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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20號
  2. [發佈日期] 2012-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市場 穩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見

 

 
京政辦發[2012]2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市場
穩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穩定房屋租金,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形成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消費體系,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94號、市政府令第231號)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穩定房屋租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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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重視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穩定房屋租金工作
  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穩定房屋租金,是落實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具體要求,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對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積極探索創新,多渠道促進租賃房源供應,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切實穩定房屋租賃關係和租賃價格。
  二、鼓勵和盤活閒置房源進入房屋租賃市場
  各區縣政府應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積極引導轄區各類閒置房屋用於出租;各單位對於現有的閒置房屋,可以在符合規劃、建設、消防、治安、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投資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方式租賃經營,並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和經營。
  三、加強租賃住房建設
  本市中心城區存量居住建設用地應主要用於建設租賃型住房,在地鐵沿線、學校周邊等房屋租賃需求較集中的區域,可酌情鼓勵規劃建設租賃住房;鼓勵産業園區按照園區用地規劃,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設租賃住房,面向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四、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加大政府建設和收購力度,落實各項支援政策,鼓勵社會單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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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增加有效房源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五、積極落實租賃住房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租賃住房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中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經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認定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在建設、運營期間的各項稅收優惠。
  六、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管理
  房地産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將未備案的房地産經紀機構名單抄送市工商管理部門,市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年檢時,督促其儘快辦理備案手續。
  七、探索房屋租賃經營新模式
  鼓勵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成立國有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接受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的委託,集中開展房屋租賃經營,並對受託租賃經營房屋進行日常維護等服務。支援集體經濟組織組建或委託房屋租賃經營機構,籌集本集體經濟組織富餘住房集中進行租賃經營管理,統一發佈招租資訊、進行房屋管理,代辦合同備案、納稅等有關手續,並優先安排本集體富餘勞動力從事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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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會同市法制、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94號、市政府令第231號)相關規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市房屋租賃經營具體管理辦法。
  八、推動建立穩定的房屋租賃關係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九、全面落實住房租賃登記備案規定
  租賃房屋用於居住的,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房地産經紀機構居間、代理成交的,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並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填報相關資訊。房地産經紀機構不按要求填報房屋租賃備案資訊、出租人不按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登出手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
  十、加強房屋租賃屬地管理
  區縣政府應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範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和處理轄區內房屋租賃相關事務和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租賃當事人遵守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有關規定;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相關政策法規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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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出租房屋登記等各項服務工作,建立巡視制度,加強對房屋租賃情況的日常檢查。
  十一、加強房屋租賃市場動態監測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房屋租賃價格監測工作,及時發佈房屋租賃市場相關資訊,引導房屋租賃雙方合理確定房屋租賃價格。
  十二、強化綜合執法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人力社保、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加強執法聯動,定期開展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屋租賃市場專項整治,對違反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有關規定的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進行嚴肅查處。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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