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3]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加強首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15日
關於加強首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市生態文明和城鄉環境建設工作部署,加強首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深入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有效解決城市環境問題,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全面加強首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2012〕1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2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的重要意義
隨着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問題日益突出,環境秩序問題屢治屢返,影響了首都城市形象,制約了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及時發現城市環境秩序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市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對於發現城市管理盲區和環境死角、有效維護城市環境秩序、加強首都生態文明和城鄉環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的運作體系
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領導小組(簡稱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下,建立健全以屬地管理為主體、行業部門和權屬單位負主責、執法部門積極履責、城管部門執法監管、綜合部門指導評價的工作運作機制,促進市有關部門、屬地政府落實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及時解決問題,形成城市管理合力。
(一)屬地管理為主體。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中承擔主體作用。各區縣政府區縣長、地區管委會主任是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工作負總責。
(二)行業部門和權屬單位負主責。市政市容、交通、環保等部門,主要負責整合資源、聯合執法、通報檢查等工作;供暖、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對其經營活動中産生的問題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執法部門積極履責。在城市管理中,城管、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本着職責聯繫密切、便於執法的原則,主動作為,積極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四)城管部門執法監管。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督促檢查工作,向市、區縣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問題、通報情況。除完成法定職責範圍內的執法任務外,要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參與城市環境整治的聯合執法。對有關行業部門認定的涉及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事項,積極執法並反饋情況,成為行業管理部門發現問題的資訊員、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力量的重要補充。
(五)綜合部門指導評價。市區縣綜治辦、環境建設辦、城管執法協調辦、社會辦、文明辦、監察局等綜合部門,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問題通報反饋情況納入本系統考核評價內容,承擔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職能。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重點事項
圍繞窗口形象地區、老舊小區、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地區,綜合“12345”市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96310”城管熱線、網格化平臺、110報警中心、媒體網路等渠道,把群眾反映強烈、領導關注、媒體聚焦、嚴重影響環境秩序的突出問題,作為現階段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的重點事項。
(一)城市環境秩序類(18項)。
1。街面環境:流動無照經營、店外經營、佔道經營、非法運營、堆物堆料、暴露垃圾、非法小廣告、違規牌匾標識、違規標語宣傳品、露天燒烤、露天焚燒等。
2。專項執法:建設工程及專業工程施工揚塵、夜間施工擾民、道路遺撒、違規戶外廣告、違法建設、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場未按規定備案等。
(二)綜合行政執法類(30項)。
街頭無(證)照經營食品藥品、銷售非法出版物;機動車、農用三輪車、馬車佔道經營;違規夜市大排檔;非法小廣告涉及刻章辦證、非法行醫、非法招工、淫穢色情、房地産、非法“一日游”;影響市容的臨窗廣告;非法指路標誌;廢舊機動車佔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三輪車、摩托車等違法上路、違禁行駛、趴活攬客;私設地樁地鎖;擅自施劃(設置)停車泊位或停車場;裝修噪聲擾民;商業經營噪聲擾民;違法建設佔壓管線、堵塞消防通道、妨礙行洪、拆改影響房屋安全、從事違法經營;城市道橋、通道及相關設施破舊、污損或者缺失。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督察督辦機制。按照首都城市環境建設委員會的安排,每週召開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例會,分析匯總城市管理問題,通報反饋市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每半月由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召開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調度會,通報情況、部署任務、督辦落實;每月在市政府會議上曝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突出問題,督促解決;根據工作實際,適時由市領導帶隊對城市管理問題進行實地檢查,現場督辦解決重點問題;定期向市委常委會彙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城市管理綜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各區縣、地區管委會比照市裏的做法,建立相應的督察督辦工作機制。
(二)健全資訊共用機制。市網格化平臺、行政監察平臺、110報警中心、“12345”市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要與市城管執法部門共用涉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範圍的舉報、處理反饋等資訊,便於數據查詢、匯總、分析。市城管執法部門要整合投訴舉報、日常巡查、媒體曝光、視頻監控、案件移送等發現問題的渠道,定期收集匯總、分析研判,及時通報市有關部門、屬地政府。市有關部門、屬地政府對不屬於本部門、本地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要及時移送主責部門和屬地政府處理。
(三)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各區縣要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堅持管理與服務、日常管理與專項整治相結合,針對不同地區之間的實際情況,實施分級分類的差異化管理,妥善處理維護群眾利益與城市管理的關係,確保城市環境和諧有序。對於跨區域、長期沒能解決的城市環境難點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媒體曝光的城市管理突出問題,由市、區縣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或者屬地政府牽頭,組織協調城管、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開展聯合執法,進行專項整治,維護正常的城市環境秩序。
(四)健全通報反饋評價機制。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要圍繞綜合行政執法監管重點事項,健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通報反饋及考核評價辦法,對日常執法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市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對群眾反映強烈、媒體曝光的突出問題實行挂銷賬管理;對經多次督辦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移送監察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將18項城市環境秩序重點事項,納入首都環境建設考核評價內容,考評結果按15%的權重(15分)量化打分;將30項綜合行政執法重點監管事項,納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考核評價內容,考評結果通報各區縣黨委政府、地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作為首都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首都精神文明建設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引入民主評議工作機制,擴大群眾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參與和監督,拓寬發現問題渠道,促進市有關部門、屬地政府改進工作作風,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城市管理問題的解決。
附件:1。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涉及市有關部門及屬地政府工作職責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通報反饋及考核評價辦法
附件1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涉及市有關部門及屬地政府工作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相關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加強社會輿論引導及相關網際網路資訊的管理,強化對市民城市管理方面的宣傳教育。
2。市監察局負責進行效能監察,對於城市管理當中推諉扯皮、不履行職責、查處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督促整改;對問題突出或對整改建議落實不力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市財政局負責結合城市管理需求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經費的保障工作。
4。首都文明辦負責組織開展市民思想道德教育,協調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城市管理中涉及道德領域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創建首都文明區縣、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行業活動及軍(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等群眾性活動。
5。市編辦負責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在城市管理當中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工作,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之間的職責分工,科學界定各城市管理部門職責。
6。市政府法制辦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健全完善本市法規文件,提高法規文件的實效性;負責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和指導,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許可事項;負責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法制機構的法制建設,為城市管理提供法制服務保障。
7。市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負責與市城管執法局對接信息化系統介面,實現資源共用;負責受理群眾來電中涉及環境污染、違法建設、街面環境秩序、道路交通、城市設施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並派發各分中心及相關責任單位處理。
8。市市政市容委負責修訂完善區街市政市容管理的工作規範,完善環境衛生作業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劃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協調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負責組織實施建築垃圾消納、運輸車輛準運、消納場所設置行政許可,制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標準,並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督促所有權人保證正常使用並隨時管護,修復破損設施;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監督管理、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和監督、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臨街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監督檢查道路等公共場所環衛作業,組織協調落實重點地區、重點街道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負責本市燃氣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燃氣行業安全和服務工作;承擔本市市政管線及附屬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監管責任。
9。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職責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相關管理工作,加大查處違法施工行為力度;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查處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等危害建築安全的違法行為;負責對物業服務開展監督管理,查處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綜合治理房地産經紀機構、房地産開發企業影響環境秩序的各類違法行為。
10。市規劃委負責本市治理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協調聯動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治理工作標準、政策建議、計劃安排,督促檢查治理工作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聯動工作中的問題。
11。市商務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務業(不含住宿業)重點設施佈局規劃,配合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據該規劃對商業設施規劃建設項目進行審批;負責指導區縣完善露天大排檔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12。市國土局負責集體土地範圍內涉及土地違法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配合執法部門提供各類土地登記資料。
13。市公安局負責將110報警中心有關資訊移交市城管執法局,實現資源共用;開展城市管理聯合執法,提供執法保障;牽頭治理“黑車”非法運營;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
1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維護疏導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糾正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規劃設置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交通標誌、信號設施,合理規劃道路停車場設置;依法查處無牌證的人力三輪車、三輪摩托車,依法查處非下肢殘疾人員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非法拼裝或已達報廢年限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停車行為。
15。市交通委按職責負責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樞紐、機場、軌道交通沿線的“黑車”治理;負責市管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工作。
16。市工商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固定場所內無照經營和相關違法經營行為的監管;負責依法確認各類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對依法登記的市場經營秩序進行管理。
17。市衛生局負責對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對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以及對非法行醫依法進行查處。
18。市民政局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討等生活無着落人員的救助管理,散發非法小廣告未成年人保護性救助,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19。市環保局負責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開展大氣、噪聲等執法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
20。市水務局負責涉水事務水政監察工作,依法監管各項水事活動,集中行使水資源、節約用水、河湖保護管理、供水、排水、自來水廠水源地保護、水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涉水事務行政執法權,依法查處各類違法水事案件以及河湖保護和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
21。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督促檢查,並根據職責許可權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負責向市、區縣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反映問題、通報情況;負責城管執法領域內跨區域、重大疑難或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2。市文化執法總隊負責查處各類非法出版物,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文化市場管理和“掃黃打非”日常工作。
23。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職責,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監督、指導、協調有關行業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安全生産工作。
24。市旅游委負責組織協調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工作,規範本市旅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旅游服務品質,維護旅游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嚴厲打擊非法“一日游”,配合執法部門核查認定導游資格。
25。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依法組織、實施、監督城市管理中有關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提升城鄉結合部地區消防安全工作水準。
26。市殘聯負責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做好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核發、管理、監督工作,與公安部門實現資訊共用,配合執法部門對非法運營的殘疾人進行教育、引導和維護穩定工作。
27。市民委協同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無照經營管理工作,維護民族團結和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28。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查處非法人力資源中介活動,查處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
29。市郵政管理局負責依法對郵政設施建設與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30。市郵政公司負責所屬郵政設施的維護、保潔工作,及時清理郵政設施上的非法小廣告。
31。市環衛集團負責指導各區縣環衛中心開展街道、公路、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做好掃雪鏟冰工作,負責全市範圍內生活垃圾清運,配合做好夜市、大排檔、文化商業活動場所清掃保潔工作。
32。市電力公司負責維護供電設施,及時清理廢舊電線桿和供電設施上非法小廣告,配合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停止供電。
33。市燃氣公司負責維護、檢查供氣設施;配合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停止供應燃氣。
34。市自來水集團負責城市供水業務,做好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和管網搶修工作,配合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停止供水。
35。各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完善相關工作體制和機制,組織、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附件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通報反饋及考核評價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全面加強首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2012〕10號),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工作,及時向市、區縣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問題、通報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通報反饋及考核評價內容
圍繞窗口形象地區、老舊小區、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地區,綜合“12345”市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96310”城管熱線、網格化平臺、110報警中心、媒體網路等渠道,把群眾反映強烈、領導關注、媒體聚焦、嚴重影響環境秩序的突出問題,作為現階段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重點通報反饋及考核評價的內容:
(一)城市環境秩序類(18項)。
1。街面環境:流動無照經營、店外經營、佔道經營、非法運營、堆物堆料、暴露垃圾、非法小廣告、違規牌匾標識、違規標語宣傳品、露天燒烤、露天焚燒等。
2。專項執法:建設工程及專業工程施工揚塵、夜間施工擾民、道路遺撒、違規戶外廣告、違法建設、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場未按規定備案等。
(二)綜合行政執法類(30項)。
街頭無(證)照經營食品藥品、銷售非法出版物;機動車、農用三輪車、馬車佔道經營;違規夜市大排檔;非法小廣告涉及刻章辦證、非法行醫、非法招工、淫穢色情、房地産、非法“一日游”;影響市容的臨窗廣告;非法指路標誌;廢舊機動車佔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三輪車、摩托車等違法上路、違禁行駛、趴活攬客;私設地樁地鎖;擅自施劃(設置)停車泊位或停車場;裝修噪聲擾民;商業經營噪聲擾民;違法建設佔壓管線、堵塞消防通道、妨礙行洪、拆改影響房屋安全、從事違法經營;城市道橋、通道及相關設施破舊、污損或者缺失。
二、通報反饋形式
(一)口頭形式。
城管執法人員當場發現、當場核錄、當場告知;受理單位應立即整改、立即回復。
(二)會議形式。
適時召開工作會議,通報問題,提出整改時限,有關單位彙報工作措施等情況;受理單位按時反饋。
(三)書面形式。
根據所反映問題解決的進展情況,依次採取相應的書面形式:首先由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發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問題通知單》(簡稱《通知單》);其次由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發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問題建議函》(簡稱《建議函》);最後由市城管執法協調領導小組發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問題通報》(簡稱《問題通報》)。受理單位按時限書面反饋。
三、考評方法及標準
(一)城市環境秩序類(18項)。
主要採取現場檢查與視頻監控檢查相結合、執法作為與執法效果相結合、定量考評與定性考評相結合的方式,每月對各區縣、地區管委會城管執法部門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情況,按照15%的權重(15分)進行量化考核。
①優秀:13.50分~15.00分;
②良好:12.00分~13.49分;
③一般:10.50分~11.99分;
④較差:10.49分以下。
(二)綜合行政執法類(30項)。
主要採取日常檢查和投訴舉報分析相結合的方式,每月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問題通報、反饋情況進行評價。
1。整改反饋評價。對日常檢查發現、領導批示、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的通報、反饋情況進行評價。
①優秀:整改率(反饋率)≥90%;
②良好:80%≤整改率(反饋率)<90%;
③一般:70%≤整改率(反饋率)<80%;
④較差:整改率(反饋率)<70%。
2。舉報回訪評價。對投訴舉報問題的數量及滿意度情況進行評價。
①舉報量:實際舉報量高於常量15%以上,為警示等級;實際舉報量在常量15%以內(含15%)浮動,為平穩等級;實際舉報量低於常量15%以上,為良好等級。舉報常量值為各地區近三年同類問題舉報量的均值。
②回訪滿意度:回訪滿意度≥90%,為優秀;80%≤回訪滿意度<90%,為良好;70%≤回訪滿意度<80%,為一般;回訪滿意度<70%,為較差。
四、考核評價結果運用
(一)對城市環境秩序類18項問題,納入首都環境建設考核評價內容,每月根據現場檢查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核評價,每季度進行成績匯總,考核結果按首都環境建設考核評價15%的權重(15分)量化打分。
(二)對綜合行政執法類30項重點監管問題,納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管考評內容,按照整改率、反饋率、舉報量、回訪滿意度等指標進行考核評價,考評結果每季度通報區縣黨委政府、地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作為首都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首都精神文明建設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對口頭告知未整改,會議通報、領導批示、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發送《通知單》;未落實《通知單》整改要求或未按時反饋,發送《建議函》,跟蹤督辦,並在市政府會議上曝光;兩次發送《建議函》仍未整改,發送《問題通報》,移送市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並通報區縣黨委政府、地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