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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34號
  2. [發佈日期] 2014-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京政辦發[2014]3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積極構建公平、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體系,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政府購買服務,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等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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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向其支付費用。
  (一)政府購買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迫切需要。將部分公共服務從“直接舉辦、直接提供”轉為“購買服務、監督品質”,有利於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降低行政成本,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水準和效率,對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建設高效透明的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二)政府購買服務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途徑。為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缺位、規模不足、品質不高、發展不平衡、專業性不強等問題,必須進一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通過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整合利用社會資源,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
  (三)政府購買服務是促進社會力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釋放有效需求,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創新服務業態,充分調動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的積極性,促進其健康發展。
  二、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考察北京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準確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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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和方式,推動建立公平、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體系,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
  1.明確重點,注重實效。進一步明確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把政府購買服務的重點放在公共服務缺位、水準不高、效率不高的領域。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水準和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2.積極推進,穩步實施。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逐步擴大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新形式。
  3.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及時公佈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年度計劃和績效評價結果等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按照競爭擇優原則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研究制定有利於承接主體多元化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並建立優勝劣汰的獎懲機制。
  4.統籌協調,完善機制。建立機構編制管理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協調機制,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服務的,不再增設機構或增加人員。將深化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與事業單位改革有機銜接,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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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及時調整機構編制和經費。
  (三)工作目標。
  2014年,出臺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形成統一有效的工作機制。到2017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準和品質顯著提高。
  三、積極穩妥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政府職責範圍內、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事務性管理服務以及履行政府職責所需的輔助性服務。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領域的公共服務項目應重點考慮、優先安排。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公共服務需求動態調整。對指導性目錄範圍內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項目,原則上應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
  (二)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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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參照執行。
  (三)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也可作為承接主體,但要與社會力量公開平等競爭。
  承接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並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的內容確定,但不得附加與服務無關的限制條件。
  (四)購買程式。
  具有購買服務需求的部門和單位應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提出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編報年度項目預算,並將年度計劃向社會發佈。政府採購範圍內的服務項目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流程購買;政府採購範圍外的服務項目可參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購買,也可採取合同、委託等方式購買。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監督項目實施;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品質和效果,嚴禁轉包行為。
  (五)預算管理。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堅持“以事定費”,按照現行預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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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辦法列入購買主體部門預算,不單獨設立專項資金;堅持“費隨事轉”,原有服務項目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及時調整原有相關支出預算。
  (六)績效管理。
  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數量、品質、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要對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充分發揮服務對象和第三方在確定購買內容和績效評價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信用體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業務部門分工配合”的原則,建立全市統籌協調機制,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二)明確職責分工。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深入開展調研,認真聽取具有購買服務需求的部門和單位意見建議,進一步研究細化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併發布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制定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銜接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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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管理辦法,參與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承接主體條件標準,並將其服務品質和效果納入社會組織評估和年檢的工作內容。民政、社會建設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政府購買服務具體政策。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監督和審計。具有購買服務需求的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並對購買服務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落實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按照事權範圍編制本區域的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並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區縣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積極推動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三)做好宣傳引導。
  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的目的、意義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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