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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24號
  2. [發佈日期] 2012-05-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2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2013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並體現人民主體地位;要體現改革精神,著力解決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要體現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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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要體現保護合法懲戒違法的正確行為導向,處理好權益保障與依法懲處的關係,在提供權益保障的同時,合理配置處罰措施,提高違法成本;要體現現代城市精細化管理要求,加強並完善制度設計中的部門分工與合作,為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銜接順暢、運轉高效的城市治理格局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圍繞中心,突出重點
  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著眼于加快首都科學發展,重點做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文化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節能減排、保障城市安全運作和創新社會管理、規範政府行為等方面急需安排的政府立法項目。同時,堅持立、改、廢並重,對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相適應的立法,及時修改、廢止,或者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各部門要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新形勢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新要求,在對本領域法律現狀和執行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對立法需求進行合理評估和預測;特別要圍繞本市率先形成科技創新、文化創新“雙輪驅動”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新格局,適時提出立法需求。
  三、下大力氣抓好立法基礎調研工作
  做好立法基礎調研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礎。起草部門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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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調研論證等各個階段,都要堅持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堅持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特別是要通過立法努力破解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準;要在立法過程中加強國內外比較研究,並注重法律體系內部協調,增強制度設計的及時性、有效性和系統性;要更大程度、更廣範圍地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推動社會各界全過程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四、嚴格執行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各部門要充分尊重並維護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按照立法工作計劃和工作程式的要求,認真完成立法工作任務。起草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立法工作制度,切實提高草案送審稿品質;起草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必須主動溝通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提出意見;對於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重大分歧,起草部門要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起草部門不能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及時書面請示市政府,並説明情況。市政府法制辦要對草案送審稿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草案送審稿,應當堅決退回起草部門;同時,要跟蹤了解起草部門工作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獨立調研,排除干擾,及時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建議,確保出臺的制度好用、有用、管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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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總體安排47項立法項目。其中,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共12項,包括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4項、擬出臺政府規章8項;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共12項,包括地方性法規項目3項、政府規章項目9項;調研項目共23項,包括地方性法規項目10項、政府規章項目13項。
  一、力爭完成項目(12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4項)
  1.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市經濟信息化委起草)
  3.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4.動物防疫條例(草案)
  (市農業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8項)
  1.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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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修訂)
  (市質監局起草)
  3.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
  (市民政局起草)
  4.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市文物局起草)
  5.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市政府辦公廳起草)
  6.門牌樓牌管理辦法(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7.快遞安全管理辦法
  (市郵政局起草)
  8.建築節能管理規定(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二、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12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3項)
  1.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市衛生局起草)
  2.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
  (市衛生局起草)
  3.出版條例(草案)
  (市新聞出版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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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規章項目(9項)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工資集體協商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市氣象局起草)
  4.實施《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辦法
  (市政府口岸辦起草)
  5.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修訂)
  (市政府辦公廳起草)
  6.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7.城鎮私有房屋翻擴建管理若干規定(修訂)
  (市規劃委起草)
  8.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9.行政執法監督規定(修訂)
  (市政府法制辦起草)
  三、調研項目(23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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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統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統計局起草)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水務局起草)
  3.旅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旅遊委起草)
  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5.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
  (市體育局起草)
  6.控制吸煙條例(草案)
  (市衛生局起草)
  7.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8.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9.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條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10.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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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市工商局起草)
  2.行政機關歸集和公佈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修訂)
  (市工商局起草)
  3.生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4.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辦法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5.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6.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
  (市國家安全局起草)
  8.藝術品交易管理辦法
  (市文化局起草)
  9.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市規劃委起草)
  10.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1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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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
  (市國土局起草)
  1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修訂)
  (市國土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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