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1]7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加強北京市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發展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關於加強北京市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建設發展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工作體系,保障群眾的身心健康,預防和減少精神疾病及各類不良心理行為的發生,依據《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現就加強本市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精神,堅持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為工作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全程干預、個案管理、應治盡治、應管儘管的工作方法,建設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功能定位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
二、建設目標
2015年前,構建起符合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精神疾病預防、醫療、康復體系,加強對重性精神疾病、重點人群的防治和救援工作,推動我市精神衛生工作進一步向前發展。
(一)到2015年,所有區縣建立起運轉良好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路,並在精神衛生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和康復服務網路,為登記在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治療康復管理檔案。2015年,區縣登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獲得規範管理的比例達到95%;城市地區中小學建立心理健康輔導室、設置專兼職教師並配備合格人員的學校比例達到75%,農村地區達到40%;開展精神疾病社區康復和心理健康諮詢服務的街道、鄉鎮達到85%。
(二)市、區縣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的精神衛生工作體制和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精神衛生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完善市、區縣兩級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精神疾病資訊報告制度建設,與居民健康檔案和醫療衛生資訊採集系統銜接,實現全市數據交互共用的精神衛生資訊管理系統。拓展綜合醫院的服務領域,在全市傳染病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普遍設立精神心理科,開展門診及必要的住院服務。為合併傳染病、軀體性疾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三)加大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力度。政府舉辦公益性心理援助熱線,開展日常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針對各級各類人員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建立重大災害及突發事件後心理危機干預預案,開展災後人群心理救援工作。
(四)通過精神病專科醫院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完成以市屬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等為龍頭,以區縣精神專科醫院為骨幹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標準化建設,提高硬體設施條件和水準,改善醫療服務環境。
(五)完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費服藥制度,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醫療救助、殘疾人保障金和財政投入等多渠道籌資機制,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率,降低疾病復發率。
(六)鼓勵社會和個人舉辦精神疾病醫療和康復機構,探索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精神衛生投入機制。
三、主要任務
(一)建立精神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建立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籌下的、以區縣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基層衛生機構為基礎的精神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加強精神疾病監測、預防和控制等工作。
加大北京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力度。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落實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監測、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區縣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精神疾病預防控制組織機構,健全精神疾病預防控制體制。做好轄區內精神疾病的監測、預防、康復和健康教育,管理社區精神疾病的預防工作。
加強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的精神疾病控制工作,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精神衛生服務功能。全面落實我市有關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與建設規劃的文件要求。在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指導下,為轄區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藥物治療、康復技術指導、入戶隨訪和社區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等精神衛生防治服務。 (二)建立精神疾病醫療救治體系。
建立以精神病專科醫院為主體、綜合醫院為輔助、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依託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體系,促進精神病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效銜接,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分級管理。三級精神病專科醫院、區縣級精神病專科醫院、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及綜合醫院精神心理科共同組成分工明確的醫療救治體系,其中:
三級精神病專科醫院是集精神疾病醫療、教學、科研及社會(心理衛生)服務為一體的學科基地,承擔全市各類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和慢性精神疾病急性發作的診斷、治療及轉診;承擔疑、難、急、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的診斷、治療;承擔對各類人群的心理治療與諮詢服務;承擔對其他醫療機構的聯絡會診工作;承擔為區縣級精神病專科醫院、綜合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精神衛生專業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任務;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工作。
區縣級精神病專科醫院提供門診診療、急診住院治療、康復治療及心理諮詢等服務;負責將本轄區精神疾病患者按相應轉診標準和區域規劃轉至三級精神病專科醫院或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承擔本轄區內社區居家康復患者的巡迴醫療和會診任務;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工作。
基層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專(兼)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負責對居住在本區域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檔案,並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定期訪視。在精神科醫生的指導下,根據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需要,指導其進行家庭康復。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專科醫療機構精神科開展門診心理諮詢服務;承擔常見精神疾病的診斷、治療及轉診工作;承擔從精神病專科醫院轉診的伴有嚴重軀體疾病、妊娠及傳染性疾病的精神疾病患者相關診療專業的醫療救治任務。
北京市安康醫院負責收治有肇事肇禍行為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北京市民康醫院負責收治本市戶籍的“三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北京市昌平區華一醫院負責收治外省市戶籍的“三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三)建立健全精神疾病護理康復體系。
逐步建立以社區、居家康復為主體,機構康復為補充,精神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的精神疾病康復體系。大力發展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服務模式。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共同協作下,充分利用鄉鎮、社區現有場地資源,為轄區內病情穩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集中康復訓練和服務。一旦發現患者病情明顯波動或病情復發時,及時轉診至區縣或市屬精神病專科醫院。
完善北京市精神殘疾康復機構建設,以滿足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合併精神殘疾患者中不適於在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的患者長期集中康復護理需求。
(四)建立重大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機制。政府舉辦公益性心理援助熱線,為居民提供日常心理危機干預。建立重大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機干預機制,預防和處置因重大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群體心理問題。市、區縣成立心理危機干預專家組,制定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心理危機干預預案,進行人員培訓和演練。開展災後人群心理救援工作。
四、保障措施
深入貫徹執行《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落實各部門職責及保障措施,建立北京市精神衛生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積極有效地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一)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
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建立穩定的精神衛生工作投入機制。保證本級精神疾病防治機構基本辦公條件,保證資訊報送系統建設與運作維護的經費。配置必要的教學、培訓設備,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統籌安排重大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群體心理問題和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事件處置所需物資、經費,保證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鼓勵社會團體開展對精神殘疾康復機構有針對性的捐助活動。
(二)加強精神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加大對市、區縣兩級精神衛生專科醫院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力度。完成安定醫院門診病房樓及附屬用房工程、回龍觀醫院門急診綜合樓和豐臺、懷柔、密雲、平谷、順義、門頭溝、延慶等區縣精神病專科醫院標準化建設;解決全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用房問題。
(三)加強社區精神病人康復機構能力建設。
各區縣民政、殘聯部門根據實際需求,充分利用鄉鎮、社區內現有場地資源,為本轄區內的精神疾病康復者提供功能訓練、技能培訓等職業及生活康復服務。鼓勵企業將適合精神疾病康復者生産的産品安排給社區康復機構生産,幫助維持社區康復機構正常運轉。
(四)將精神健康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
教育部門要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精神衛生健康教育、諮詢、輔導,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在有條件的區縣要配備專業人員,建立心理健康輔導室,為教師接受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供必要條件。
(五)加強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擴大政務外網覆蓋面,確保承擔各級各類精神衛生防治與管理工作機構的專網聯接,覆蓋所有精神衛生專科醫療機構、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有臨床心理診療科目的綜合醫療機構、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及集中關押精神病罪犯的監獄醫院。
(六)大力推進精神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衛生部門要制訂精神衛生專業人才的培養規劃,重視精神病專業醫師的培養;通過在職人員繼續醫學教育,提高崗位人員業務水準及工作能力,增強其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導、預防心理行為問題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能力;積極開展非精神衛生專業醫務人員培訓,提高常見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和處理能力;積極開展相關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培訓。
人力社保部門要研究制訂相關政策,鼓勵、吸引醫務人員在本市精神衛生崗位就業。
(七)大力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積極推進政府多部門合作和社會各方廣泛參與;以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為基礎,在各級各類人員中廣泛開展各種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加強健康宣教,普及心理、精神衛生知識;通過綜合考慮社會心理、環境因素,建立常態化的心理評估、心理干預、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干預控制影響人群心理健康的危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