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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56號
  2. [發佈日期] 2013-11-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本市養老機構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加快本市養老機構建設的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31日  


關於加快本市養老機構建設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32號),加快本市養老機構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體目標

  到2015年,本市養老機構養老床位數達到12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的養老機構養老床位數達到38張。到2020年,本市養老機構養老床位數達到16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的養老機構養老床位數達到40張。

  “十二五”期間,在新審批建設的養老機構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中,80%以上的養老床位應具有護養功能。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主體。建立支援養老機構發展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鼓勵、吸引和支援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養老機構,逐步實現投資運營主體多元化。社會資本願意投資建設養老機構的,優先支援其建設;在社會資本建設的養老機構不足以滿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時,由政府補充投資建設。

  (二)因地制宜、集約發展。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興辦規模合理、服務設施齊全、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養老機構;鼓勵充分發掘現有設施的潛力,利用社會其他用途的設施及存量土地興辦養老機構。

  (三)分類發展、科學定位。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主要發揮托底保障作用。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則重點著眼于滿足多樣化的養老服務市場需求。

  第四條 供地與建設方式

  (一)供地方式

  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依法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依法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應在限定地價、規定配套建設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礎上,採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企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屬於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由民政部門會同國土、工商等部門共同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採取佔地方式,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機構。

  (二)建設方式

  養老機構建設可採用獨立佔地建設、配套建設和改擴建等方式建設。

  新規劃獨立佔地建設的養老機構,地址應選擇在交通便利、周邊有醫療衛生機構、靠近居住區的地區。新建養老機構的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基本配建內容、配建規模及要求應符合國家標準及本市地方標準規定,並應納入相關規劃。

  新建居住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機構,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配建養老機構的規模、建築面積、用地面積、配置要求應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的規定。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小區無養老機構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騰退等方式開闢養老機構,且不得挪作他用。

  社會資本可以利用居民住宅舉辦全托型社區托老所。全托型社區托老所按照民辦非企業或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 鼓勵與扶持政策

  (一)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給予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援。對新建、擴建具有護養功能的養老機構,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每張新增床位2.5萬元的支援;對新建、擴建普通功能的養老機構,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每張新增床位2萬元的支援。區(縣)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按1:1比例配套。對利用自有其他用途設施進行改建,且符合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條件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改建投資總額的30%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予以補助(按床位折算,每張床位補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區(縣)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按1:1比例配套。但租用他人現有設施改造成養老機構的,不在建設資金支援範圍內。

  提高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運營補貼標準。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接收生活能夠自理老年人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的200元/人/月提高至300元/人/月;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的300元/人/月提高至500元/人/月。對因提高補貼標準而産生的財政支出增量部分,由市級和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負擔,同時鼓勵區(縣)政府對屬地床位給予額外補貼。由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實際承擔集中養老服務職能的全托型社區托老所,運營期間享受同等政策。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供暖價格按照本市相應居民收費價格標準執行。由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實際承擔集中養老服務職能的全托型社區托老所,運營期間享受同等政策。

  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運營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營業稅、印花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以及社會資本在採用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方式獲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上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法定建設程式的,參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建設及運營期間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採用公建民營方式建設的養老機構,運營期間享受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運營補貼政策。

  (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機構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與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相同的用水、用電、用氣、供暖的優惠政策;享受綜合責任保險財政補貼政策。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機構運營期間免征營業稅;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開展相關政策試點工作,支援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營利性養老機構,積極探索給予其基本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相關政策。

  第六條 加大政府投入

  區(縣)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按單床建設成本不高於20萬元(不包含土地費用)標準,依據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以及生態涵養發展區分類,以每床20萬元為基數,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分別給予區(縣)30%、50%、70%和90%的建設資金支援。

  新建居住區按規定配建的養老機構,要列入土地出讓合同,由開發商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無償移交給民政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現有養老機構應採取社會化、産業化運營模式,新建養老機構原則上採取政府公共財政購買養老運營服務的模式。

  第七條 醫療服務

  周邊醫療資源比較豐富或社區服務網路比較健全的養老機構,應充分利用周邊醫療資源,保證養老機構內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自身規模較大,且周邊醫療資源不足的養老機構,可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設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應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關審批手續由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可以申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鼓勵養老機構與就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由就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對口醫療服務。

  積極支援養老機構舉辦護理院、康復醫院和提供臨終關懷服務的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優先予以審核審批;對有技術支援需求的,協助其建立與相關醫療機構的支援、會診或轉診機制。

  全托型社區托老所應具備基本的醫療護理、生活照料條件和資質,服務人員要在經過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

  第八條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統籌協調力度,健全和完善全市養老機構建設領導協調機制。區(縣)政府承擔完成養老機構建設目標的第一主體責任,要結合本區域養老機構建設現狀和發展需求出臺相應的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做好養老機構的許可、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合理規劃佈局。規劃部門要加快制定適合本市養老機構建設的專項規劃,引導區(縣)政府落實“十二五”時期養老機構建設目標,鼓勵各單位將自有其他用途的設施改造為養老機構,並負責制定和完善有關規劃設計的地方標準。對擬利用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中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社區養老設施用地、其他服務設施用地以外的現有用地建設養老機構的,應符合城鄉規劃及相關要求;其中具備調整規劃條件的,規劃部門要積極配合區(縣)政府進行規劃調整。對利用既有養老設施進行擴建,或利用自有其他用途的設施改造成養老機構,規劃部門要積極為其規劃調整提供條件。

  (三)確保土地供應。將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機構的土地供應納入北京市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確保區(縣)每年有一定量的土地用於養老機構建設。支援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養老機構。

  (四)簡化審批流程。規劃審批方面,除涉及控規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均可在項目所在地區(縣)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審批方面,除辦理招投標、施工許可手續外,其他手續均可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符合有關規定的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可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其他未納入下放審批許可權範圍的事項,積極支援其納入本市綠色審批通道。

  (五)加強考核落實。將養老床位建設納入市政府對區(縣)政府績效考評;未能完成任務的區(縣),按每床55萬元的標準上繳統籌建設資金。

  (六)規範收費管理。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養老服務收費價格指導等工作。對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養老機構、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對其他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七)完善準入條件。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體系,研究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接收老年人的準入條件,制定針對政府投資建設養老機構的評估辦法;研究針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養老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運營評估制度。

  (八)加大監管力度。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養老機構的督促指導和監管,確保其嚴格執行本市養老服務各項地方標準,提高為老服務品質和水準,並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用地規劃和土地用途,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轉讓養老機構。有關要求應在土地出讓合同、建設資金支援協議等行政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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