醫改面臨的新問題,不斷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鞏固基本藥物制度,深化財政、醫保、價格聯動的補償機制和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創新以人為本的服務模式,強化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信息化建設,健全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切實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準,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醫療衛生需求。
  二、進一步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一)進一步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城鄉居民健康管理和常見病、多發病防治的主體,主要以維護轄區居民健康為中心,通過使用適宜技術、設備和藥物,推廣中醫藥服務(含民族醫藥),發揮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六位一體的服務功能,綜合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改革完善康復護理服務體系,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康復護理服務能力。在科學合理定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功能的基礎上,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住院康復、日間康復和入戶康復相結合的康復護理能力,逐步形成大醫院臨床一級康復、專業機構康復和基層康復有序銜接、雙向轉診的康復體系。探索建立老年護理分級管理模式,完善由機構護理、社區護理、居家護理組成的老年護理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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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進一步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結合人口佈局變化,以滿足城區、遠郊平原和山區的居民分別出行15分鐘、20分鐘、30分鐘以內可享受到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繼續合理配置資源,完善以政府舉辦為主導、非政府舉辦共同發展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按標準建設邊遠地區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週轉宿舍;統籌規劃發展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加強中醫藥臨床科室建設和資源配置,通過中醫重點專科進社區、設立“中醫健康指導室”、實行山區半山區中醫流動醫院巡診等方式,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
  (四)建立多元化、多形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鼓勵社會資本在規劃範圍內舉辦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准許符合條件的醫生到社區開設全科醫生診所或私人診所。有效整合社區衛生資源,提高社區衛生服務站資源利用效率,增加社區衛生服務的有效供給。探索建設新型區域性醫療衛生聯合體,支援大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分工協作的發展模式。
  三、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
  (五)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定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醫並重”的原則,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範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常見病、慢性病用藥實現與二級以上醫院用藥的有效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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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六)完善基本藥物招標採購和供應新機制。堅持品質優先、價格合理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基本藥物招標採購採取招生産企業、招採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全程監控等方式,多措並舉,對投標藥品價格和品質進行綜合評估,避免低價惡性競爭。進一步完善藥品品質評價體系,對藥品品質、生産企業服務水準和信譽度等經濟技術標書要素進行全面審查,將企業通過《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2010年版)》認證作為評價其品質標準的重要指標。積極探索基本藥物招標定點生産,保障基本藥物的安全供應。完善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保障貨款及時足額支付,強化對配送企業的監督管理,確保基本藥物按質按量及時配送到位。嚴格執行基本藥物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違法生産經營以及不能正常履行中標合同的企業,要嚴格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佈。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2年內不得參與藥品招標採購。
  (七)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管理及合理用藥宣傳。引導基層醫務人員規範使用基本藥物,加強對基層醫務人員基本藥物知識的培訓,將規範使用基本藥物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發揮藥師的作用,通過開展處方點評、強化用藥監管、規範用藥行為,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宣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相關知識,普及合理用藥常識,提高居民對基層用藥的認知度和信賴度,促進臨床首選、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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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藥物。
  (八)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按照穩妥有序的原則,將規劃內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逐步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推進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和政府購買服務。
  (九)加強藥品品質安全監管。推動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對基本藥物的研究、生産、流通、使用、定價、廣告等實行嚴格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生産企業,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對基本藥物逐步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從生産出廠到使用的全程電子監管,加大對重點品種的監督抽驗力度,抽驗結果定期向社會發佈。
  四、完善穩定長效的運作補償機制
  (十)進一步改進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規範管理、強化績效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及運作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並全額安排。
  (十一)發揮基本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的促進和調節作用。基本醫保支付比例要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其合理使用基本藥物、提供中醫中藥服務。積極探索按人頭付費等醫保支付方式,逐步建立起激勵與約束並重的支付制度,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合理控制醫藥費用。
  (十二)積極推進醫藥價格改革,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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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機制。進一步取消以藥補醫,取消掛號費、診療費和藥品加成,設立醫事服務費。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藥品全部實行零差率銷售(不含中藥飲片)。加強醫事服務費在本市各級醫療機構的整體設計和政策銜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補償機制。醫事服務費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報銷比例明顯高於大醫院,讓患者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比大醫院更便宜。
  (十三)加快完善購買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機制。繼續將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保定點。向規劃範圍內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按照每人平均經費標準、實際服務人口數量和考核結果給予財政補貼;承擔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的,由政府財政按服務成本核定補助。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購買服務的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五、積極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轉變
  (十四)開展全科醫生服務模式改革試點。探索改革全科醫生(含中醫)執業方式,引導全科醫生以多種方式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支援全科醫生團隊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城鄉居民建立契約式服務關係,通過簽約服務為居民提供慢性病管理和常見病、多發病診治等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
  (十五)探索提供多樣化服務包試點。針對老年人、重症患者等在醫療、康復方面的實際需求,試點以不同類別、不同病種服務包的形式提供簽約服務,建立“政府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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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醫保支付基本醫療費用、居民個人合理分擔個性化需求服務費用”的三方支付體系,更好地滿足居民多樣化的服務需求,有效提升慢性病管理、重症康復、健康管理等服務水準。
  對城鄉低保家庭和五保戶人員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和特殊困難人員,按照醫療救助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六)推動建立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機制。加快制定分級診療標準和規範,實行鼓勵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的醫保政策,逐步實現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有序就醫格局。
  六、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製度改革
  (十七)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動態管理。按照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要求,結合本市基層醫療衛生發展實際,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實行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合理配置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人員,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護理人員比例。
  (十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靈活的用人機制。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法人主體地位,落實用人自主權。轉換用人機制,健全合同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職稱晉陞、工資待遇等制度。
  (十九)進一步完善績效考核制度。研究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任務核定指導意見。完善市、區縣、機構的分級考核機制和績效考核辦法,根據完成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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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服務對象滿意度,以及居民健康狀況改善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量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確定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基本醫保支付方式等的參考依據。
  (二十)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原則上採取公開選拔、擇優聘任的方式産生並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部門對負責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收入和進行聘任時的參考依據。嚴禁將機構負責人的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收入掛鉤。
  (二十一)完善分配激勵機制,進一步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合理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收入水準,把績效考評結果作為經費補償、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收入分配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和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向山區和艱苦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傾斜。探索建立簽約服務費為基礎的新激勵機制,按照規範管理、強化激勵的原則,將績效分配與簽約服務數量、服務品質、居民健康狀況改善情況和居民滿意度等掛鉤。
  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適應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不斷完善績效工資政策,嚴格實行績效管理,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重。在工資總額範圍內,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可建立績效考核專項獎勵資金,統籌用於對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的激勵。實行動態調整的績效工資總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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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立醫師特設崗位。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設1-2個醫師特設崗位。該崗位的醫師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承擔帶教、示教、會診等工作任務,並實行合同聘用制度,由區縣人力社保部門進行備案,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及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其日常管理與考核。
  七、加大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和水準
  (二十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符合實際的全科醫生(含中醫)培養制度。加快推進全科醫生規範化、社會化培養,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完善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人事管理、執業註冊等配套政策。按照實際需求,加大為本市農村地區免費定向培養醫學生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和保障措施,加快形成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加強區縣中醫流動醫院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相關政策。
  (二十四)加強對口支援和技術協作。鞏固完善上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對口支援和技術協作關係,建立大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流動和培訓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師晉陞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政策。要將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時間作為醫生職稱評定的硬性標準,鼓勵大醫院醫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健全返聘退休醫務人員相關制度,適當提高返聘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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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補助標準,進一步發揮離退休醫務人才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二十五)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政策。加大引進非北京生源醫學專業畢業生的力度,逐步滿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學專業畢業生的需求;遠郊區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的對象範圍,可放寬至京外省級醫學類普通高等學校醫學相關專業本科畢業生。對引進人才的工作變動和退出進行嚴格管理。
  (二十六)拓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職業發展空間。完善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含中醫)職稱晉陞管理制度,根據崗位設置和服務功能定位,制定科學的職稱晉陞考核評審標準,合理確定考核標準與條件,實行分類管理。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中、高級專業技術(含中醫)崗位人員比例;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晉陞中、高級職稱時,要注重對其專業工作能力、實際技能和業績的考核。
  八、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二十七)繼續加強村衛生室建設。通過多種方式舉辦村衛生室,以區縣為主體支援符合規劃的村衛生室建設和運作。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實現在技術指導、藥械供應和績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一體化,規範村級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並逐步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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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明確鄉村醫生的職責,健全鄉村醫生執業資質、晉職評聘等制度。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計劃,建立鄉村醫生定期免費培訓和考核制度,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力爭到2020年本市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含)以上資格。同時,逐步完善鄉村醫生補充、退出和職業風險防範機制。
  (二十九)完善鄉村醫生補償政策。完善鄉村醫生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等工作的補償政策,繼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嚴格落實鄉村醫生補助制度,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每人每月1000元,基本藥物補助每人每月600元。研究制定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政策,支援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九、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信息化建設,提升管理和服務水準
  (三十)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信息化建設。加大財政投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頂層設計和網路建設。以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為基礎,統籌考慮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居民健康管理、藥品供應使用、績效考核等基本需求,建立技術規範和標準統一的區域衛生資訊平臺,逐步實現各級各類醫療、衛生、醫保、醫藥等機構間資訊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加快發展適宜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大醫院之間開展的遠端會診模式;強化資訊系統在績效考核和服務監管中的應用,提升基層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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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衛生機構管理和服務水準。在具備條件的區縣,探索應用居民健康卡,逐步形成居民生命週期的完整資訊資源庫。
  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
  (三十一)切實履行衛生行業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業管理和執法監督。完善細化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規範、操作指南和考核標準,制定符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的臨床路徑和診療規範,通過信息化管理及處方點評等方法,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檢查等方面的指導,規範醫療行為。對有過度醫療、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諉病人、虛報公共衛生服務等違規行為的機構和人員,嚴格依法依規處理。各區縣應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
  (三十二)多措並舉規範醫療衛生服務。充分發揮醫保經辦機構的監督制約作用,實時監控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加大獎懲力度,嚴厲查處騙保行為。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及藥品銷售價格的檢查,嚴厲查處亂收費、違規加價等行為。推行院務公開,主動公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務及服務情況等資訊,實施透明的、標準化的社會滿意度評價辦法。
  (三十三)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建立誠信制度和醫務人員考核檔案。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性服務意識,重視對基層醫務人員的人文素質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弘揚救死扶傷、無私奉獻的精神,構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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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的醫患關係。
  十一、工作要求
  (三十四)明確職責任務。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任務落實,于2014年2月底前,依據職責制訂相關規定,確保政策及時落地。各區縣政府對進一步推進本區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負總責,要結合本區縣實際,創造性地落實各項改革任務,著力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十五)落實資金投入。市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積極落實各項政策,保障醫務人員待遇水準,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效運作和健康發展。要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及時撥付。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資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三十六)強化督導考核。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編制、人力社保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指導區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工作。同時,注意跟蹤了解改革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
  (三十七)加強宣傳培訓。大力宣傳基層醫改政策,加強對從事醫改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基層醫務人員的政策培訓,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形成全社會支援醫改、參與醫改的良好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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