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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36號
  2. [發佈日期] 2012-09-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關於貫徹 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2]3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關於貫徹
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關於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工作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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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工作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辦 市監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招標投標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於促進公平競爭、節約採購資金、保證採購品質、預防和懲治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招投標工作,先後出臺了《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規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標監管體制,加強招投標行政監督。
  當前,招投標市場日益規範、公開透明,但仍存在著諸如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條例》在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為解決當前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各有關單位要從完善社會主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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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將《條例》的貫徹實施與擴大內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結合起來,與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結合起來,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結合起來,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努力將《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務必在防治招投標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上見到成效,在構建有利於招投標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上見到成效,在反腐倡廉上見到成效,促進公平競爭,優化資源配置,推動首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強對《條例》的宣傳、學習和培訓
  (一)廣泛宣傳。市和區縣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介,採取專家訪談、法規解讀、專題報道、以案説法、知識競賽等方式,廣泛宣傳《條例》。發佈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關行業組織要組織好《條例》的宣傳工作,確保《條例》宣傳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實效性。
  (二)深入學習。市和區縣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將《條例》的學習納入幹部培訓考核內容,領導幹部帶頭學習,工作人員自覺學習,不斷提高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能力。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要將《條例》的學習作為提高員工業務素質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進一步規範招標行為、投標行為和招標代理行為。評標專家要重點學習《條例》有關評標紀律和評標程式等方面規定,增強客觀公正評標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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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培訓。市發展改革委要聯合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舉辦一期《條例》宣講骨幹培訓班。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對本部門、本系統從事招投標監督管理的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各級行政監督執法人員能夠準確理解和正確執行《條例》。市國資委要組織對市屬國有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市人力社保局要組織評標專家進行集中培訓。有關培訓要選擇好師資,確保《條例》的準確解讀。培訓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亂收費,確保培訓品質。
  三、全面清理與招投標有關的規章制度
  (一)清理範圍。本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及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凡涉及到招投標的,都要納入清理範圍。
  (二)清理內容。本次要對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擅自設置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干預當事人自主權、增加企業負擔等違反《條例》的內容,以及不同規定之間相互衝突矛盾的內容,進行全面清理。有關規定中個別條款存在前述情形的,應當予以修改;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予以廢止;不存在前述情形的,可予以保留。
  (三)清理方式。本次清理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牽頭起草部門確定需要清理的文件範圍,並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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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法制辦、市監察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抓好落實。在清理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廣泛聽取各方特別是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以及行業組織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四)進度安排。2012年7月10日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本部門負責清理的本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見,送市發展改革委並抄送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監察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將各自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結果,送市發展改革委並抄送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監察局。2012年7月31日前,本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監察局匯總、審核,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並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和監察部;需要修訂、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各制定機關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式,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需要修訂、廢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按照本市相關立法工作程式處理。
  (五)鞏固成果。為切實維護招投標規則統一,避免“政出多門”,本市建立制定招投標政策規定的會商機制。今後,本市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必須嚴格遵守上位法,並且充分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儘量達成共識。其中涉及招標投標綜合性重大制度建設的政策規定,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或聯合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市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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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辦要加大招投標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力度,堅決糾正違反上位法或者彼此衝突矛盾的內容。
  四、抓緊完善招投標配套制度
  (一)加強本市招投標管理配套制度建設研究。根據《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本市招投標管理配套制度建設研究,深入了解本市招標投標工作實際情況,準確掌握招標投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招投標管理配套制度建設奠定紮實的工作基礎。
  (二)建立電子招投標制度。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各有關部門,深入研究電子招投標現狀和發展趨勢,制定本市電子招投標具體管理辦法,推動建立符合本市實際、切合各行業管理特點、定位清晰、分工明確、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採購平臺,進一步提高招投標活動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完善綜合評標專家庫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北京市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不斷完善評標專家入庫審查、考核培訓、動態管理和抽取監督的管理辦法。
  (四)推動建立招投標信用制度。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總結本市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實踐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研究制定招投標信用評價標準和具體辦法,逐步在全市範圍內建立起誠信者受獎、失信者受罰的良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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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監督
  (一)加強監督管理。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招標內容核準職責,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核準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嚴格規範本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招投標活動,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改變監督缺位狀況。市和區縣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方式、評標專家抽取以及評標活動的監督,規範評標專家自由裁量權,確保評標行為客觀、公正、科學;加強對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防止簽訂“陰陽合同”、違法轉包和違規分包;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合同變更的監督約束,防止“低中高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加強過程監督,對於不及時糾正將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的措施,確保招投標各環節依法規範、公平公正。
  (二)加大執法力度。《條例》通過細化認定標準、嚴格招標程式、強化法律責任等,對當前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執法意識,堅持以政府投資項目、國有投資佔控股和主導地位的項目為重點,切實加大行政監督執法力度。著重檢查招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排斥限制投標、洩露標底等保密資訊,投標人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惡意低價競爭,招標代理機構不規範代理,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收受他人好處,中標人不嚴格履行合同、非法轉包和違規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認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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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查處,並公佈違法行為記錄,保持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三)規範監督行為。市和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好各自職責的同時,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合力。特別是要暢通投訴渠道,加強投訴案件處理工作。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不得推諉扯皮,提高解決糾紛效率。市和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法設置審批事項、增加管理環節;合理確定行政管理邊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自主編制招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不得非法干涉投標人自主投標、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獨立評審;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等問題。
  (四)創新管理模式。本市將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建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執行有力、運轉協調的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制度。條件成熟時,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作、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在充分整合和利用好現有各類有形建築市場資源的基礎上,建設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監督部門、不以營利為目的、統一規範的招投標交易場所,為行政監督和市場交易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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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六、確保《條例》貫徹實施工作落到實處
  (一)制定貫徹實施意見。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對本地區、本部門的貫徹實施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對於需要多個部門聯合開展的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具體方案,協調有序推進。
  (二)嚴格遵守《條例》規定。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自覺地執行《條例》,確保招投標活動依法合規。招標行為、投標行為、招標代理行為、評標行為、合同簽訂及履行,以及行政監督行為,都要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條例》的規定進行。
  (三)檢查貫徹實施情況。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將於2012年10月底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部門、各區縣貫徹實施《條例》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文件清理、加強和規範行政監督,以及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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