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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12〕
24號
[發佈日期]
2012-08-30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2]2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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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電視電話會議(以下簡稱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現代化辦公平臺,是創新會議形式、改進會風、促進節能減排的重要體現。為加強電視電話會議組織管理,保證系統安全、高效運作,充分發揮電視電話會議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積極推廣電視電話會議。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下發通知召開的會議,屬動員部署類、總結表彰類的應儘量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建議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的市政府有關會議目錄詳見附件1)。
第三條 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主辦,主會場設在市政府機關,分會場設在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區縣政府。
第四條 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管理的原則:組織規範、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嚴格紀律、保障安全。
第五條 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加強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建設,不斷完善會議系統功能。
(二)做好會務組織工作,提供有力服務保障,確保會議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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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三)做好電視電話會議系統技術保障工作,保證會議順利進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廳會議處、秘書處等相關處室和單位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下發會議通知,做好主會場佈置和會議組織工作,協同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等有關單位進行會前系統調試,指導分會場的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負責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的管理和主會場的技術保障,負責制定各分會場環境設置要求與相關技術參考標準(詳見附件2),指導協調各分會場的系統運作維護、故障處理和操作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各分會場的組織管理、技術保障等工作由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區縣政府的辦公室和技術保障部門共同負責。各單位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為本單位分會場負責人,要會同技術保障等部門做好分會場的組織保障工作。技術保障部門要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分會場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管理的責任人,並安排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系統操作。
第三章 會務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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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方案報市領導批准後,會議主辦單位應及時下發會議通知,明確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系統調試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在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與本單位會議會場發生衝突時,應優先安排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
第十一條 各單位辦公室接到會議通知後,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按通知要求安排參會人員,並在規定時限內向會議主辦單位反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參加會議的,應向會議主辦單位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 各分會場責任單位辦公室要指定專人到會議現場,會同技術保障部門做好會場佈置、設備調試及開會期間的組織管理工作。會場佈置、設備調試工作一般應在會前半天完成。
第十三條 主會場會議材料由會議主辦單位提供。分會場會議材料由會議主辦單位通過市政府會議管理系統提供電子版,各分會場責任單位下載列印後分發給參會人員;沒有接入會議管理系統的分會場,由會議主辦單位印製紙制材料併發給該分會場責任單位。特殊情況下,會議材料也可全部由會議主辦單位印製,並分發至各分會場。
第四章 會議紀律
第十四條 會前5分鐘至會議結束,主會場將輪流播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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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場畫面。參會人員要遵守會議紀律,避免隨意走動、交談等現象發生,新聞攝影、攝像和會議服務等工作人員不得在電視電話會議系統攝像設備前穿行,避免進入畫面。
第十五條 參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擅離會場,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會或需提前離開會場的,要及時向會議主辦單位説明情況,並及時調整會場座位、桌簽,保持會場整齊有序。
第十六條 分會場電視電話會議設備或網路出現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會議承辦單位和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在此期間,參會人員不得離開會場。如果故障短時間內無法排除,參會人員由會議承辦單位協調到就近會場繼續參加會議。
第五章 技術保障
第十七條 會議承辦單位和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應按照會議通知的系統調試時間組織各分會場責任單位調試系統,各單位系統操作人員應按照《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操作規程與設備管理制度》(詳見附件3)的要求,積極配合系統調試,並做好會議期間的系統保障工作。如出現參會單位未參加系統調試的情況,由會議承辦單位及時聯繫協調。
第十八條 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負責組織每週一的系統聯調,各分會場責任人及技術保障人員需到會場配合主會場進行系統功能測試。如分會場正在召開本單位會議或因設備故障不能參加系統聯調,應及時報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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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每季度組織技術人員對各分會場進行1次系統檢測,以保持系統的完好性。
第二十條 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每年組織各分會場系統操作人員進行2次技術培訓,提高系統維護和故障處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分會場系統操作人員如有調整,應及時將新上崗的操作人員姓名及聯繫方式報市委市政府資訊中心。
第二十二條 各分會場應加強本地音頻、視頻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定期進行檢測,保證設備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第二十三條 各分會場的電視電話會議終端設備屬於本單位固定資産,應參照《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操作規程與設備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設備管理維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在本市設分會場時,各分會場依照此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建議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的市政府有關會議目錄(略)
2.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分會場環境設置要求與相關技術參考標準(略)
3.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操作規程與設備管理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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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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