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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35號
  2. [發佈日期] 2014-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 和産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3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
和産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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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
産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考察北京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産學研用協同創新,加快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提高科研機構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能力,不斷強化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探索建立科技報告和科技成果登記制度。鼓勵科研機構通過託管等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機構代理開展科技成果許可、轉讓、投資等工作。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由承擔單位依法取得,賦予科研機構自主處置權。試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公開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過在技術市場掛牌等方式確定價格並實現交易。鼓勵科研機構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
  二、推進科研資産管理改革。推進應用型技術研發機構市場化、企業化改革。市屬科研機構改制為企業的,根據科技成果轉化需要,其已經實際使用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等資産,可以按國有資産管理相關規定變更房屋、土地産權手續。鼓勵市屬科研機構將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産,以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産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入股組建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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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轉化實體,取得的市場收益,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並納入預算管理後,可以用於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市場經營活動。
  三、深化財政經費管理改革。進一步完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科研項目立項機制。由市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的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根據轉化和産業化需要,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廠房、設備及相關費用。進一步提高項目承擔單位經費使用自主權,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優化市財政經費資助項目(課題)的組織流程,統籌安排財務、績效等檢查工作,並強化檢查結果共用。
  四、強化科研人員激勵機制。鼓勵科研機構聘任高層次人才,在經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範圍內,市屬科研機構可以自主設置科研崗位。市屬科研機構可以採用年薪工資、協議工資等方式聘任高層次人才,人員工資以及實施股權激勵等費用可以從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中開支,經批准可以一次性計入當年科研機構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建立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科研機構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轉化所得收益,劃歸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科研機構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的科研人員可以列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端領軍人才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試點範圍,評價合格人員可以獲得高級工程師(教授級)專業技術資格。
  五、加強對科研機構新技術新産品的應用和推廣。使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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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兩級財政資金採購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市、區(縣)兩級財政資金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項目的出資、建設和管理單位,在使用財政資金採購時,通過首購、訂購等方式,支援科研機構的新技術新産品在城市建設、智慧交通、健康養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運作和應急救援等領域的應用和推廣。
  六、優化科技金融服務環境。鼓勵在京金融機構為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科技企業信用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可以通過風險備償、業務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將市財政經費用於支援科技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科技企業開展融資對接、産品和服務創新。引導民間資本依法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創投基金,支援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七、支援科研機構深入開展協同創新。深化“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鼓勵科研機構將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根據開放的科技資源量及市場評價的服務業績給予後補助支援。鼓勵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轉移中心和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重大課題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科研機構為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技術諮詢、人才培訓等服務。
  八、完善科研機構成果轉化平臺。鼓勵科研機構利用儀器設備、自有房屋、土地等資源,自建或與社會資金聯合共建科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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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孵化器,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服務,其土地供應可以採取協議出讓等方式。科研機構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以優先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符合條件的可以推薦為國家級孵化器,並享受財政經費支援等政策優惠。建立市、區(縣)兩級科技成果轉化用地協調機制,鼓勵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在區(縣)轉化落地。
  九、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中國北京國際科技産業博覽會、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創意城市北京峰會、中國(北京)跨國技術轉移大會、國家技術轉移集聚區等平臺作用。支援科研機構通過國際國內展會平臺對外展示科技成果,尋求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搶佔知識産權和標準的制高點。支援海外風險投資機構來京發展,鼓勵投資機構加大對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
  本意見所指的科研機構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依規設立,具有開展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員、科研儀器設備以及實驗場地等基本條件,在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從事研究、開發的各類機構,包括科研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的科研機構、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中的科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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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日京政發〔2020〕21號對本規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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