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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50號
  2. [發佈日期] 2013-01-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衛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2]5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衛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衛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予以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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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衛生局(簡稱市衛生局)。市衛生局是負責本市衛生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將舉辦市屬醫院的職責劃給北京市醫院管理局。
  (二)劃入的職責。
  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組織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標準、負責本市食品生産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局。
  (三)轉變的職責。
  1.按照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的要求,強化對北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的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的職責,加強衛生發展規劃、資格準入、規範標準、服務監管等行業管理。
  2.強化公共衛生服務職責,加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健康促進、老年衛生、婦幼衛生、精神衛生、應急救治、採供血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
  3.強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職責,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健全完善康復、護理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力量舉辦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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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的總體規劃,參與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協調北京地區衛生資源,擬訂區域衛生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市醫療衛生行業監督管理;擬訂醫療機構醫療、康復、護理服務和技術、醫療品質以及採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以及醫務人員執業管理規定;建立醫療、康復、護理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承擔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相關工作;推動公民無償獻血工作。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基層衛生、老年衛生、婦幼衛生、精神衛生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四)負責本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訂地方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負責傳染病疫情資訊的報送、分析和預警工作。
  (五)負責本市健康促進工作;承擔愛國衛生運動方面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本市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和管理;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組織實施突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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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承擔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組織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標準;負責本市食品生産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
  (八)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本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製度工作;擬訂本市藥品推薦使用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和醫療機構藥械的集中採購工作,統籌協調大型醫用設備配置。
  (十)依法對本市公共衛生、醫療、餐飲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擬訂本市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一)擬訂本市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資金管理和醫療衛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本市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發展及衛生援外工作。
  (十三)參與擬訂建立健全本市衛生事業經費保障機制的相關政策,參與醫藥衛生行業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醫療服務價格,參與醫療保障支付制度改革。
  (十四)負責本市醫藥衛生系統人才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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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並落實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
  (十五)負責本市保健對象、醫療關係在本市的中央單位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區縣各部門幹部醫療保健的管理工作;參與組織落實在本市舉辦的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任務。
  (十六)承擔首都醫藥衛生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治理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資訊、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本市衛生新聞宣傳工作,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發佈;負責衛生統計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許可業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産、保衛和維護穩定工作;指導、協調首都衛生行業的安全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二)首都醫藥衛生協調處(研究室)。
  承擔首都醫藥衛生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本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承擔醫藥衛生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醫藥衛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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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綜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組織衛生志、衛生年鑒的編纂工作。
  (三)法制監督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本市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復議和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執法監督工作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工作,組織打擊非法行醫,督查督辦重大違法案件。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北京地區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和管理;健全完善本市衛生應急資訊系統;承擔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急性、新發傳染病的風險評估與預警;組織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輻射事故等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承擔院前急救體系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活動衛生應急保障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公共衛生管理處)。
  負責本市公共衛生管理的綜合協調;擬訂全市傳染病、地方病、常見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措施;指導全市疾病防控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免疫規劃的實施和疫苗接種異常反應事件的調查處置;組織對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綜合防治、監測和疫情報告,對重大突發疫情實施緊急處置;擬訂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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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層衛生處。
  負責本市城鄉基層衛生工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擬訂基層衛生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參與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與實用技術的普及推廣工作。
  (七)老年與婦幼衛生處(精神衛生處)。
  負責擬訂本市老年衛生、婦幼衛生、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精神衛生工作機構與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老年衛生、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體系的建設,承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對重大事故群體心理危機干預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食品安全標準處。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組織擬訂、發佈本市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生産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
  (九)健康促進處(北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定本市健康促進工作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國家衛生城市、健康城區、健康社區創建和社會衛生整體評價等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和衛生村、鎮創建及農民健康教育工作;依法負責開展禁控煙工作和全市除“四害”的組織與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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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醫政處。
  負責擬訂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以及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的資格審批;負責執行醫療技術應用準入制度,負責醫護人員有關準入和執業註冊工作;負責擬訂醫療技術應用以及醫療、康復、護理品質和服務的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血液安全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指導醫院感染控制體系和醫療急救體系建設。
  (十一)康復護理與醫療服務監管處。
  承擔本市醫療機構醫療、康復、護理服務的監管工作;負責建立醫療機構醫療、康復、護理品質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康復、護理的品質、安全、服務的監督、評價工作;負責組織醫院等級評審工作。
  (十二)藥械處。
  負責本市醫療機構藥事與醫療器械管理工作;負責對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製劑、藥品、醫用耗材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處理醫療機構內藥品、醫療器械突發不良事件;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合理使用臨床藥品;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藥械集中採購工作,擬訂北京地區藥品推薦使用目錄。
  (十三)社會辦醫服務處(發展規劃處)。
  負責擬訂本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醫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區域衛生規劃;負責擬訂醫療衛生單位建設標準;負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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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所屬單位的後勤改革及管理工作;負責醫療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指導區縣衛生基本建設工作。
  (十四)科教處。
  負責擬訂本市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負責醫療衛生重點學科的評估與管理;組織管理首都衛生發展科研項目;負責醫療衛生科技成果的推薦與推廣工作;承擔醫藥衛生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衛生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與相關培訓工作。
  (十五)國際合作處(港澳臺辦公室)。
  負責組織指導本市醫藥衛生方面的政府、民間合作交流,組織實施衛生援外工作;負責組織國際醫學交流、國際醫學會議與國際科技合作;負責世界衛生組織北京合作機構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與港澳臺衛生合作交流相關事宜;承擔本系統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六)審計處。
  負責擬訂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對部門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所屬單位資産的保值增值、運營狀況進行評價;負責對所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專項和後續審計;負責對所屬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按管理渠道對衛生專項經費進行績效審計;指導部門管理機構、所屬單位和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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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黨群工作處。
  負責組織開展首都衛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負責所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統戰、共青團工作以及幹部理論培訓工作。
  (十八)幹部人事處(人才處)。
  負責本市醫藥衛生系統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並落實本系統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人才對口支援及智力支援工作;負責衛生從業人員準入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組織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任職資格)考試評審工作;組織本系統政工職稱評定工作。
  (十九)財務處。
  負責北京地區衛生總費用的核算及財政投入的監測;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産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建立健全本市衛生事業經費保障機制的相關政策;參與醫藥衛生行業醫療服務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藥品、血液及製劑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醫療服務價格;參與醫療保障支付制度改革;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務工作。
  工會負責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指導首都地區衛生行業工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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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北京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研究起草本市幹部保健工作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北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關係在北京市的中央單位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協調國家和本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協調保健基地、專家隊伍、專業人員和保健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市衛生局設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市監察局派駐的監察處合署辦公。
  四、人員編制
  市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14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24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北京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30副。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和北京市醫院管理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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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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